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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和业主到底谁欠谁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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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5 17: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小桔灯 于 2012-8-15 18:25 编辑

事情是做出来的,不是吹出来的!粉饰太平是没有用的,业主在看着呢!

1、地下室出租

根据《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7〕第331号)》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利用人防工程所取得的收益,应拿出50%以上用于小区的管理。这些规定实际上体现了“以人为本、还利于民”的精神。因此,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平时就人防工程收益的分配方法进行公开,保证广大业主的知情权。业主们也可以依据此项规定要求开发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公布其人防工程的收益分配的情况。


2、将道路改为停车场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部分的车位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

3、屋顶安装基站
因为根据《物权法》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屋顶属于住宅共用部位,为业主共同所有。物业越权同意在业主共有的屋顶上安装电信基站,理应属于违法、侵权行为。

《电信条例》第四十七条对在民用建筑物上设置移动基站作了明确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是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

《物权法》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属于前款所称擅自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情形,权利人请求行为人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行为人对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解读:对于第一款,任何人存在上述侵权行为的,权利人可以要求承担侵权责任,无需赘述,权利人应指业主或业主委员会。

参考《上海市虹古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诉上海温哥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排除妨碍案》
联通上海分公司自1998年1月起支付给虹古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仙霞路620弄30号大楼房屋使用费每年人民币66万元;补付1995年1月至1997年12月的房屋使用费18万元。


4、电梯里安装广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收益应当有业主大会决定收益的用途,并且应当对违规企业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电梯框架广告价格为每面每月1200元,一部电梯可以悬挂2至3面框架广告
参考《福州电梯广告租金月过千万 小区广告收入如何分(2012)》


5、业主知情权,你知道多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桉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解读:本条是关于业主的知情权的规定。 原则就是“谁负责谁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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