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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新婚姻法是否有逼娘为娼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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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2:4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http://news.online.cq.cn/talkgro ... /08/15/3360953.html  文/心悦白云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2日)上午10时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19条。明天(13日)起正式实施。对于大家关注度比较高的房产问题,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其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解释中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对于婚后参与其贷的一方来说,离婚时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对于这个婚姻法我没有什么可说的,这对于那些干的好不如嫁得好、想靠婚姻来改变命运的寄生虫们来说无疑是一沉重打击,家庭主妇、全职太太变成高危职业了,更是对一些想通过婚姻来行骗(骗房骗财)的不法分子以有效扼制,迫使女性自立自强,使男性不再娶媳妇成了买媳妇,娶媳妇就是娶包袱,婚姻成了买卖,成了商品,从这些方面来说新婚姻法有进步意义,但这是不是有效?我感觉这项规定只会使以前房子不要过户女方名下就可结婚,现在是必须把房子过户到女方名下才结婚,只不过是加速了房子过户时间!马上就会出现房证上加名的风潮了呢?会不会出现:1.订婚的时候彩礼没给到位坚决不嫁。2.女性象西方女性那样都以事业为重,孩子家务没人做?因为假如你为家庭耽误了事业,就会死无葬身之地?

其次新法是在抑制女人嫁男人是嫁房子车子票子?还是纵容男人特别是贪官和富人玩MM、包二奶养情人,促使女人做小三、二奶、提高离婚率?因为以前由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束使一些人不敢离婚,如今已没有了这种障碍,我认为新法应再添上一条离婚时婚姻中弱势一方(主要为妻子)被支付赡养费的规定,赡养费的标准一般是与离婚前的生活水平持平。当然,如果是弱势方过错造成的离婚,如婚外情这种事,作为惩罚,另一方则不用付,那么就比较完美了,例如德国前总理施罗德有一个外号叫“奥迪总理”,因为他结过四次婚(四个婚戒刚好拼成奥迪车的标志),为此他得为每个前妻每个月都付上一笔不小的赡养费,经常穷得身无分文,往往费尽心机才能做到收支平衡。据俄新社报道,施罗德每年的基本工资(除去扣款和津贴)收入为27.2万欧元,高居欧盟国家首位,却只能设法以1.5万欧元左右的年薪过日子,因为他的绝大部分收入(超过94%!)都给前妻们付赡养费了。另据《联合早报》2006年5月报道,英国上议院的司法院对一起引人瞩目的离婚案上诉作了裁决。46岁的朱丽娅?麦克法兰原本是一名律师,但和46岁的会计师丈夫肯尼斯结婚后,她放弃了自己的事业,当起了3个孩子的全职妈妈。两人在2002年离婚时,地方法官判决肯尼斯每年付给妻子25万英镑的赡养金。肯尼斯上诉后,上诉法庭判他无须终身支付赡养费。朱丽娅上诉到了最高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朱丽娅胜诉,肯尼斯必须每年支付赡养费给她。

如果说新法是在抑制女人嫁人是嫁房子车子票子,那么请问女人为何这样?仅仅是女性虚荣拜金、尽想不劳而获?我想是因为女性不能独立,这也是不少女人为何那么喜欢当小三、二奶的一个原因,其次是高房价高物价、男人的花心…使女人没有了安全感,当然还有社会因素,我就不再赘述,而要让女人真正独立起来,如果不提供给她们就业机会和就业平台,在职业上彻底去除女性妓视,比如在工作中,女性不再考虑为家庭生孩子而被辞退,杜绝女性在就业方面被潜规则,比如女人“日后提拔”,那么这一切只能是逼娘为娼!促使更多的女人去当小三、二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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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3:01 |只看该作者
有利有弊吧,辩证的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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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6:57 |只看该作者
可以要求房产证上写上女方的名字,否则,就不要结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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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20:18 |只看该作者
男女双方结婚的目的和原因到底是什么
一心为孩子算计对方财产,生怕自家孩子在经济上吃亏的妈妈就一定是好妈妈吗
家长过于插手孩子的婚姻,对孩子是幸福吗
价值观的确立,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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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6 11:17 |只看该作者
立法太草率——没有调查,也没有听证,也没有提案众议。
其实我真的不胖,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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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6 12:35 |只看该作者
立法太草率——没有调查,也没有听证,也没有提案众议。
胖熊威尼 发表于 2011-8-16 11:17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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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you love something very very much... Let it go free!!! If it does not come back... It means it does not belong to you... If it does, Please love it fore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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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6 12:38 |只看该作者
谁结婚的时候肯定也不准备离婚的,但如果真正婚姻出现问题,肯定的离,这时候“解释中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对于婚后参与其贷的一方来说,离婚时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我不信产权登记的一方总是会合适补偿另一方,其实是变相的保障了强者的权利。我感觉老婚姻法,结婚5年后家庭财产属于公共财产比较合适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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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6 16:10 |只看该作者
这个婚姻法显然不是保护弱势的一方,可能是想鼓励女同胞们以后要把重心放在自己的事业和前途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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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6 23:46 |只看该作者
立法太草率——没有调查,也没有听证,也没有提案众议。
胖熊威尼 发表于 2011-8-16 11:17

是的
不知细叶谁裁出,二月春风似剪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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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7 10:15 |只看该作者
很多事业有成中年男人,是从年轻走过来,和自己的另一半通过打拼共同拥有了财产,取得了社会地位,事业有成的他们愿意找小二小三的,可小二小三未必就那么愿意跟他们啊,没有了财产房产的诱惑,他们的魅力会很大的打折扣。再加上年龄的差距,更多的女孩子应该会选择年龄相当的男人经历恋爱和共同奋斗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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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7 12:18 |只看该作者
家庭主妇成为高危职业,这个新法更加诠释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朦胧闻嫣笑  回首竹幽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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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7 14:4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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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7 17:01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转贴恐怕有些过度解读吧。新婚姻法只提到婚前父母出钱买房那些事情,好象没有说两人婚后的财产就不是共同财产了吧。

我看,新婚姻法的好处在于让大家在关于婚内财产的观念上,更警醒、明了,有一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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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8 00:05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观点有歧视妇女的倾向。
婚姻法的观点无非是谁的财产归谁所有而已。
小二小三说到底应该是道德问题,不应该是经济问题。
因为经济问题被“逼良为娼”,提法有些滑稽。
我不是说新婚姻法我赞同,因为我根本没看过,我只是觉得lz观点有些偏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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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9 17:19 |只看该作者
这个规定是保护了财产所有者的权利。但是,如果婚姻一方已有房产,可是结婚后另一方无收益权,另一方婚内挣的钱必是收紧钱包,虽应该为家庭付出,谁也不会想离婚,可是如果自己全部付出了,到最后真的出现问题,离婚时确是一无所有。因为这个规定就是高管当权者们制定的,他们的钱多啊,给孩子买房子不能落到别人家啊。另一方的权益如何?
有了孩子,多了快乐,但也少不了烦恼,尤其是有些事情想时光倒流重新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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