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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地西里业主议事规则(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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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9 21:5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以下内容转载自焦点论坛-业主委员会联盟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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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地西里业主议事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地西里业主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业主共同决定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
2、坚持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4、接受政府的指导、监督;
5、业主共同决定以全体业主表决和业主代表大会决策的形式进行;
6、全体业主表决和业主代表大会决策的事项应经充分讨论。

第二条 遇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全体业主表决:
1、5%以上业主提议并获得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业主委员会提议并获得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3、业主监事会提议并获得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4、业主代表大会决定提议的;
5、10%业主提议召开,且没有10%业主反对的;10%业主反对的,议题应获得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条 下列涉及全体业主的事项,应进行全体业主表决:
1、业主公约和业主议事规则的制定和修改;
2、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具体方式及第一次启用新的物业管理方式涉及的相关物业服务合同;
3、超过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总费用5%以上的物业服务合同,或经累计上浮后超过原物业服务合同总费用8%以上的物业服务合同;
3、业主代表大会提交的业委会委员和监事会监事人选的信任名单;
4、年预算超过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业主自治机构工作费用;
5、年预算超过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年预算超过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10%业主提议,且没有10%业主反对的事项;
8、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表决的事项。
决定前款第5项和第6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决定前款其它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同意。

全体业主表决的组织者应在表决决定产生后的三日内,在物业区域公告,同时将公告抄件送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居民委员会。

第四条 业主代表大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4次,每季度第一个月召开。遇有下列情况时,可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1、1%以上业主提议和三名业主代表联署;
2、3名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或2名以上业主监事会监事,或15%(含15%)以上的业主代表提议;
临时业主代表大会原则上一个月一次,议题较多的情况下,由业主代表大会以表决的形式对议题进行筛选和排序,同时做出相应的时间安排。

第五条 以下事项,全体业主授权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1、业主公约和业主议事规则以外的社区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议事规则的解释和非实质性的文字修改;
2、不超过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总费用5%(含5%)以下的物业服务合同,或累计上浮不超过原物业服务合同总费用8%(含8%)以下的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和延期;
3、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监事会监事人选的信任名单;
4、年预算不超过10万(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业主自治机构工作费用的筹集、费用标准、使用范围和财务管理等;
5、年预算不超过10万(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年预算不超过10万(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业主对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工作的质疑而又未能满足启动全体业主表决的事项;
8、业主、业主监事会提议的对物业管理工作和财务的临时调查和审计事项;
9、对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违反工作程序,不作为、不回避、营私舞弊等不称职行为的罢免事项;
10、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人员发生的重大矛盾和冲突事项;
11、全体业主表决决定事项之外其它事项。

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须经业主代表大会全体代表2/3(含2/3)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业主代表大会做出的决定,应在决定作出三日内在本物业区域公告,同时公告应抄送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居民委员会等。

第六条 社区联席会议召开的条件是:应当进行全体业主表决,但来不及启动全体业主表决程序就需要做出重大决定的情况。该等情况由业主代表大会判断。

社区联席会议由业主代表大会召集人组织,做出的决定需经业主代表大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四机构成员总数的2/3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社区联席会议的决定对业主自治机构和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社区联席会议的决定不涉及费用使用的,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社区联席会议的决定应在决定做出后3日内在社区公告。

第七条 全体业主表决由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自治机构换届工作的全体业主表决由业主代表大会选举成立的换届委员会组织。

业主委员会不按第三条规定组织全体业主表决的,由业主代表大会组织。从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组织之日起,业主委员会应停止工作,并在7天内向业主代表大会召集人移交公章、财务资料及有关工作,由业主代表大会代行其职责,直至选举出新的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代表大会召集人主持,定期会议召开的时间由召集人确定,临时会议在召集人接到书面提议后两周内举行。召集人不主持的,由协助召集人组织,协助召集人也不组织的,由五名以上业主代表推举一名业主代表主持。

不按本规则第四条召集业主代表大会的召集人、协助召集人,视为自动辞职。本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应首先补选召集人,新补选的业主代表大会召集人在本次业主代表大会结束后开始工作。

第十条 分区业主表决由业委会组织,业委会应在表决结果出来后三日内在该分区区域公告。

第十一条 全体业主表决、业主代表大会决策、社区联席会议决定涉及财务方面的,业主代表大会应监督各项财务收支,并在本物业区域公示各项财务收支的账目。

第十二条 全体业主表决采用书面投票的方式进行。记票应记录赞成票、反对票和弃权票。

第十三条 全体业主表决,按以下程序进行:

1、组织者应在表决开始前15天在本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公告表决事项及相关说明。
2、监票小组就表决事项向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送达投票单,投票单应包括本此投票表决事项、相关说明及投票回单,并告知投票回单的收回方式、投放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3、在投票单规定的截止时间内,监票小组收集指定投放地点的业主投票回单;
4、监票小组对投票回单的意见进行统计;
5、监票小组向组织者报告统计结果
6、组织者根据统计结果发布全体业主表决结果公告,公告应说明本次表决的合法性、有效性,明确表决事项是否通过或有效。

第十四条 监票小组由业主监事会组建成立。 换届选举的监票小组由换届委员会组建。

第十五条 业主委托代理人投票的,代理人应有业主的授权。

第十六条 为公正、公平、公开的目的,全体业主表决的组织者必要时可邀请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社区居委会监督投票回单的计收、结果的公布等。

投票回单及相关文件由业主监事会妥善保管,业主或利害关系人有权按程序提出监督意见。
 
第十七条 全体业主投票,除业主公约和本议事规则有特别规定的以外,表决事项须经本物业区域所持投票权1/2以上业主表示意见,同时需经参加表示意见的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赞成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修改公约、议事规则与换届选举工作同时进行时,可先按业主代表大会预先审议的新公约、议事规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开展换届工作,然后再由全体业主投信任票进行确认。经全体业主表决通过的公约、议事规则及有关规章制度的修改和换届选举有效;未通过的,公约、议事规则及有关规章制度的修改和换届选举无效。前述无效情况发生后,应按旧规则重新成立选举委员会开展相应的工作。

第十九条 本规则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由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和业主可向业主代表大会提交本规则的修改议案,对符合条件的议案,由业主代表大会提交全体业主表决。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经全体业主表决通过,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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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0 08:4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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