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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imm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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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永老师及各位前辈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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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3 15:50 |只看该作者
推荐译林出版社的《时时刻刻》,或译《丽影萍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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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得残荷听雨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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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3 15:58 |只看该作者
没有,等着吧,等啥时有了就会通知我的。
占星家的责任就是帮助人们“知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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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巡逻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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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3 16:14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himmel 于 2007-11-23 11:25 发表


是他认为自己痛苦才找我的


为什么痛苦呢?我觉得就是因为中国人太把同性恋当回事了,,
我接触过的那些人怎么一点都看不出什么痛苦呢,,
我们是猫,快乐的猫
独来独往,没有虚伪,不会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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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得残荷听雨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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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3 16:32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不吃鱼的猫 于 2007-11-23 16:14 发表


为什么痛苦呢?我觉得就是因为中国人太把同性恋当回事了,,
我接触过的那些人怎么一点都看不出什么痛苦呢,,


也对,值得琢磨。
占星家的责任就是帮助人们“知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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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22:58 |只看该作者
前阵子看《女心理师》,里面的一个案例就是一个拉拉被背弃的故事,心理师起初很踌躇,最终认识到问题其实很简单,就是个失恋吗,谁没失过恋啊
我觉得这是一个对待同性恋的好态度,大家都会爱别人的,每个人的关注点都不同,有的喜欢胖,有的爱排骨,那么有人爱男人就会有人爱女人
看看人家红楼梦,就不提什么同性恋不同性恋的,好的、美的、风流的,我就爱,这才是自然

老师提到的那位女诗人的诗,我好像还真读过一首挺像的,具体不记得了,好像是“那个男人将解开……编的发辫”
看的出来她只热爱少女,厌弃男人,大有“女儿是水做的骨肉,嫁了人就混浊了”的意思,当时没觉出同性恋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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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得残荷听雨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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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8 17:47 |只看该作者
跟各位说一下:本次研究暂告一段落,请各位不必再回此帖,若还有别的观点,请短信联系。谢谢大家的支持与帮助!当然通过这次的实践,让我感觉到未来还有很多的问题值得去思考和解决,但并没有让我丧失最基础的热情。其实,我突然想到:这类人群,除了真正变态的,其余人的心理问题并不在于是否是同性恋!由此,我今天结束了对这位GAY的帮助,因为我知道我开始的出发点有错误。这里,我要再次感谢大家对我的帮助!

顺带提一句:这次我遇到的问题已经解决。虽然过程不算顺利,但总归是解决了。人生的道路,并不会因为一个人是否是个同性恋者而改变。他们这个群体,也许不该用异样的眼光去审视;也许有的人是有变态心理,但也有的人是由于诸多原因造成了取向的变化。这一问题在现在的中国学术界已经有了很多研究成果,我想终有一天问题将不是问题。
占星家的责任就是帮助人们“知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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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9 08:27 |只看该作者
《心是孤独得猎手》文笔的确不错,感觉译者的文字水平了得!谢谢推荐!

至于书中“同性爱”(我更愿意把他们的关系称为“同性爱”)的描写,隐秘而温情,有着它特有的力量!
行至水穷处,坐看云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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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9 13:51 |只看该作者
挺同性的还蛮多的嘛,我怎么就始终只能站在倒的立场上呢,怎么始终认为是违反伦理道德的呢。
收入再多也嫌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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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9 19:23 |只看该作者
拜托,关伦理道德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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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巡逻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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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9 22:11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独立寒江 于 2007-12-9 13:51 发表
挺同性的还蛮多的嘛,我怎么就始终只能站在倒的立场上呢,怎么始终认为是违反伦理道德的呢。

据说性取向有基因问题的存在,,所以,,不是他们能做主的
我们是猫,快乐的猫
独来独往,没有虚伪,不会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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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0 13:50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迟早会解决,但现在不是时候。
    因为,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在下滑。最严重的并不是“同志”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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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2 11:18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不吃鱼的猫 于 2007-12-9 22:11 发表

据说性取向有基因问题的存在,,所以,,不是他们能做主的

医学上有研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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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2 11:55 |只看该作者
清朝小说《品花宝鉴》,是中国比较早的写同性恋的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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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2 13:07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我是alice 于 2007-12-9 19:23 发表
拜托,关伦理道德什么事


怎么不关伦理道德的事情呢

伦理是一种自然法则,是有关人类关系(尤其以姻亲关系为重心)的自然法则。这个概念也是与道德及法律的绝对分界线。道德是人类对于人类关系和行为的柔性规定,这种柔性规定是以伦理为大致范本,但又不同于伦理这种自然法则,甚至经常与伦理相悖。法律则是人类对于人类关系和行为的刚性规定,这种刚性规定是以法理为基础原则的,法理与伦理的关系则比道德与伦理的关系更远,也因此人们对于法理的争议更大——长期自然法则与短期自然法则的冲突在法理上冲突最甚。
(摘自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266635.html?wtp=tt

说白了,是建立在自然法则基础上的,且是建立对象是“人”的基础之上的。

为什么像人吃人是不行的,近亲通婚是不行的等一样,因为这个违反了自然法则,“自然”会惩罚这种行为。自然赋予动物的繁衍是建立在雌雄异体交配之后,这也同样是自然法则。

然而自然法则又是没有条文的,是经验学科,只有实践以后才知道有什么后果,我们发现有不良后果的我们禁止了,我们没发现的呢?

自然法则不是法律,法律可以规定,那么没有规定的就就不算犯法;

可是自然法则呢,可以随意突破吗?在医学、生命学等所有自然学科仍然没有研究透彻人类、自然是什么规律的时候(甚至存不存在“规律”尚不知),如何就可以突破原本的自然行为?

在我们尚不能证明“同性行为”无害(长期、短期、社会、人文等各方面)的时候,我认为,允许“同性行为”的存在就是违反伦理。


最多,社会把“同性行为”纳入符合道德,但在证明无害之前,不能纳入符合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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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2 15:04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独立寒江 于 2007-12-12 13:07 发表


在我们尚不能证明“同性行为”无害(长期、短期、社会、人文等各方面)的时候,我认为,允许“同性行为”的存在就是违反伦理。

可不管你允许不允许他都会存在的,同性恋的人是天生就有这个倾向,社会不允许这种行为存在,结果是本来喜欢同性的人迫于社会压力只能与异性结婚,实际上却和配偶毫无感情,同时又偷偷摸摸的去找同性伙伴,这样不仅他本人痛苦,对其配偶也是不公平的,对男同性恋而言还更容易把疾病(比如艾滋病)传给无辜的妻子,我觉得与其这样还不如让这些人自行结合去呢,反而不会危害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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