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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出台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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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3 20: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了解到,针对物业公司的评分和处罚主要分为三档。其中积分低于-6分的,由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对物业公司提出书面警示,责令限期整改,改正期间该企业不得参加示范项目考评;积分低于-9分的,约谈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予以行政告诚,一年内该企业物业服务资质不得升级。若核查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物业项目;积分低于-12的,由市住建委核查其资质条件,一年内不得承接新物业项目,若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该《办法》明确,物业企业记分周期从每年元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重新记分。原积分记入物业企业信用档案。
另外,该《办法》还提高了物业企业准入和升级门槛。新建立、申请资质升级的物业企业,还需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其中一级物业企业不少于5人,二级物业企业不少于3人,三级物业企业不少于1人。
      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部分)         
违法违规行为: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材料。
    处理处罚:不移交有关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1分。逾期仍不移交的,予以通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分值-3分)。
违法违规行为: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擅自物业共同部位、共同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处理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分值-3分、-2分、-2分)。
违法违规行为:未经业主大会同意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处理处罚:责任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分值-3分)。
违法违规行为 :物业项目交接过程中,拒不撤出或强行接管,造成物业管理状况混乱、出现重大事故、社会影响恶劣
     处理处罚:停止该企业资质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该企业不得参与与本市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分值-6分)。
违法违规行为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中,未依法通过招标方式接管住宅物业项目或者为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接管住宅区物业项目
     处理处罚: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分值-2分)。








规行为: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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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3 22:36 |只看该作者
要想物业公司提高服务水平,走市场化的道路最有效.
600132  股票交流群86101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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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3 22:52 |只看该作者
1快多的物业费,就算是市场化运作,也不会有什么好的物业公司进驻,一分钱一分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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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4 09:25 |只看该作者
关注形势的进展,尽快规范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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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4 10:54 |只看该作者
市政府好心好政策,不知道能落实吗。具体工作还得靠基层干部,有人已经变“油”了,听说中央党校还有个“基层干部油子”的调查报告,“油子”们把有利于老百姓的好政策弄成了空中楼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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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4 13:28 |只看该作者
说是要评分,这分怎么打?由谁打分?怎么监管?
www.aia.com.cn.    13240468908 美国友邦为你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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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4 16:26 |只看该作者
有办法总比没办法好,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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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5 10:40 |只看该作者
是啊,好多细节问题还需要有关部门拿出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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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5 13:31 |只看该作者
有法可依是好事
山外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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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5 15:04 |只看该作者
估计不能让业主打,要不咱物业100分不够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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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7 00:54 |只看该作者
关注中......
我爱我家,人是漂泊的船,家是温暖的岸
我就是淘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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