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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太科技及邓龙龙、翟才忠等相关人员)
【时间:2006年12月08日】 【来源:行政处罚委员会】 【字号:大 中 小】
证监罚字[2006]36号
经查明,新太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与大股东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及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
2003年至2004年期间,新太科技与大股东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太新技术”)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大量资金往来,其中单笔发生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往来资金汇划事项有20笔,累计发生额合计22,071万元。
二、2004年中报披露的财务报告不实,多计银行存款,少计被关联方占用资金
2004年1月16日、17日新太科技向新太新技术支付资金3,100万元, 2004年3月4日向新太新技术支付资金600万元,2004年4月9日通过广州思玛特智能卡系统有限公司向新太新技术支付资金4,900万元,2004年6月3日向广东英卓越信息通讯有限公司支付资金300万元,2004年3月3日收到新太新技术资金600万元。上述事项合计支付资金8,900万元,收到资金600万元,未在实际发生月份入账,而是推迟在2004年下半年的10月和11月入账,造成新太科技2004年度中期报告中所披露的期末资金金额比实际多计8,300万元,少计对新太新技术的应收款8,000万元,少计对广东英卓越信息通讯有限公司的应收款300万元。
三、未按规定披露固定资产抵押事项
1997年新太新技术投资设立广州新太集团有限公司(即新太科技的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身)时,以其拥有的新太大厦综合楼作价90,798,661.64元投资到拟设立的广州新太集团有限公司中,1997年8月26日,广州新太集团有限公司将该大楼作为实收资本和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新太科技历次财务报告中也均把该房产作为公司资产。经查,该综合楼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房产产权证书业主仍为新太新技术。自2000年1月以来一直被新太新技术用于贷款抵押,但新太科技2003年年报和2004年中报均虚假披露该公司“期未无用于抵押的固定资产”。
四、未按规定披露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
2003年、2004年新太科技为大股东新太新技术及其他关联方18,95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截至2003年12月31日,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贷款担保余额5,400万元;截至2004年6月30日,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贷款担保余额11,400万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定期报告、董事会决议、谈话笔录及我会在相关公司和机构调取的证据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充分、确实,足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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