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6669|回复: 24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汇报:成立业主大会,街道积极介入

[复制链接]

160

主题

0

好友

414

积分

高级会员

Rank: 4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5-4 15:0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各位邻居:
      4月30日的会,新城业主8、9人,物业1人,居委会2人,街道2人参加。
      首先,街道社区办李忠林答复居者、壁虎、行者三人给市长信箱的信。这封信希望明确回答“ 我们先成立业主大会,然后再办理业主一卡通,行不行?”李忠林答复:提倡先办一卡通,因为公共维修基金要打到每个业主的一卡通里,并且还要利用其决策平台进行成立业主大会的表决。办一卡通,是区房管局对这一工作的安排。对此,参加会的业主表示认可。
      李忠林请到会的每位业主发表了意见。
      然后告知物业,准备为筹备组提供房间等办公条件,因为这本来就是业主的房产和资金。物业必须提供最新的业主名册,以便集体办理一卡通。要求物业,什么时候能提供业主名册,现在明确时间。物业解释这得请示上级再定。
      李忠林安排业主先走,其他留下。
      对这次沟通会,业主们鼓掌表示拥护。
      以上是会议的情况。

      下面是个人的主观感觉,供参考而已。
      感觉成立业主大会业已是政府行为,至少关键和主要的步骤如是。李忠林谈到,有关干部都接受了培训,具体步骤是10几大步,30几条小项等,连怎么发布成立筹备组信息都有具体安排。感觉街道、业主、物业的关系好像是导演和演员,什么时间,怎么走下一步,大家要听街道布置。而原先还以为成立业主大会是业主和筹备组长商量着办呢,所以我们给市长信箱写信,觉得让物业办一卡通难,先绕开它,成立以后再办。从答复就知道了,事情是有安排的,不由业主选择。当然这也没关系,别管什么猫,拿下老鼠就好。希望政府的强力介入能改变业主大会难成立的困局。
     会前物业经理和大家闲聊,说北京的政策走得超前,房地产商、物业公司有难处,有意见。一个叫张农科的军转干部主持这件事,现在各方面争议很大。感觉这几年政策变化的确大,现在街道主管,街道固然积极,可是能不能拿下利益集团的硬骨头也未可知。看得出来这个张农科是好人,是为老百姓着想,他用加大政府主导力度来改变现状,可行政效率低下是世界通病,以前让居委会牵头的政策行不通就是证明。也许应该借助社会的力量,利用市场的机制,比如让律师事务所承办,政府出资或者折算成义务法律服务的工作量,这样政府只要完善好法律规定就行了。如果僵局迟迟不破,来自利益集团的和行政内部的非议,老百姓得不到实惠的抱怨,也会让好人受伤。
     上面的闲扯是感觉形势就这样,是希望大家不要太着急,也别灰心。
   
     以前散会了大家就分头回家,那天没有,在楼门口聚了半个多小时。大家说我们信写得好,因为开会时李忠林讲完话,街道另一个人指斥我没资格写信,他说你算什么?你不是业主,不是热心邻居,最多是热心人士,为了答复这封信,我们晚开会一个星期,要不然一个星期前就开会了,有事别写信,打电话找等等。可大家说,不写信他能来吗,让我转告壁虎、居者邻居,该写就写,我们全支持你们。我开会时听他说以后有事打电话,觉得那也行,就忘了生气了。事隔一天,碰到一个开会的邻居,他说他真想站起来骂他,我们都不能写信了吗?说这话的人代表不了政府!的确,那天那人的表现很丢脸,现在我告诉大家,那天开会街道2人,1人不代表政府。如果再有人这样做,我们还会给市长信箱写信,他在哪里给政府丢脸,就让他在哪里改正错误。不过我想还是改一下房本吧,原来房主是夫妻中一人,现在改为夫妻二人,顺便换新的房本,去哪儿改?什么手续?容易吗?谢谢给以指教的邻居。
      邻居们都是业主,别管房本写谁,共有房产的事实不变。北京市规定进入业委会的人要是房本上的人,这个大家能理解,这是最严肃的法律上的推敲。可现在,连写信,打电话,开会,讨论这件事,提倡这件事,都得是房本上的人,事情正变得越来越复杂,反过来说,事情也变得越来越可笑了。让爱笑的人笑掉大牙吧,我们走进新时代的童话。

34

主题

0

好友

240

积分

中级会员

Rank: 3Rank: 3

25#
发表于 2012-1-31 14:27 |只看该作者
感谢!支持!
神魔时候我们的政府能够真正倾听公民的声音就好了!普通百姓的声音代表的是他们对政府的认同!

379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终极会员

Rank: 8Rank: 8

24#
发表于 2011-11-6 09:30 |只看该作者
好事多磨,期待进展!

另,(转手机报消息)年底前,全市5300余个物业项目将全部实现备案,并通过网络公示。对于到期未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按规定进行严厉查处。即日起,市民可以通过市住建委网站查询自己小区物业的相关信息,包括资质、物业服务标准、项目负责人、电话等。(新京报)
珍惜眼前  好好过每一天

123

主题

0

好友

3195

积分

终极会员

Rank: 8Rank: 8

23#
发表于 2011-9-28 08:27 |只看该作者
楼主还是改一改标题吧  积极介入的结果就是 没结果  天下的乌鸦就没有白的
在我的后园,可以看见墙外有两株树,一株是香椿树,还有一株也是香椿树。

11

主题

0

好友

396

积分

高级会员

Rank: 4

22#
发表于 2011-9-22 12:12 |只看该作者
有什么变化了?我等业主大会很多年了,一直翘首期盼着,啥时候我们业主能说了算,交钱心里也顺溜些。期盼!

8

主题

0

好友

52

积分

初级会员

Rank: 2

21#
发表于 2011-9-20 17:26 |只看该作者
已经过去快5个月了,有结果了吗?

0

主题

0

好友

5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20#
发表于 2011-8-28 11:06 |只看该作者
【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自律(自治)行为,非官方行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的协助、指导和监督。
     新版《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意味着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或在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3个月内,业主不用承担物业管理费,开发商不仅要支付期间的所有物业管理费,同时也要把设备设施管理、物业资质审核、物业人员管理等都具体承担起来,而且所有的服务承诺事项都要落实在服务合同上。
TEl:13683322199 QQ:532090098

4

主题

0

好友

38

积分

初级会员

Rank: 2

19#
发表于 2011-8-27 22:24 |只看该作者
感谢你们为大家做出的贡献和努力!支持你们!本人岁阅历浅薄但很想加入你们的队伍能为大家做点事。可QQ沟通:438319957
爱咋咋地

123

主题

0

好友

3195

积分

终极会员

Rank: 8Rank: 8

18#
发表于 2011-8-26 12:36 |只看该作者
是啊  如今这年头  真斗不过它们  它们天天和你玩太极..........
在我的后园,可以看见墙外有两株树,一株是香椿树,还有一株也是香椿树。

6

主题

0

好友

86

积分

初级会员

Rank: 2

17#
发表于 2011-8-25 16:06 |只看该作者
成立业主大会的事,怎么样啦?怎么一点声音都没有了?

94

主题

0

好友

1162

积分

超级会员

Rank: 6Rank: 6

16#
发表于 2011-8-23 11:30 |只看该作者
"积极介入"得怎样啦?
是不是又上人家的当啦。

117

主题

0

好友

1597

积分

终极会员

Rank: 8Rank: 8

15#
发表于 2011-8-3 11:42 |只看该作者
现在进行的怎么样,我们业主都应该参与进来,完成大家共同的心愿。
菩提本非树,明镜亦非台,本来无一物,何处染尘埃

9

主题

0

好友

150

积分

中级会员

Rank: 3Rank: 3

14#
发表于 2011-5-27 14:24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及其他人为业主大会成立所做的辛勤付出。支持你们!

76

主题

0

好友

316

积分

高级会员

Rank: 4

13#
发表于 2011-5-25 13:29 |只看该作者
1# 行者


2.jpg
一介书生 独醉江湖  执著于热衷的事业并尽力突破 用心爱自己所爱的人并持之以恒……

45

主题

0

好友

1251

积分

终极会员

Rank: 8Rank: 8

12#
发表于 2011-5-21 17:31 |只看该作者
这件事,如能找个有明确房本名字的业主代发或者联名发就可以绕开,跟他们斗就要比他们还要“奸”,如果他们有能力有本事把事情办妥当,谁还会去费力气写信,所以不要被他的胡说八道给唬住,业主现在丧失的是最最基本的民主,没有退路的。换句话说,只要在场的业主认可你发信的资格你就完全站的住脚,我们业主即可以自己说话,也可以找人说话。“街道另一个人”代表街道对业主的敌意,也代表自身的无知和无用,我们业主要据理力争,再有这事绝不能妥协,他发飙,我们就给他泼冷水,浇他个透心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手机版|Archiver|长安新城

GMT+8, 2024-12-23 10:55 , Processed in 0.055701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