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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iu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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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违反《服务合同》,我们为何要交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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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7 08:13 |只看该作者
有理有据!拥护!!!希望物业按章行事,别拿豆包儿不当干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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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_painter20047232120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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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9 11:2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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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楼层,该帖已经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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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2 14:14 |只看该作者
这是9.13日的贴了,几个月过去了,上述情况依旧未有丝毫改进,我们目前做的只有再顶了!
明月几时有
把酒问清天
不知天上宫阙
今夕是何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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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22 12:18 |只看该作者
丁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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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11 11:51 |只看该作者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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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17 11:31 |只看该作者
希望大家都顶一下,好贴子,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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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13 17: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人仔细研究了《长安新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发现物业公司有多项没有达到承诺的义务,既然没有达到应尽的业务,也没有权利要求大家按时交纳物业费,我想大家不是不想交钱,而是因为物业公司没有让我们看到任何改进的地方,也没有任何改进的计划和意思。

现在全国消费者协会已经在征集广大居民意见来制定国家性的物业管理条例,说明物业管理确实普遍存在问题,所以需要广大居民齐心协力,由业主委员会牵头,代表大家与物业公司理论理论。

以下是长安新城物业没有尽到的义务:

1.小区停车管理没有规划,物业未经多数业主同意擅自占用公共道路两边停车,造成小区内道路狭窄,车辆行人均通行不畅;并且小区内无限速规定,对老人孩童穿行造成极大威胁。因此业主认为物业违反了《长安新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第五章第十六条第6条的规定。建议重新规划停车位、设置单行路线以及限速路障(如冬三楼前交通必经之地)等等,以保障良好的交通秩序。

2.单元防盗门锁毁坏,已报修多次,一直未予修理,安全隐患严重。保安人员形同虚设,对进入小区人员,各门卫甚至连头都不抬,更别提任何盘查。个别业主被盗,精神和财产均遭到严重损失后,拥有“24小时保安”的物业没有给予任何赔偿。因此业主认为物业违反了《合同》第五章第十六条第3条及第7条的规定。

3.小区内没有明确的养狗制度,造成公共场所狗粪随处可见,严重影响环境卫生;此外遛狗时间没有限定,对业主尤其是孩童的户外活动安全构成威胁。因此业主认为物业违反了《合同》第五章第十六条第4条的规定。

4.物业应每6个月向业主以公告形式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账目,未尽《合同》第四章第十五条“乙方义务”第4条的规定。

5.小区大门商家林立,但管理混乱,象农贸市场大门,新开三家饭店增加空气污染与水污染。也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允许二区4号楼底层占用唯一遮荫的公共活动场所开美容店。

6.小区内关于绿化带的承诺两年来一直得不到兑现,根据《合同》第四章第十五条“乙方义务”第6条,物业应有义务协助业主敦促房产开发商尽快解决。

根据《合同》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物业(乙方)违反《合同》第五章的规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业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补偿。

因此,我们期待着长安新城物业管理作出相应的举措,实现上述既定的管理目标;至少制定可实施的方案,获得业主的认可,那时广大业主自然会支持物业的工作,并交纳当年的物业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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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0 18:10 |只看该作者
建议电梯广告的问题和绿化二级管理的问题也要列入。
[fly]习惯寂寞 [/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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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3 09:15 |只看该作者
要先发制人,组织大家一起告物业他们的服务才能改进。要告他们我先报名。
看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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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1 13:08 |只看该作者
强力支持。
不过解决问题不是在这里贴贴子就行,还需要实际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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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1 13:17 |只看该作者
除此之外还有地下室的问题,北京市规定应该不允许出租,而是作为人防工程或者自行车库。现在物业公开出租,即使允许,这部分收入应该透明化,作为公共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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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9 08:30 |只看该作者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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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9 08:5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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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9 14:37 |只看该作者
支持,强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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