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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每日发--各说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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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8 10:30 |只看该作者
我爱喝茉莉花茶,

特清香的那种,
今天,我善待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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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8 10:30 |只看该作者
可同事说铁观音减肥,
就可劲儿喝呢,,,
今天,我善待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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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8 10:34 |只看该作者
喝茶减肥?不适合我,我喝茶睡不着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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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8 10:34 |只看该作者
早上,现在喝,,
今天,我善待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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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8 10:37 |只看该作者
那我到没试过,反正我晚上出去吃饭,都不敢喝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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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8 10:41 |只看该作者
“华仔”洗发水被判定为侵权产品。

2097474496.jpg (25 KB, 下载次数: 1)

209747449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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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8 10:42 |只看该作者
据新华社消息 因自己的头像未经授权就被用于名为“华仔”的系列洗浴用品包装宣传,香港艺人刘德华将广州市白云区三家化妆品公司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200万元。一审未支持其索赔要求。26日下午,本案在广州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刘德华方面依然索赔200万元。




 



  据刘德华的代理人介绍,2004年1月,刘德华在上海的歌迷发现当地有一种名为“华仔”、并在外包装上印有刘德华头像的洗发水,于是将此事在网上公开。刘德华在内地的维权公司调查后发现,该系列洗浴用品的生产商为广州市白云怡和化妆品厂,于是将白云怡和化妆品厂等三家公司告上法庭,索赔人民币200万元,并要求三被告在《人民日报》《南方日报》上刊登道歉声明。

  去年12月,广州白云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判决,判怡和化妆品厂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在“华仔”牌洗浴产品中印有刘德华肖像的赠品、附送产品包装袋、宣传单等,并在《南方日报》上向刘德华公开赔礼道歉。但刘德华方面根据广告身价超过800万元计算出的物质损失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200万的索赔要求不予支持。

  26日二审时,刘德华的代理人反复强调,以刘德华今日的声誉,代言广告绝对不可能免费,因此依然索赔200万元。案件目前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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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8 10:56 |只看该作者
卫生部否认曾经说过全国牙防组不具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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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 04:27 东方早报

  早报驻江苏记者 李克诚

  清华大学法学博士李刚起诉全国牙防组认证标志涉嫌欺诈一案又起波澜———昨天,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召集本案当事各方开会,本案被告、全国牙防组的上级单位国家卫生部则认为,卫生部不应作为被告,“卫生部没有说过牙防组不具有法人资格”。

  “全国牙防组模棱两可的法律地位,为其力图摆脱诉讼的泥沼、进而逃脱法律的制裁留下了悬念”,本案原告、中国公益诉讼网主编李刚博士告诉早报记者,全国牙防组是否具有当事人能力“一直在晃动、让人看不清楚”:“没有诉讼前,消费者肯定想不到这个大名鼎鼎的‘权威组织’不具有当事人能力;而将牙防组列为被告后,法院又裁定牙防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对外承担民事权利义务;将牙防组的上级国家卫生部追加被告后,卫生部又称‘没说过牙防组不具有法人资格’。”李刚自嘲道,对此他很“犯晕”。

  争议:牙防组是否具法人资格

  2005年9月16日,李刚在北京市某超市购买了由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发现该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全国牙防组的认证标志,然而该认证已过了有效期。

  李刚遂将全国牙防组、乐天食品公司等告到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李刚认为,全国牙防组不具有口腔保健用品的认证资格,其作出的所谓“认证”违反了我国《认证认可条例》,属非法行为;乐天食品公司使用非法的认证标志作为产品包装,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据此,李请求法院确认乐天木糖醇口香糖使用“全国牙防组认证”标志构成对消费者欺诈,判令两被告停止虚假宣传、消除认证标志、停止销售带有非法认证的产品、赔偿经济损失17.8元等。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作出裁定,驳回李刚对全国牙防组的起诉,理由是“全国牙防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对外承担民事权利义务”,并将余案移送至朝阳区法院继续审理。

  卫生部:追告其为共同被告不合理

  今年4月初,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正式对此案予以立案,李刚又将全国牙防组的上级单位国家卫生部追加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昨天,朝阳区法院召集当事各方参加“庭审前会议”。卫生部提出,其不应作为被告,且卫生部没有说过牙防组不具有法人资格,并提出原告如果认为卫生部负有管理责任,应当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而另一被告、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则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理由是认证涉及到其产品的商业秘密。对此,李刚向法官提出,所谓“全国牙防组认证”本身就是违法的,不具有法律保护的利益,更何况《认证认可条例》规定认证机构作成的检验报告必须要公开。对于两被告分别提出被告主体不适格、不公开审理,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表示将在研究后另行决定。

  而上海市明鸿律师事务所陈江律师起诉牙防组涉嫌欺诈消费者的诉讼,“仍无新进展”。上海市闵行区法院有人士称,“北京的案子有结果后再作决定。”而此诉讼难以推进的重要原因也是难以确定全国牙防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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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8 11:11 |只看该作者
前贸促会法律部部长王生长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捕
中国商机门户 时间: 2006-4-24 9:05:14  摘自: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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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4月23日电(记者 于长洪、赵宝锟)我国著名仲裁专家王生长涉嫌经济犯罪被正式逮捕,凸显反腐重拳在国际商业仲裁领域“出手有力”。而因为王生长曾在“中国加入WTO第一仲裁案”中担任百事方面指定的仲裁员,也使“百事仲裁风波”再度引人关注。

   王生长被捕前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部部长,还是贸促会下属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接受指定管辖的检察机关和中国贸促会都证实了王生长被捕。针对“王生长私分国有财产并涉嫌受贿”的传闻,检察机关称对其犯罪事实正在逐一查证,不便透露更多信息。

   作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培养起来的年轻专家,王生长业务精、外文好,参与审理的国际商事仲裁数百件,被认为是“中国仲裁界的一颗新星”“象征着中国商法的成熟”。除在贸促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办理案件外,还接受中外企业指定,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一批知名国际仲裁机构担任仲裁员。轰动一时的“百事仲裁风波”中,王生长就是百事方指定的仲裁员,并受到了“是否公正”的高度质疑。

   原四川省广电厅下属企业韵律公司与美国百事公司合资成立四川百事,是国内唯一一家由中方控股、中方管理的大型碳酸饮料灌装企业,从1997年到2002年,年利税增长超过33%,连续四年获得百事公司的质量管理奖。但就是这样一个“红火”的企业,却因为带头反对浓缩液无端涨价等,而与百事方面矛盾渐深。2002年8月,百事方面以“审计不成”为由,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出解除合作的请求,一时掀起轩然大波,被称为“中国加入WTO第一仲裁案”。2005年1月,尽管十项指控中八项没有被认定,仲裁庭还是以不构成根本违约的“不配合检查”和“跨区销售”,裁决终止商标许可合同和浓缩液供应协议。引人注目的是,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并没有形成一致意见,其中四川百事指定的仲裁员任继圣不仅拒绝在裁决书上签字,还出具了一份与另两名仲裁员观点截然相反的裁决书。在国际仲裁中,这种情形十分罕见。

   而除去“仲裁不公、不惜与国内法律相抵触”外,王生长受到的质疑还有:他强烈主张两个中国法人之间的争议应在国内法院或仲裁庭解决,但在“百事仲裁”中却判若两人。仲裁初始,瑞典仲裁庭曾在程序上驳回百事方面的起诉,四川百事方面则迅速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提请仲裁,却被以“一案不二审”为由驳回。而在驳回的定论中,身为秘书长的王生长发挥了关键作用。四川百事总裁胡奉宪说:“为何要去瑞典打官司?在瑞典起码可获得120多万元人民币的仲裁员报酬,我们至少认为王生长是为了高额报酬而假公济私!”

   我国《合同法》主起草人梁慧星教授认为,“百事仲裁风波”实质是跨国资本趁中国加入WTO之机,利用中国法律和管理出现真空,加速进行掠夺性扩张。一旦裁决在中国生效执行,其对中国司法和中国政策的曲解将在别的涉及中国当事人的国际仲裁案中被作为“先例”引用,将对中国法律、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利益造成难以估量和挽回的危害,应当断然阻止该裁决在中国生效执行。据了解,在四川省国资委等支持下,四川百事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对“百事仲裁裁决”撤销或不予承认和执行。在2005年两会上,就有政协委员提出提案,支持四川百事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今年两会,又有人大代表提出建议,希望相关部门能对跨国公司利用支配地位不正当获益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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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8 11:12 |只看该作者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秘书长王生长被传讯

消息人士称,是因为经济问题

◇字体:[大 中 小] 本版PDF 第一财经日报: 赵杰    2006年04月04日

  《第一财经日报》获悉,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秘书长王生长日前因经济问题被检察机关传讯。

  3月20日,中日韩产业交流会在山东青岛举行,仲裁委一些地方办事处和北京总部的相关人士与会,但是,“王生长没有参加,那时候他就被检察院叫去了”,某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山东一位在办事处任职的律师向记者证实,仲裁委在上海和深圳有分会,在很多城市都有办事处,“每年开办事处会议的时候,王生长都会过去。”

  这位律师说,其所在的办事处领导本来定好了日程,要在近期到北京开会的,但后来突然变动了,“说是因为上层职务有变化,会议暂时取消。”

  记者致电仲裁委,工作人员说:“他因为一些私人的事情不在我们这里任职了,至于去哪里工作或者是到了哪里,我们也不清楚。”

  “王生长原来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部做副部长,‘非典’后来到仲裁委做副主任和秘书长。”仲裁委一位地方办事处法律部部长告诉记者,王生长应该是在仲裁委这边发生的经济问题,但是目前是否被捕或者说问题是否已被查明还不清楚,估计不会这么快。“他很有能力,在这边也很有权重。”“仲裁委内部缺少一个有力的监督机制,所以容易出问题。”上述知情人士表示,王生长的前任刘文杰也因经济问题出事。

  另有仲裁委的仲裁员说,由于仲裁员和仲裁委之间是“松散的关系”,所以他们对仲裁委内部的组织架构和领导班子变化了解的也并不全面。“我们只是有案子了就出庭,但是全国几百个仲裁员,我们彼此都没有太多联系。”

  王生长,法学博士,历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国际商会法律部副部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兼职教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委员、美国仲裁协会争议解决研究环境环球中心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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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8 11:13 |只看该作者
王生长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近日,国家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协等七部委联合颁发了《关于批准首批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的通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王生长博士是819位入选者之一。"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是落实全国人才会议精神,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本次首批国家级人选是在各地、各部门推荐人选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并报"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产生的。
   王生长,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河南省光山县人,法学博士,中共党员。1988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同年在贸促会法律部参加工作。现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委)副主任兼秘书长,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委员,对外经贸大学、外交学院兼职教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会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等世界主要知名仲裁机构的仲裁员。
   王生长同志自参加工作以来,不断加强政治思想、专业技术和组织管理等方面的学习,在涉外经贸仲裁领域有专长。他办理了200多件涉外仲裁案件,并撰写发表了一些有影响的中英文仲裁著作。主要著作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际仲裁:评论、案例和材料》(Butterworths出版社,新加坡出版,1995年第一版,2000年第二版);
2、《在中国解决争议:中国仲裁和调解的实用指南》(FT Law & Tax出版社,香港出版,1996年);
3、《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理论与实务》( 法律出版社,2000年);
4、《在中国仲裁解决争议》(法律出版社,2003年);
5、《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程序、理论和实务》,人民中国出版社出版,1992年);
6、《国际惯例和涉外仲裁》,中国青年出版社,1994年)。
   王生长同志于1992年和1996年分别被破格评定为法律助理研究员和法律副研究员,2001年被评定为法律研究员。
   王生长同志于1996年被国家人事部(国务院)授予“全国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1998年被中央国家机关授予“中央国家机关优秀青年(科技类)”称号,1999年被团中央、中联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对外友协、全国青联等六部委授予“中国优秀青年外事工作者”称号,2003年当选中央国家机关青年联合会第九届委员会委员,中央国家机关青年联合会第二届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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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8 11:14 |只看该作者
王生长


王生长,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河南省光山县人,法学博士,中共党员。1988年毕业於北京大学法律系,同年在贸促会法律部参加工作。现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委)副主任兼秘书长,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委员,对外经贸大学、外交学院兼职教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会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等世界主要知名仲裁机构的仲裁员。

王生长同志自参加工作以来,不断加强政治思想、专业技术和组织管理等方面的学习,在涉外经贸仲裁领域有专长。他办理了200多件涉外仲裁案件,并撰写发表了一些有影响的中英文仲裁着作。主要着作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际仲裁:评论、案例和材料》(Butterworths出版社,新加坡出版,1995年第一版,2000年第二版);

2、《在中国解决争议:中国仲裁和调解的实用指南》(FT Law & Tax出版社,香港出版,1996年);

3、《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理论与实务》( 法律出版社,2000年);

4、《在中国仲裁解决争议》(法律出版社,2003年);

5、《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程序、理论和实务》,人民中国出版社出版,1992年);

6、《国际惯例和涉外仲裁》,中国青年出版社,1994年)。

王生长同志於1992年和1996年分别被破格评定为法律助理研究员和法律副研究员,2001年被评定为法律研究员。

王生长同志於1996年被国家人事部(国务院)授予“全国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1998年被中央国家机关授予“中央国家机关优秀青年(科技类)”称号,1999年被团中央、中联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对外友协、全国青联等六部委授予“中国优秀青年外事工作者”称号,2003年当选中央国家机关青年联合会第九届委员会委员,中央国家机关青年联合会第二届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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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8 11:16 |只看该作者
走进王生长的办公室,满眼都是法律、仲裁方面的书刊与资料。的确,他是一个极其注重仲裁理论研究的仲裁员。在他看来,仲裁员不仅要办理仲裁案件,还应该在仲裁理论上有所建树,才能赢得别人的尊重。这种尊重,不仅是对个人的尊重,也是对中国仲裁机构、对中国仲裁事业的尊重。

  在仲裁界,王生长的理论造诣几乎有口皆碑。他善于把自己对仲裁的研究与心得,把自己办案的经验与体会,积累下来,逐渐形成自己对仲裁比较前沿的见解与理论。天道酬勤,在他尚不很长的职业生涯里,一部部学术专著、一篇篇专业论文,无不骄傲地向国际仲裁界展示出中国仲裁精英的智慧与成就。

  作为国内最大、世界知名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负责人,王生长认为,在仲裁前辈们完成中国仲裁的创建、推动中国仲裁与国际接轨的基础上,现在的任务则是进一步提高中国仲裁机构的现代化水平,提升中国仲裁的国际地位,以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要求。

  通过发展仲裁改善投资环境他说,仲裁和诉讼、调解一样,都是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方式和渠道。在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难以避免地产生更多的经济纠纷。可以说,经济纠纷是经济发展的副产品。这就要求必须有高效快捷的适当方式来解决争议。当事人选择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往往是其商业战略的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多样化和复杂化的时代,解决争议渠道的多样化是一个必然要求,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的体现。所以,仲裁、调解、诉讼等解决争议的方式,都将得到更深层次的长足发展。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仲裁一直担负着改善投资环境的重任。1979年,我国颁布第一部涉外经济法律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就明文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中国或外国的仲裁机构仲裁。这样确立了仲裁在涉外经济中的地位。对外国当事人来说,来中国投资可能会有一些担心和疑虑,不清楚能否保证获得公正的待遇;而仲裁能让当事人有更多的选择,包括选择仲裁员、选择仲裁机构、选择适用法律等,使得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会有更多的把握,消除顾虑,增强与中方进行合作的信心。这样,仲裁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欢迎和重视。通过国际交流推广“中国经验”

  不仅如此,我国的涉外仲裁在40余年的发展历程中,为建立和发展亚太地区乃至世界的国际仲裁制度,作出了积极的贡献。王生长介绍说,我国的涉外仲裁,在遵循国际通行做法的同时,也摸索出许多富有创见的做法,特别是我国涉外仲裁机构采取的调解与仲裁相结合解决争议的方法,早已引起国际同行的普遍重视。198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很大程度上吸收了我国调解工作的做法和经验。联合国就此向各国推荐,不少国家现在也已经将调解引进了仲裁程序。近年来发展起来的联合调解方式,又是对国际仲裁的一种新尝试,在解决国际商业争端中正在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为了把这种起源于中国仲裁机构的、解决争议的有效做法进一步推广,并与国内外同行广泛探讨,王生长在三年在职攻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学位时,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撰写出30多万字的《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理论与实务》专著,在业内获得了广泛的好评。

  王生长认为,无论是仲裁机构,还是仲裁员,都要保持一种开放的姿态,海纳百川,博取众长。在当今仲裁机构竞争更加激烈、仲裁环境建设日趋重要的时代,加强与国外仲裁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与国际仲裁界的对话,共同研讨国际仲裁的新问题和新对策,就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王生长的身影与声音频繁出现在国际国内有关仲裁或与之相关的会议上,他发表的演讲几乎涵盖仲裁的各个领域,为把中国仲裁推向世界、为世界了解中国仲裁做了大量的工作。他谈到对其中参加的一次会议印象很深。1998年在巴黎召开的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ICCA)第14届大会上,他被邀请作“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的专题发言。在此之前,外国人对仲裁裁决在中国执行有不少抱怨,而且误导性的报道很多,甚至认为中国法院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塌糊涂。对此,王生长收集了大量的资料,对法院系统作了深入调查,获得了国内法院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实例,花了一个月的时间,用英文写就了一份长篇报告。该报告提交给ICCA大会的主办者,他们认为是所有提交的大会论文中最好的论文之一,而且在演讲时,瑞士籍的会议主席对他的报告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认为理论与实践结合得非常好,澄清了许多认识。会后,他的报告被收入ICCA大会的论文集。两年之后在印度举行的ICCA委员会议上,当他被推荐为ICCA在全球仅40名委员中唯一一名中国委员时,ICCA全体委员一致通过。通过中外竞争提高整体水平

  谈到加入WTO后中国仲裁面临的竞争,王生长认为,竞争虽然包括国内仲裁机构相互之间的同业竞争,但主要是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内仲裁的竞争,因为现行的法律并不能排除外国仲裁机构来中国进行仲裁。中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市场之一,也越来越受到外国仲裁机构的重视,这从近年来外国仲裁机构纷纷来华举行的研讨会、培训班等各种活动渐趋频繁,就可见一斑,这也是外国仲裁机构来中国仲裁的一个前奏。他认为,这种中外之间的竞争有助于提高国内仲裁机构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他说,我们并不赞成利用行政手段对国内仲裁机构实行保护,事实上,即使阻止外国仲裁机构进入国内,也并不能增加国内仲裁机构的受案数量,因为涉外仲裁在国际上具有流动性,是凭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如果国内仲裁环境不够友好,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协议选择到外国仲裁,而不在中国仲裁。可见,中国的仲裁、中国的法律只有更加开放,更加现代化,更加与国际通行作法接轨,创造一个对当事人更加友善的仲裁环境,才能促进中国仲裁事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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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生长,

我大学的同班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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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新闻应该发那个调整房贷利率的......
我们是猫,快乐的猫
独来独往,没有虚伪,不会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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