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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新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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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 16: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各位邻居:这个议事规则也是成立业委会必需的文件,同样,几乎只字未变,和政府的示范文本一样,只有第十三条如何筹款,是要自己填写的。希望各位邻居过目,提出更可行的意见。
长安新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及相关规定,经本区域全体业主表决通过,制定本规则,专为本区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目的使用。
    第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遵守法律和有关物业管理规定;
    (2)坚持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4)接受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
    第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每年  月份召开。
    遇有下列情况时,本区域召开临时会议:
    (1)20%以上业主提议;
    (2)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3)涉及本区域物业管理公共利益,物业管理企业提议。
    第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
    第四条 根据本区域的具体特点,按照有利于实现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目的的原则,本区域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征求社区居委会意见后确定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方式。
       第五条 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就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目的、会议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2)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就本次会议需要决议事项进行必须说明;
    (3)参加会议业主就需要决议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票;
    (4)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说明,确定并宣布决议事项是否通过或有效;
    (5)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的执行和处理作出说明。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向本区域全体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函,并书面告知业主反馈意见投放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2)在书面征求意见函规定的截止时间,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收集指定投放地点的业主反馈意见;
    (3)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反馈意见;
    (4)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公布书面征求意见收集的结果,说明其合法性、有效性,明确决议的事项是否通过或有效;
    (5)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的执行和处理作出说明。
    第六条 采用集体讨论方式,业主本人应当参加会议。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但一个代理人不得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的委托。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业主本人应当按照征求意见函中要求的内容和形式反馈意见。不符合要求内容或形式的,不计为有效反馈意见。
    第七条 业主人数较多,按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八条 为公正、公平目的,采用集体讨论或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有效票或有效反馈意见的计收、结果的公布等,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都邀请和接受社区居委会代表现场监督。
    第九条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投票权按业主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不足一平方米部分不予计算。
    第十条 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本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反馈意见代表的投票权超过全部投票权的1/2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采用集体讨论方式,业主大会决议经参加会议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业主大会决议经反馈意见代表的投票权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以下事项,经本区域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投票权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1)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3)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及相关事项;
    (4)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5)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筹集、费用标准、使用范围和财务管理等。
    第十二条 依照本规则通过的决议,须书面告知社区居委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全体业主应当遵守和执行决议。
    第十三条 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目的,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本区域全体业主承担。按
照从经营业主停车位、地下室等活动中获得的利益划拨一部分方式筹集。
    业主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将经费的使用情况在本区域显著位置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十四条 此后本规则的修改,须按本规则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根据本规则第十一条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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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3 13:05 |只看该作者

建议分区建立业主委员分会

因长安新成是个比较大的社区,业主也比较多,而且各区域的业主意见是依据自己所在区域情况提出的,为了集中意见方便业主会议的召集和通知,建议分区域建立业主委员分会制,每个区域选举业主代表组成整个社区的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议事情况都应该张榜公示,从而争取让每位业主都能参与到社区这个大家庭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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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4 17:52 |只看该作者
支持,不管如何先召集大家起来开始活动,再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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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1 23:4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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