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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林栖园的邻居,进来聊聊!!( 群号8037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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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0 13:47 |只看该作者
前几天每层楼梯口放了灭火器,刚想表扬一下物业,第二天一看就又都消失了,现在又要出租地下室,他们是不是不打算收物业费了,要用租金来创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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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0 14:09 |只看该作者
看来物业费他们是不想要了,自己准备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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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0 14:47 |只看该作者
今年冬天我家阳台的玻璃从下到上裂了,不知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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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0 18:54 |只看该作者
咋能这样呢,过分。
那是人防,怎么能出租呢?

今天我妈去二号楼地下室的车棚取车,发现正在装修,物业说是要出租了
具体情况还不清楚,大家知道那个地下室算不算公摊吗?
林中小猪 发表于 2009-2-20 12:53
http://blog.sina.com.cn/u/1225415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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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0 19:40 |只看该作者
今天我妈去二号楼地下室的车棚取车,发现正在装修,物业说是要出租了
具体情况还不清楚,大家知道那个地下室算不算公摊吗?
林中小猪 发表于 2009-2-20 12:53


地下室是公摊,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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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1 20:11 |只看该作者
要真出租,说什么也不交物业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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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3 09:49 |只看该作者
我住在路东18号楼,不知有没有林栖园业主出售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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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3 13:41 |只看该作者
坚决不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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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3 19:28 |只看该作者
很想说的几句话:
在初初入住林栖园的那段时间里,虽然物业也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但态度上基本上还算是好的,反馈的问题也基本能在能容忍的限度内加以解决。不幸的是,林栖园内芸芸总总的各类设施的保修期限都到了,随之我们面临的就是业主->物业->施工方(或厂家)之间无休止的扯皮、打太极......真的感觉很悲哀,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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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3 22:10 |只看该作者
地下室出租一事,本人经过实地查看,已经证实。地下室内已经被隔成一间一间的小居室了。地下室可以任由大成物业随便出租吗?地下室的面积不是已经加到“公摊面积”里了吗?我们必须行动起来了,我们向媒体反映吧,谁有门路和电话,再这样下去,我们真会“家将不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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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3 22:19 |只看该作者
我们的小区还要保安干什么?撤销算了!!我们还花钱租用地面停车位干什么?干脆谁愿意停哪就停哪里好了!!物业费也不交了,停车费也不交了,就这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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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4 09:15 |只看该作者
4546# sunnyday


怎么会这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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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4 14:11 |只看该作者
4546# sunnyday


太令人气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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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4 18:58 |只看该作者
4545# sunnyday

地下室一出租,我们这边的治安,和长安新城其它园子里的状况还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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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4 19:32 |只看该作者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防工程合理开发利用,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使用及改造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应当在保证战备功能的前提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人防主管部门因战备或平时其它涉及公共安全原因的需要,可无偿征用已使用的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腾退。
符合下列要求的人防工程平时可以使用:
(一)已按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备案;
(二)具有与平时功能相配套的给排水、供电、照明及通风措施;
(三)出入口数量不少于2个,且必须具备室外主要出入口。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的设计功能,人防工程平时可用作旅馆(招待所)、宿舍等居住场所、办公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小型体育场所、汽车库、商场(店)、超市、医院、餐厅、展览厅及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禁止在人防工程内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
人防工程使用人,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备有依法核准登记的有关文件,且应具备以下文件:
(一)按有关规定取得的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文件;
(二)按有关规定取得的卫生部门验收合格文件;
(三)按有关规定制定的治安管理制度、防火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制度;
(四)管理单位与使用人签订的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
(五)按规定制定的人防工程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六)按规定制定的人防工程防汛应急措施;
(七)由人防主管部门核发的《人防工程使用证》。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应按规定设置人防工程使用标志牌。
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对标志牌的设置及内容更新负责。
人防工程的出入口地面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
平时用于丙、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的人防工程,其采光窗井与相邻地面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米。其他用途的人防工程,其采光窗井与相邻地面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
人防工程内的环境卫生应定职定岗专人负责,做到整洁明亮、干燥无异味;夏季应采取必要的防潮措施,以保证空气质量符合《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卫生标准》。
人防工程内应设置专用垃圾收集存放间。垃圾收集存放间应有不向邻室对流的措施,每天应有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
人防工程室外地面出入口及采光窗井等对外孔口处应设置必要的防雨污水倒灌措施,以保证人防工程防汛安全。
人防工程内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且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平时用于人员居住、办公、公共娱乐场所和商业营业厅的人防工程,工程内人员不得超过额定人数,疏散通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应设置应急指示设施。
人防工程内禁止使用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设备设施。严禁个人擅自拉设临时用电线路。
人防工程内卫生间宜采用自然通风,条件不许可时应设机械排风装置。卫生间的房门应在下部设置固定通风百叶。
人防工程内除单独设置的有独立排风系统的吸烟室外禁止吸烟。
无采光窗井的人防工程,一般不得用于旅馆(招待所)、宿舍等人员居住场所;用作办公等人员活动场所时,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机械送排风系统。
人防工程平时用于人员居住和办公,应当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条件,必须符合《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的相关要求,且每个房间都必须具有通风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人防工程内居住、办公的总人数按使用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10人;
(二)住人房间内单床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平方米,不得设置上下床,两床之间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1米;
(三)办公房间内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平方米;
(四)单面布房时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米,双面布房时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3米,不满足通道净宽要求的,必须设置其它疏散措施;
(五)人防工程内应设置独立的开水间;
(六)室外出入口管理用房必须设置为地下使用服务的项目,严禁将室外出入口管理用房单独出租;
(七)人防工程内人员居住不得与物品仓库、生产车间等混用;
(八)人防工程使用前必须进行必要的装修改造,达到内部环境整洁、美观,施工作业期间不得投入使用。
平时用于地下医院的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传染病诊室和传染病病房。
各类人防工程的从业人员,其健康和卫生条件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规定。
使用人防工程的管理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凡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
(二)使用电炉子、电褥子、热得快等火源性器具;
(三)使用煤、汽油、石油液化气等明火及其它产生有害气体的燃烧器;
(四)使用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它油浸电气设备;
(五)进行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
(六)从事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区、县人防部门对在用人防工程进行年检时,要进行诚信纪录,健全管理档案。
对违反本规范使用人防工程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注销《人防工程使用证》,责令停止使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http://blog.sina.com.cn/u/1225415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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