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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新城小区业主监事会公告(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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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5 00: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尊敬的各位业主,尊敬的各位邻居:
      这几天有些单元的楼道里贴了“关于长安新城小区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请求”,监事会和业委会成员的家门口也贴了,有业主某某某等四人签名。
      该“请求”说,业委会组织招标选聘物业公司的事情违背业主意愿,要求由业委会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表决如下事项:
      1、立即终止本次招投标招聘物业服务企业;
      2、重新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3、在保障业主政策利益的前提下,本小区实行包干制管理方式;
      4、对有个人利益倾向的业委会成员提请罢免;
      该“请求”的最后一段是:为满足提请业主们的要求,请业委会于2015年2月26日前公开回复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具体时间,否则视为业委会同意在提请业主群体内产生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会议临时工作组,并由临时工作组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表决上述事项。
      附件:《倡议书》(小区共有4766户业主,目前已有958户业主签字已过20%)
                                                        长安新城小区业主
                                                         2015年2月16日

      监事会成员收到了“请求”,没有收到《倡议书》这个附件,也没有签名的材料。经和有关业主联系,有关业主不想和业委会或者监事会面谈,只要求公开答复,故受理此事的监事会成员答复如下:
      1、请提供958户业主在知情文件、文本或者文字上的签名原件或者复印件,以便核实。
      2、20%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业委会应在45日内召开,这是《长安新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里规定的。众所周知,议事规则里几乎99%的条款都是政府用范本形式规定的,这条就是政府规定的。规定极其善意,充满了对业主权利的尊重。可是,如果60%以上的业主刚刚通过一项决议,马上就有20%的业主要求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否定这个决议,那该怎么办呢?难道业主们翻来覆去总是召开业主大会吗?显然,这不是政府立规则的本意。业主大会决议并不总是正确,但是,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业主们是有充分机会改正的。所以,一般来说,临时业主大会不能再去表决业主大会已经表决过的议题,临时业主大会可以讨论临时发生的物业共同管理事项,这才是政府的立此规则的本意。政府不会答应有人利用这一条来推翻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考虑到不理解业主大会决议的业主总是存在的,也许他们的意见是有道理的,应该再谨慎一些,为此,在《长安新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里,还有关于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规定是:1%以上的业主或者3名以上楼代表可以联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就某些事项进行表决,例如修改业主大会决议,变更业委会成员等,此提议由监事会裁决。裁决提议成立的,由业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裁决不成立的,6个月之内,相同的提议不再受理。
      根据上述,“请求“的第1、2、3项已经是6个月前业主大会表决过的,不适宜作为临时业主大会的议题,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能改变。如果你们坚持第1、2、3项的意见,则作为提议,应交监事会裁决。
      3、关于“请求” 第4条:对有个人利益倾向的业委会成员提请罢免。请指出要罢免谁,罢免原因和有关证据。这些,业委会和监事会要预先告知全体业主,并允许被提请罢免的业委会成员充分申辩。我们的责任是,让业主们充分知情,当事人充分申辩,然后请业主们谨慎投罢免票。这里并非同意召开临时业主大会讨论罢免事项,此事应由监事会裁决,这里是说,提请罢免要具体,方式方法要合理。
       4、关于“请业委会于2015年2月26日前公开回复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具体时间,否则视为业委会同意在提请业主群体内产生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会议临时工作组,并由临时工作组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表决上述事项”。有关邻居,请注意,这是很冒险的一件事。我们解决问题只能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办事要合法,不合法的行为是无效行为,收不到所希望的法律结果。任何业主,可以通过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等文件,业委会,监事会,业主大会等机构,合法的提出自己的主张,获得多数业主的承认就可以实现,这样的途径平等地对每一位业主敞开。自行成立临时工作组,自行组织业主大会都是不合法的行为,任何结果都不会被法律承认,不会被政府承认,不会被广大业主承认,这样做是在演一场闹剧,参与者徒自出丑。
      尊敬的各位业主和邻居,已经有业主向业委会反映,某个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征集业主签名而不让业主知情。如果这个物业公司介入了“请求”的运作,那么,这个行为就是利益团体挟金钱介入业主们的民主自治,性质极其恶劣。
      我们不要专制,因为专制之下,人们是没有任何权利的奴隶或者奴才。我们要民主,也知道民主不是尽善尽美,总有少数人的意见得不到实行,少数还要服从多数。民主需要人们有认赌服输的心里准备,自己是少数,就服从多数人的意见。人心向善,人们本来是讲信义的,能认赌服输。但是,一旦利益团体介入,金钱诱惑之下,就会有人做不信,不义,破坏民主规则甚至不法的事。因此,物业公司介入业主民主自治性质极为恶劣,是在分裂业主,一旦业主对立,互相有了成见,小区将永无宁日。
      我们业主要维护民主自治的规则,不做破坏规则的事,不过如果有人做这样的错事,也不必和他们记仇。
      也许我们应该适当的修改议事规则。
      我们坚决反对物业公司介入小区业主的民主自治。以后,我们要在物业合同中加上一条,一旦发现介入,立即结束合同。现在,我们要告诉想在新城小区服务的物业公司,哪个公司来服务最终是由业主们一人一票决定的,广大业主对哪个物业公司来服务本无偏见,你们要在合同承诺上下功夫,别做破坏业主民主自治的坏事。一旦发现,监事会将要求业委会,必须公布各物业公司是否介入业主民主自治的情况,业主们有权利知道这方面的真相。
      谢谢大家。
                           
                                                   长安新城小区业主监事会
                                                         2015年2月24日


另:有些业主是在大成物业公司工作的,如果大成物业公司此次未能被业主们选中续聘,则新入驻的物业公司必须全部接收原  来在大成工作,现在愿意在新入驻物业公司工作的那些业主。换句话说,从事本小区物业工作的业主,不论怎么换物业公司,他们的饭碗都不会因此丢掉。这是业委会在本次招标合同中已经明确的,今后也会继续这么做。并且,业委会也会探索由这些业主自己组成第三方企业为小区服务的方式,总之,小区的工作岗位要优先业主,在这方面,业委会将竭尽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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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7 16:49 |只看该作者
成立监事会是很好,望业委会和监事会团结一致,尽快选聘好新物业,其他都是小事.步入正轨再逐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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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7 17:07 |只看该作者
也望在小区为物业服务的业主明白,不要因小失大,物业管理水平提升了,小区的品质和环境逐渐改变了,业主们生活的会更幸福,房产也会有更大的升值,你从物业处领的薪水与之相比,就不值一提了.所以先选聘新物业,监事会考虑你们以后继续为小区服务,当然更好,但不是目前应考虑的,这应在选聘新物业后考虑.望监事会能把工作重心也放在选聘新物业上.先让业委会为业主干上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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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7 19:1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Ares 发表于 2015-2-27 17:07
也望在小区为物业服务的业主明白,不要因小失大,物业管理水平提升了,小区的品质和环境逐渐改变了,业主们生活 ...

建议很中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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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8 15:06 |只看该作者
支持业委会和监事会的工作,强烈要求两会成员以习大大的坚决惩腐为明镜,一心一意全心全意为了全体业主,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努力提升全体业主的幸福指数,提高小区物业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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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楼层,该帖已经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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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8 16:2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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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6 22:1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要求赶紧开标,招聘新的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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