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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兔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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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也收到大成的律师信了,是不是还有邻居也收到了呀,大家联合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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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3 14:20 |只看该作者
以前听人说过,不交物业费和物业违约在先是两个不同的诉讼标的,打官司最主要的是诉什么.法院分先判业主依合同交物业费,另立案判物业违约的事.听说可以要求两案合一案共同审.不太懂,还是请教律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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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3 14:37 |只看该作者
现在是解决无业费问题的最佳时机,我们需要的就是法律武器


新城收到大成无业公司律师信的邻居已不少,这是一个好消息,是我们利用法律手段解决无业费的最佳时机.从法律角度来讲无业有数不清的罪状,大家可以稳操胜卷.
1、大成无业公司与大成房地产开发商属同一法人,不符合《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现在入住野猪按分区统计,部分已经达到100%,应该成立野猪委员会,而无业不仅不履行协助组建野猪委员会的义务,还多次阻挠野猪委员会的成立,其用心之险恶,其罪当诛。
2、根据房地产管理法小区内除野猪私有房产外,其余如无业用房、停车场、绿地等为共有财产,有的已分摊到公摊面积中,如无业用房;有的未进行公摊,如停车场、绿地,虽不计入公摊面积,但其土地使用权已按房屋建筑面积分摊到每家每户。对于这些无业只具有管理权,没有经营权,凡是涉及利用共有财产进行经营性项目,都应野猪委员会决定,其收支也由野猪委员会决定。目前,大成无业公司擅自出租无业用房(多处、已有照相),严重违反《房地产管理法》。贪婪会最终葬送自己的。
3、北京市小区治安管理规定中对小区养狗、野猪商业行为、容留三无人员等都有规定,新成狗超高超长不计其数、一楼野猪开店、三无人员长期滞留地下室甚至开地下食堂,无业虽不是直接责任人,但负有连带责任。其罪不容抵赖。
4、无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垃圾清运费、电梯费标准没有出处。服务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如此等等,已存在商业欺诈,没有任何收取不正当无业费的理由。
先列这么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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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3 14:43 |只看该作者
随时关注
发生在别人身上的叫故事,发生在自己的...叫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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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3 15:59 |只看该作者
关注中,只有联合起来才会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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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3 16:22 |只看该作者
同意楼上的观点。团结起来就胜利!
胸有凌云志,志当存高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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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4 09:16 |只看该作者
支持!!
期待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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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4 09:17 |只看该作者
好久没来,版面都改了!谢谢板主!

我也受到了律师函!是该团结起来,跟他们斗的时候了。

大成物业存脆在欺负我们,,真以为我们是一盘散沙,任他们涅?

我们必须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或一个临时性质的代表机构

兔二楼主就可以召集大家!

我们坚决支持!

等候你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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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4 09:21 |只看该作者
下面是引用xwx123于2005-02-03 14:37发表的:
现在是解决无业费问题的最佳时机,我们需要的就是法律武器


新城收到大成无业公司律师信的邻居已不少,这是一个好消息,是我们利用法律手段解决无业费的最佳时机.从法律角度来讲无业有数不清的罪状,大家可以稳操胜卷.
1、大成无业公司与大成房地产开发商属同一法人,不符合《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现在入住野猪按分区统计,部分已经达到100%,应该成立野猪委员会,而无业不仅不履行协助组建野猪委员会的义务,还多次阻挠野猪委员会的成立,其用心之险恶,其罪当诛。
.......


同意并坚决支持,你的说法很有道理!很有力量!!

我们要争取更多的证据,当然现在看上法庭的可能性还不太大,物业是想吓唬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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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4 10:14 |只看该作者
其实我想这类的问题大家都应该见得多了,电视里常说,最好的情况也不过是最后无业费还得交,好象是滞纳金也得交,无业换掉。
最后吃亏的还是咱业主,不管怎么说,现在最主要的就是怎么抄掉无业。多留一天就多骗一天钱!
——有事看看,没事转转。观察与思考,演讲与口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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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4 11:00 |只看该作者
我们一定要团结起来和物业做斗争!
大家把交物业费的一部分钱先拿出来作为和物业做斗争的资金,共同找个律师和物业抗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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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5 15:58 |只看该作者
同意并坚决支持,你的说法很有道理!很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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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6 10:50 |只看该作者
我们根本没有拖欠物业费,他们凭什么要我们交滞纳金。以前刚入住时,他们提前一年收我们的物业费,我们还没问他们要利息,现在还未提供一年的物业服务,凭什莫要我们的滞纳金。所以大家要联合起来,最好由各楼的负责人召集一下,大家集中讨论,否则在网上无法解决问题。希望版主组织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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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6 11:30 |只看该作者
支持一把,坚持到底. [s: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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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6 14:42 |只看该作者
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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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6 16:29 |只看该作者
这件事是全体业主的事情,我们新城的人都会密切严重关注!全力支持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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