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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懂法律的同志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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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7 09:39 |只看该作者
其实,物业就相当于那个“信得过的人”,服务的专业化已经是大趋势,先进的物业公司都是那么做了——包出去。个人要做那个“信得过的人”也要成立一个物业公司,哪怕只有三四个人。本来物业就是带有公益性的保本微利经营的。业主委员会(大会)有权在市场上选择那个“信得过的人”——物业公司。

[s: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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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7 09:45 |只看该作者
下面是引用djs111于2004-12-06 14:33发表的请懂法律的同志看看:
  我觉得应该取消物业管理。
物业的职能:保安,卫生,维修全都可以请相关的专业公司或人员去干,象修暖气修有线找物业还不是给支出去,保安公司相对独立同物业关系不大,卫生绿化更可以单独雇人,干吗要单花钱养物业人员?如果大家请一个信得过的人来管理这些协调的事(有偿),足以。
不知法律上是否行的通?

更正你的一个用词:应该叫物业服务而不是物业管理,我国的《物业管理条例》用词本来就错了,请问:物业怎么会有管理权呢?就像我们家的保姆,她有管理权吗?她当然也有自己的对等权利,但不是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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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7 11:07 |只看该作者
是否一个小区必须要有一个物业公司来配套服务?是否一个大的社区只能由一个物业公司服务?
就像我们家并没有要请管家,是否必须给配个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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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8 15:05 |只看该作者
不必须,不只能 [s: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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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6 14: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觉得应该取消物业管理。
物业的职能:保安,卫生,维修全都可以请相关的专业公司或人员去干,象修暖气修有线找物业还不是给支出去,保安公司相对独立同物业关系不大,卫生绿化更可以单独雇人,干吗要单花钱养物业人员?如果大家请一个信得过的人来管理这些协调的事(有偿),足以。
不知法律上是否行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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