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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4小时》到火烧圆明园的真相(转)(精品讨论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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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30 22:17 |只看该作者
哦,对了
新闻联播是一档严肃的,反应国家方方面面,具有深刻内涵的节目。
有人认为除了千篇一律的正面宣传外什么也没有。
我不评价这种想法。

美国人有专门的,庞大的机构天天就看类似我国新闻联播这样的节目,天天要专人翻译人民日报,并作出分析。我看过一些分析内容,令我非常震惊,怎么说呢?比我们很多党内机构分析的都深刻,都,按照“官话”来讲,都更理解中央的意图。

更让人害怕的是据此分析作出的对策和决策。
最让人害怕的是他们的老百姓对我们的宣传的态度、理解程度、反应;以及对他们政府据此决策的理解、态度、反应。
一定要把红旗插上台湾。
我可能不赞同你的观点,但我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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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30 23:19 |只看该作者
并不是说“国际惯例”是别人定的没必要遵守——都成惯例了,又没实力自行其是不遵守又能怎样。而是说并不是“国际惯例”都是合理的,尤其是别人定的必然是从别人的角度看问题,怎么让“惯例”对自己有利是需要花心思的,心甘情愿地追随并不会得出一个对自己有利的结果。
那个“治外法权”问题是别国维护自己公民的利益的。如果有可能在所有的国家都给自己的公民争取到才好呢,如果有可能在所有的国家都适用自己国家的法律才好呢,如果有可能在所有的国家都驻自己的军队才好呢,如果有可能所有的国家都是自己的属国才好呢。这样说明白我的意思了吧。“治外法权”从别人的角度来看是再好不过的权利,关键是从哪个角度看问题。
思维定式啊!别人说出一个观点,立刻说“你是被洗脑了吧”是不是一种思维定式呢?为什么不先探究一下来源呢,为什么不相信别人是独立思考的结果呢?随便给别人扣被“洗脑”的帽子我觉得非常轻率。
至于居民是死于非法武装还是外国驻军。非法武装的来源是什么?如果有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会有多少非法武装?间接杀人不算杀啊?非法武装没有资金、技术和武器的支持能存在吗?又有谁有实力支持呢?想想拉登最初是怎么成长起来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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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30 23:53 |只看该作者
"其实,在所有的条约中,我一向是从两个角度分开来看。一个角度是时间,也就是中国摆脱了“天朝上国”的思维模式,建立起真正的现代外交观念的前后,中国的对外条约是有所不同的;一个角度是空间,也就是我觉得中国的对外签约国家中,英美等建立了宪政制度的国家和俄国(也包括以后的前苏联,甚至包括现在的俄罗斯,如果有邻居能够提供中国不久前和俄罗斯签订的边境条约的具体情况,我真得很不胜感激。这些情况我很希望能有除了新闻联播所通报的信息之外的了解)、日本、奥匈帝国有着强烈军国主义色彩的国家在签约中对中国的态度也是不同的。"

不知道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友好同盟特别协定》的真伪?
中华人民共和国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友好同盟特别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的密切合作,共同防止帝国主义用任何形式上的侵略行为,以及勾结日本帝国主义的再起,以建立亚洲新秩序,巩固中苏友好合作关系,特在两国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以外,缔结特别协定,并各派全权代表如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特派中国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派外交部长安德列(努阿勒耶维赤)维辛斯基
    两全权代表互相校阅证书认为妥善后,同意下述各条:
    第一条:缔约国双方为共同防止帝国主义之侵略,及共同应付第三次世界大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兵中国境内,以共同保卫世界和平。
    第二条:自缔约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先行划交东北华北海空基地予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作军事上之部署,并由中国人民解放军负责协助进行东南亚的解放事业,以完成亚洲解放大业。
    第三条:缔约国双方同意,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改编为国际红军,由红军最高统帅直接指挥。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筹集华工一千万人,协助苏联,共同建设中苏军事设备,以应付帝国主义之侵略行动。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将华北各口岸开放予苏联永久驻兵,并自由出入,其中包括秦皇岛,海州,烟台,威海卫,青岛,大连。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年底以前增加兵额四百万,以准备帝国主义侵略行动。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人口,因目前资源缺乏,非减少一亿,决不能支持,其详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行定之。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机关,公营事业,应设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专门人员为顾问。
    第九条:缔约国双方同意,苏维埃政府调遣技术人员参加中国各地主要工业的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以优待的“供给制”予以优待。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商阜,内陆市场,开放予苏联自由通商,并以百分之一的优惠条件为税率。
    第十一条:缔约国双方同意,中苏在互惠互利条件下,进行物物互相交换,以建立友好关系。
    第十二条:苏维埃联盟政府,有支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之矿铁原料等特权。其中以锡矿,全年产量除留百分之二十自用外,余需供应苏维埃联盟,发展重工业,协助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工业化。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之北京、天津、上海、广州、重庆、长沙、杭州、九江、芜湖、厦门、汕头、福州等十五都市,划定中心地区,作为苏维埃联盟侨民居留地。

    第十四条: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请求,贷款三万万美元给予中国(贷款支配偿还原则,有贷款协定订明)唯中华人民共和国须将东北华北两地之全部原料产品作为使用抵押,偿还时之原料种类,由苏维埃联盟,视其实际需要而决定之。
    第十五条:缔约国双方同意苏联政府,共同管理长春铁路,及沿路两旁五十华里之地区。双方代表所担负的职务如铁路局长,理事主席,顾目前事实需要,须由苏联代表担任,中国代表副之。
    第十六条:依前中国共产党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订立之满洲协定,苏联得继续享受贸易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应以谷物供应苏联政府。
    第十七条:缔约国双方同意,内蒙,新疆,西藏,建立各民族的人民共和国,由双方共同负责扶助其独立。
    第十八条:协定约经双方批准后,立即生效,批准书在赤塔互换。
    第十九条:协定约系机密性质,缔约国双方均有义务保守秘密,不得公布。
    1950年2月12日订立于莫斯科。共两份,每份均以中文俄文书就,两种文字之条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 周恩来(签名)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全权代表  安(扬) 维辛斯基(签名)
多伦多地产经纪。我的微博: http://www.weibo.com/gunsmoke7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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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31 00:11 |只看该作者
"其实,在所有的条约中,我一向是从两个角度分开来看。一个角度是时间,也就是中国摆脱了“天朝上国”的思维模式,建立起真正的现代外交观念的前后,中国的对外条约是有所不同的;一个角度是空间,也就是我觉得中国的对外签约国家中,英美等建立了宪政制度的国家和俄国(也包括以后的前苏联,甚至包括现在的俄罗斯,如果有邻居能够提供中国不久前和俄罗斯签订的边境条约的具体情况,我真得很不胜感激。这些情况我很希望能有除了新闻联播所通报的信息之外的了解)、日本、奥匈帝国有着强烈军国主义色彩的国家在签约中对中国的态度也是不同的。"

不知道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友好同盟特别协定》的真伪?
中华人民共和国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友好同盟特别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的密切合作,共同防止帝国主义用任何形式上的侵略行为,以及勾结日本帝国主义的再起,以建立亚洲新秩序,巩固中苏友好合作关系,特在两国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以外,缔结特别协定,并各派全权代表如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特派中国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派外交部长安德列(努阿勒耶维赤)维辛斯基
    两全权代表互相校阅证书认为妥善后,同意下述各条:
    第一条:缔约国双方为共同防止帝国主义之侵略,及共同应付第三次世界大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兵中国境内,以共同保卫世界和平。
    第二条:自缔约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先行划交东北华北海空基地予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作军事上之部署,并由中国人民解放军负责协助进行东南亚的解放事业,以完成亚洲解放大业。
    第三条:缔约国双方同意,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改编为国际红军,由红军最高统帅直接指挥。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筹集华工一千万人,协助苏联,共同建设中苏军事设备,以应付帝国主义之侵略行动。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将华北各口岸开放予苏联永久驻兵,并自由出入,其中包括秦皇岛,海州,烟台,威海卫,青岛,大连。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年底以前增加兵额四百万,以准备帝国主义侵略行动。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人口,因目前资源缺乏,非减少一亿,决不能支持,其详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行定之。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机关,公营事业,应设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专门人员为顾问。
    第九条:缔约国双方同意,苏维埃政府调遣技术人员参加中国各地主要工业的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以优待的“供给制”予以优待。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商阜,内陆市场,开放予苏联自由通商,并以百分之一的优惠条件为税率。
    第十一条:缔约国双方同意,中苏在互惠互利条件下,进行物物互相交换,以建立友好关系。
    第十二条:苏维埃联盟政府,有支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之矿铁原料等特权。其中以锡矿,全年产量除留百分之二十自用外,余需供应苏维埃联盟,发展重工业,协助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工业化。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之北京、天津、上海、广州、重庆、长沙、杭州、九江、芜湖、厦门、汕头、福州等十五都市,划定中心地区,作为苏维埃联盟侨民居留地。

    第十四条: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请求,贷款三万万美元给予中国(贷款支配偿还原则,有贷款协定订明)唯中华人民共和国须将东北华北两地之全部原料产品作为使用抵押,偿还时之原料种类,由苏维埃联盟,视其实际需要而决定之。
    第十五条:缔约国双方同意苏联政府,共同管理长春铁路,及沿路两旁五十华里之地区。双方代表所担负的职务如铁路局长,理事主席,顾目前事实需要,须由苏联代表担任,中国代表副之。
    第十六条:依前中国共产党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订立之满洲协定,苏联得继续享受贸易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应以谷物供应苏联政府。
    第十七条:缔约国双方同意,内蒙,新疆,西藏,建立各民族的人民共和国,由双方共同负责扶助其独立。
    第十八条:协定约经双方批准后,立即生效,批准书在赤塔互换。
    第十九条:协定约系机密性质,缔约国双方均有义务保守秘密,不得公布。
    1950年2月12日订立于莫斯科。共两份,每份均以中文俄文书就,两种文字之条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 周恩来(签名)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全权代表  安(扬) 维辛斯基(签名)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原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具有决心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的友好与合作,共同防止日本帝国主义之再起及日本或其他用任何形式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相勾结的国家之重新侵略;亟愿依据联合国组织的目标和原则,巩固远东和世界的持久和平与普遍安全;并深信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的亲善邦交与友谊的巩固是与中苏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相符合的;为此目的,决定缔结本条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特派中国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部长周恩来;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派苏联外交部部长安得列.扬努阿勒耶维赤.维辛斯基。
  两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同意下述各条:
  第一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共同尽力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期制止日本或其他直接间接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相勾结的任何国家之重新侵略与破坏和平。一旦缔约国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与日本同盟的国家之侵袭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国另一方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
  双方并宣布愿以忠诚的合作精神,参加所有以确保世界和平与安全为目的之国际活动,并为此目的之迅速实现充分贡献其力量。
  第二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经过彼此同意与第二次世界战争时期其他同盟国于尽可能的短期内共同取得对日和约的缔结
  第三条
  缔约国双方均不缔结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并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集团及任何行动或措施。
  第四条
  缔约国双方根据巩固和平与普遍安全的利益,对有关中苏两国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均将进行彼此协商。
  第五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以友好合作的精神,并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及不干涉对方内政的原则,发展和巩固中苏两国之间的经济与文化关系,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援助,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合作。
  第六条
  本条约经双方批准后立即生效,批准书在北京互换。
  本条约有效期间为三十年,如在期满前一年未有缔约国任何一方表示愿予废除时则将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之。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共两份,每份均以中文与俄文书就。两种文字的条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
  周 恩 来 安.扬.维辛斯基
  (签字) (签字)
  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 全 权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确认自一九四五年以来远东形势起了根本的变化,即:帝国主义的日本遭受了失败,反动的国民党政府已被推翻,中国成为人民民主的共和国,成立了新的人民政府;这新的人民政府统一了全中国,推行了与苏联友好合作的政策,并证明了自己能够坚持中国国家的独立自主与领土完整,民族的荣誉及人民的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认为这种新的情况提供了从新处理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诸问题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根据这些新的情况,决定缔结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本协定:
  第一条
  缔约国双方同意苏联政府将共同管理中国长春铁路的一切权利以及属于该路的全部财产无偿地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此项移交一俟对日和约缔结后立即实现,但不迟于一九五二年末。
  在移交前,中苏共同管理中国长春铁路的现状不变。惟中苏双方代表所担任的职务(如铁路局长、理事会主席等职),自本协定生效后改为按期轮换制。
  关于实行移交的具体办法,将由缔约国双方政府协议定之。
  第二条
  缔约国双方同意一俟对日和约缔结后,但不迟于一九五二年末,苏联军队即自共同使用的旅顺口海军根据地撤退,并将该地区的设备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偿付苏联自一九四五年起对上述设备之恢复与建设的费用。
  在苏军撤退及移交上述设备前的时期,中苏两国政府派出同等数目的军事代表组织中苏联合的军事委员会,双方按期轮流担任主席,管理旅顺口地区的军事事宜;其具体办法由中苏联合的军事委员会于本协定生效后三个月内议定,并于双方政府批准后实施之。
  该地区的民事行政,应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管辖。在苏军撤退前,旅顺口地区的苏军驻扎范围,照现存的界线不变。
  一旦缔约国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其他与日本相勾结的任何国家之侵略因而被卷入军事行动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议及苏联政府同意,中苏两国可共同使用旅顺口海军根据地,以利共同对侵略者作战。
  第三条
  缔约国双方同意在对日和约缔结后,必须处理大连港问题。
  至于大连的行政,则完全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管辖。
  现时大连所有财产凡为苏联方面临时代管或苏联方面租用者,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收。为进行上述财产接收事宜,中苏两国政府各派代表三人组织联合委员会,于本协定生效后三个月内议定财产移交之具体办法,此项办法俟联合委员会建议经双方政府批准后于一九五○年内完成之。
  第四条
  本协定自批准之日生效,批准书在北京互换。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共两份,每份以中文与俄文书就,两种文字的条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周 恩 来(签字)
  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
  安.扬.维辛斯基(签字)
  全 权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
  关于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同意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请求,给予中国以贷款作为偿付苏联所同意交付给中国的机器设备及其他器材之用;据此,双方政府议定本协定,其条文如左:
  第一条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贷款,以美元计算,总数共为三万万美元;其计算法,系以三十五美元作为一盎斯纯金。
  苏联政府鉴于中国因其境内长期军事行动而遭受的非常破坏,同意以年利百分之一的优惠条件给予贷款。
  第二条
  第一条中所指的贷款,自一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在五年期间,每年以同等数目即贷款总数的五分之一交付之,用以偿付为恢复和发展中国人民经济而由苏联交付的机器设备与器材,包括电力站、金属与机器制造工场等设备,采煤、采矿等矿坑设备,铁道及其他运输设备,钢轨及其他器材等。
  机器设备与器材的品类、数量、价格及交付期限,由双方以特别协定规定之,其价格将根据世界商场的价格来决定。
  在一年期限中所未使用而剩余的款额,可移用于下一年期限内。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将以原料、茶、现金、美元等付还第一条所指的贷款及其利息。原料与茶的价格、数量及交付期限将以特别协定规定之,其价格将根据世界商场的价格来决定。贷款的付还以十年为期,每年付还同等数目即所收贷款总数的十分之一,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实施之。第一期的付还于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实施之,而最后一次的付还,于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实施之。贷款的利息系以使用贷款的实数并自其使用之日起实行计算,每半年交付一次。
  第四条
  为了对本协定所规定之贷款进行结算起见,苏联国家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各建立特别账目,并共同规定对本协定的结算与计算的手续。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应经批准并在北京互换批准书。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共两份,每份均以中文与俄文书就,两种文字的条文均有同等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
  周 恩 来 安.扬,维辛斯基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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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山寨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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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31 00:13 |只看该作者
这也有人信?IP、IQ、ID卡通通告诉我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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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31 00:14 |只看该作者
毛  泽 东访苏时:中苏条约谈判中的冲突及解决http://news.ifeng.com/history/1/ ... 0_2664_9460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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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31 00:28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友好同盟特别协定》的真伪?gunsmoke 发表于 2009-1-30 23:53

这个所谓特别协定,是1950年7月16日,美国对外政策协会在纽约公布的。
我国和前苏联政府从来没有对此证实认可。

抛开其真伪不谈,我们把毛主席领导的政府在建国后的真实做法同其中某些条款比对一下:
1 从建国伊始,我国就坚决反对自己国土的任何驻军,包括前苏联驻军,真实情况是建国后没几年除了顾问性质,中国大陆领土上没有任何国家的实质常住武装力量。(港、澳、台地区以及争端领土不在此讨论范围)
2 前苏联曾经提出过建立联合舰队,被毛主席一把撅回去。旅顺大连别说是给苏联,就是作为补给基地都没答应。
3 中国人民解放军从建立的那天起,就只有中央军委能指挥。从来没有变过。
4 众所周知,我国建国初期实行的人口政策是鼓励生育,母亲英雄听说过没有?
5 新疆、内蒙、西藏我们建立了隶属中央政府的自治区政府,而不是什么国。

我强烈要求任何类似言论
1 严禁再打着什么“不知真伪”的幌子逃避责任。
2 认真阅读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3 自觉采取应有的态度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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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31 00:32 |只看该作者
274# 六月天


主要了解了50年35USD每盎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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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31 00:36 |只看该作者
这个随便搜一下都可以知道,要注重学习呀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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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31 00:43 |只看该作者
这个随便搜一下就能查到。你真的想知道吗?
不要以为做天真无邪状就真的会有人以为你天真无邪了。
你真的是一个既没有求知欲也没有求知能力的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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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31 00:44 |只看该作者
最后,我讲一句重话:
任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上的外国公民,你们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不要以为外国人就有司法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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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31 01:02 |只看该作者
本来我想删掉不负责任的,别有用心的谣言

看来,留着比删掉更好
应该给炮制这篇谣言的人发一个一吨重的大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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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31 01:45 |只看该作者
想不到一个问询居然收到如此密集的关注,
其实六月和BOY,你们还真的想多了
夜读”毛  泽 东,鲜为人知的故事“提到中苏条约,就GOOGLE了一下,就出来了这个条约和条约的特别协定。确实是想询问一下,就发了。当然是想到了南京条约才发的。又想到深海芋头的评论。

没有想到居然被人形容到了”既没有求知欲也没有求知能力的人“这样高深的文字。”有容乃大,无欲则刚“。应该说,这是我受到的相当高的评价。谢谢。当然更没想到被扣上”谣言“的帽子。

以前发帖被删过几次,后来发,都先自我审查一下。这次,还真不知道,互联网管理条例已经把:求证xx事情中的xx作为了谣言,甚而至于把这个求证贴作为谣言。不过经过这个事也理解了,版主不容易啊。而以后更要努力检查自己的发言以保证论坛的健康发展。:lol

如果是彼此尊重地坐而论道,我们可以聊。
如果是谩骂与恐吓,那我就搬个板凳看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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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boy77 于 2009-1-31 03:09 编辑

楼上您必须澄清几件事:
1 想征询一下?你真的是只想“征询”一下吗?
2 被扣上“谣言”的帽子?我是非常明确的定义,而不是扣帽子。我用事实说明这是谣言,您请用事实告诉我这不是谣言,否则您这个谣言的引号是没有意义的。
3 求证这个词是非常正面的,涵义是单纯的,过程是严谨的,无论如何你这种行为不能用求证来定义。
求证是一个证明结论的过程。你必须要证明它是,或者它不是。通过公理、定理、事实论据、逻辑论证来完成的一个严谨的过程。
您告诉我您这种行为能不能叫作求证。
4 彼此尊重有前提,就是遵守法律和做人的原则,违法和散布谣言已经违背了做人的原则。
5 坐而论道?我现在是在很严肃的讲法律和原则,而不是什么道。
5 谩骂与恐吓?请具体指出那句话是谩骂,那句话是恐吓,如果指不出来或者不能证明,那您这话就叫作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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