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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林栖园的邻居,进来聊聊!!( 群号8037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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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8 10:30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龙井 于 2007-11-27 14:23 发表
今天把装修押金领回来了,物业还挺痛快的,我家还装了护栏,大家快去领吧~


装了护栏,是不是得填一个责任保证书什么的吧?就是万一出事,物业不负责任的那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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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9 08:16 |只看该作者
ding qi l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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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9 16:27 |只看该作者
市卫生局就孕妇李丽云死亡事件的调查通报

  
时间:2007-11-29   文章来源:北京市卫生局医政处、北京市卫生宣传中心   浏览:105  

  
  孕妇李丽云在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就诊抢救无效死亡,北京市卫生局对孕妇及胎儿不幸病故表示深切同情,并对患者家属表示慰问。同时对此事件高度重视,为依法行事,相继开展了以下调查工作:组织相关医学专家对死亡病例进行了讨论;依法对李丽云生前就诊诊所“北京市济润中西医诊所”进行了调查;对此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组织法学专家进行了讨论。
  
  一、患者就诊及抢救经过
  患者李丽云、女、22岁,因“受凉后出现咳嗽、咳黄痰、伴咯血并发热10天,呼吸困难1周,端坐呼吸三天”,于2007年11月20日到北京市济润中西医诊所就诊,接诊护士当时发现病人病情很重,立即劝其到大医院就诊。患者于2007年11月21日下午14:50在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呼吸内科门诊就诊,查体发现患者呼吸频率40次/分,脉搏140次/分,血压119/59mmHg,双肺广泛湿罗音。初步诊断为“重症肺炎,心功能不全,肺栓塞?孕36周”。因患者病情危重且经济状况不佳,医院决定欠费收入院治疗。医院妇产科、ICU、麻醉科联合对病人进行积极抢救,其间因考虑挽救母儿生命建议剖宫产手术,因家属拒绝签字未能施行。19:25患者因病情危重,救治无效死亡。
  
  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开展病例讨论情况
  (一)、2007年11月25日,北京市卫生局组织了市级孕产妇死亡专家评审,评审结论为孕妇死亡不可避免。
  (二)、2007年11月26日,北京市卫生局组织召开了有呼吸内科、心内科、ICU、妇产科专家参加的患者李丽云病例讨论会。专家们听取了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关于李丽云抢救过程的汇报,并审阅了病历等相关资料,经认真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如下:
  1. 疾病诊断:重症肺炎,急性左心衰竭,肺水肿,呼吸功能衰竭,妊娠9月;
  2. 患者就诊前十天就出现咳嗽、咳痰、咯血、呼吸困难、端坐呼吸。到医院就诊时病情已十分严重。就诊后立即收入院并采取了吸氧、强心、利尿、扩血管、机械通气及抗感染等抢救措施;
  3. 剖宫产手术可能挽救胎儿生命。
  患者最终死于重症肺炎,急性左心衰竭,肺水肿,呼吸功能衰竭。由于患者就诊时病情已经非常危重,心肺功能极差,死亡是难以避免的。
  
  三、卫生监督部门依法对有关医疗机构进行了调查
  11月26日,石景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依据指证线索到北京市济润中西医诊所了解李丽云的就诊情况。经查,北京市济润中西医诊所是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卫生局登记注册的合法医疗机构,接诊护士王连平有合法的护士执业证书。据接诊护士陈述:因当时发现病人病情很重,未收治立即劝其到大医院就诊。
  李丽云在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就诊时因经济状况不佳且病情危重,经医院领导协商“同意急诊欠费入院”。抢救时医院提出剖宫产手术,自称患者丈夫的肖志军拒绝手术,并签字“拒绝剖腹产手术生孩子,后果自负”。
  
  四、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2007年11月27日,北京市卫生局组织召开了法律专家研讨会,就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发生的“丈夫拒绝手术签字致孕妻死亡”一事进行了法律研讨。会议结论如下: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朝阳医院京西院区执行这一规定,在依法履行告知义务而患者及其关系人仍明确表示拒绝手术的情况下,一边积极做家属的说服工作,一边进行抢救治疗,同时也做好手术准备,而不是违背患者意愿强行手术,这一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确认了患者本人及其家属对其生命健康享有选择权和处分权。因此,医疗机构在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履行告知义务,必须征得患者及其家属同意。这是为了保障患者的权利,同时也有利于防止医院权利滥用,保护社会公众利益。这一制度在国外执行起来比我国严格得多。
  (三)、为保护患者利益,法律规定了医院享有“特殊干预权”,但这一权利的行使是有前提的,即“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医院在本案医疗活动中的特殊干预权受到了患者家属的明确阻碍,在实际工作时是无法实施的。
  
  五、几点意见
  (一)、经专家讨论一致认为,患者死因为重症肺炎、急性左心衰竭、肺水肿、呼吸功能衰竭,由于患者未能及时就诊,虽经抢救,死亡不可避免。这一悲剧引发的教训是,有病应及时就医。
  (二)、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局出发,医院与公安部门配合,及早恢复正常的诊疗秩序,为辖区居民提供良好有序的就诊环境,保证医疗安全。希望媒体对此也给予大力协助,科学客观报道这一事件并尽快撤离医院现场。
  (三)、对患者家属表示慰问,并希望家属能冷静、理智地与医院商议尸体的处理问题,不要干扰医院正常诊疗工作,影响大多数人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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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9 16:52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330# 的帖子

谢谢各位邻居,我已经在第123页找到了,我也想把宽带线引到客厅来.再次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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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9 17:40 |只看该作者
别客气,找了这么多页不容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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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9 22:57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宝马 于 2007-11-29 16:52 发表
谢谢各位邻居,我已经在第123页找到了,我也想把宽带线引到客厅来.再次感谢!


宽带线引导客厅来?不明白你的意思?是电话线引导客厅,还是网络到客厅,建议用无线路由,比布线便宜,还简洁!我原来说过的从中间卧室回线到客厅的那种方式误导了大家,后来网通的人来了,给我了很好的解决方法,我现在1m的adsl,bt下载为170k左右,超过了理论值了!
为我的误导向大家表示歉意,我误导了很多次了,上次号召大家打移动的投诉电话也是误导,主要是太自以为是了,还是太年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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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30 22:18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大傻 于 2007-11-29 22:57 发表


宽带线引导客厅来?不明白你的意思?是电话线引导客厅,还是网络到客厅,建议用无线路由,比布线便宜,还简洁!我原来说过的从中间卧室回线到客厅的那种方式误导了大家,后来网通的人来了,给我了很好的解决方法 ...

成熟了!!!!
德不孤必有邻
ww601现已更名为“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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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 19:04 |只看该作者
大门口装上吊杆了,可是感觉防不了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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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3 10:34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馊叟 于 2007-12-1 19:04 发表
大门口装上吊杆了,可是感觉防不了贼啊

只能避免外面的车停在园子里
德不孤必有邻
ww601现已更名为“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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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4 13:21 |只看该作者
感觉那个栏杆太落后了吧,还得人工起落啊,看着寒风中的小保安怪可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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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4 13:27 |只看该作者

有个栏杆感觉还是不一样

尽管不一定防得住贼,但是比啥也没有强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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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4 16:22 |只看该作者
大伙有没有团购小时工的想法?我朋友他们小区几个邻居一起团购一个小时工,安排好工作时间,小时工长期只为小区业主服务,时间长了,有的甚至把家里钥匙留给小时工,让她自己到时间去干活,我们是不是也可以考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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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5 14:23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大傻 于 2007-12-4 16:22 发表
大伙有没有团购小时工的想法?我朋友他们小区几个邻居一起团购一个小时工,安排好工作时间,小时工长期只为小区业主服务,时间长了,有的甚至把家里钥匙留给小时工,让她自己到时间去干活,我们是不是也可以考虑下?


把钥匙留给小时工,够夸张!
有空的话,不如自己动手,锻炼身体!没空呢,脏就脏吧,反正没时间在家里,眼不见心不烦,回来就睡觉,哈哈。
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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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5 17:58 |只看该作者
好建议啊,支持,我参加。不过钥匙不能留给小时工:)

原帖由 大傻 于 2007-12-4 16:22 发表
大伙有没有团购小时工的想法?我朋友他们小区几个邻居一起团购一个小时工,安排好工作时间,小时工长期只为小区业主服务,时间长了,有的甚至把家里钥匙留给小时工,让她自己到时间去干活,我们是不是也可以考虑下?
http://blog.sina.com.cn/u/1225415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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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7 09:03 |只看该作者
还是选一个合适的时间让小时工来,最好不交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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