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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肥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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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4小时》到火烧圆明园的真相(转)(精品讨论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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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30 00:03 |只看该作者
我从来不认为我们在公民权利建设保障等方面做的很完美,相反我个人认为存在很多突出问题。
打着各种幌子来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必须坚决斗争之。

其中重要的一种表现形式就是颠覆基本社会秩序和危害国家安全。
一定要把红旗插上台湾。
我可能不赞同你的观点,但我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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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30 00:18 |只看该作者
在过去,我们这块土地真的存在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时期吗?在过去,中国人的生活真的比20世纪中期的那一场“开天辟地”之后凄惨的多吗?在那些“不平等条约”中,那些曾经让我们在历史课上怒火中烧的条款,是否真的那样可恨呢?深海芋头 发表于 2009-1-29 21:40

如果不是半封建半殖民地那是什么呢?
您理解的好生活是个什么标准呢?
不是不平等条约那是什么样的条约?如果不可恨,那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理性的公正的”评价?
一定要把红旗插上台湾。
我可能不赞同你的观点,但我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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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30 00:20 |只看该作者
我们就拿本文的引子说事吧
我不对中英南京体条约作评价,请大家看看原文:
 兹因大清大皇帝,大英君主,欲以近来之不和之端解释,止肇衅,为此议定设立永久和约。是以大清大皇帝特派钦差便宜行事大臣太子少保镇守广东广州将军宗室耆英,头品顶戴花翎前阁督部堂乍浦副都统红带子伊里布;大英伊耳兰等国君主特派全权公使大臣英国所属印度等处三等将军世袭男爵璞鼎查;公同各将所奉之上谕便宜行事及敕赐全权之命互相较阅,俱属善当,即便议拟各条,陈列于左:
  一、嗣后大清大皇帝、大英国君主永存平和,所属华英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国者必受该国保佑身家全安。
  二、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且大英国君主派设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五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与各该地方官公文往来;令英人按照下条开叙之列,清楚交纳货税、钞饷等费。
  三、因大英商船远路涉洋,往往有损坏须修补者,自应给予沿海一处,以便修船及存守所用物料。今大皇帝准将香港一岛给予大英国君主暨嗣后世袭主位者常远据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
  四、因大清钦差大宪等于道光十九年二月间经将大英国领事官及民人等强留粤省,吓以死罪,索出鸦片以为赎命,今大皇帝准以洋银六百万银元偿补原价。
  五、凡大英商民在粤贸易,向例全归额设行商,亦称公行者承办,今大皇帝准以嗣后不必仍照向例,乃凡有英商等赴各该口贸易者,勿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且向例额设行商等内有累欠英商甚多无措清还者,今酌定洋银三百万银元,作为商欠之数,准明由中国官为偿还。
  六、因大清钦命大臣等向大英官民人等不公强办,致须拨发军士讨求伸理,今酌定水陆军费洋银一千二百万银元,大皇帝准为偿补,惟自道光二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以后,英国因赎各城收过银两之数,大英全权公使大臣为君主准可,按数扣除。
  七、以上三条酌定银数共二千一百万银元应如何分期交清开列于左:
  此时交银六百万银元;
  癸卯年六月间交银三百万银元,十二月间交银三百万银元,共银六百万银元;
  甲辰年六月间交银二百五十万银元,十二月间交银二百五十万银元,共银五百万银元;
  乙巳年六月间交银二百万银元,十二月间交银二百万银元,共银四百万银元;
  自壬寅年起至乙巳年止,四年共交银二千一百万银元。
  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数,则酌定每年每百员加息五银元。
  八、凡系大英国人,无论本国、属国军民等,今在中国所管辖各地方被禁者,大清大皇帝准即释放。
  九、凡系中国人,前在英人所据之邑居住者,或与英人有来往者,或有跟随及俟候英国官人者,均由大皇帝俯降御旨,誊录天下,恩准全然免罪;且凡系中国人,为英国事被拿监禁受难者,亦加恩释放。
  十、前第二条内言明开关俾英国商民居住通商之广州等五处,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由部颁发晓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纳;今又议定,英国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税后,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运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只可按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分。
  十一、议定英国住中国之总管大员,与大清大臣无论京内、京外者,有文书来往,用照会字样;英国属员,用申陈字样;大臣批复用札行字样;两国属员往来,必当平行照会。若两国商贾上达官宪,不在议内,仍用禀明字样为着。
  十二、俟奉大清大皇帝允准和约各条施行,并以此时准交之六百万银元交清,大英水陆军士当即退出江宁、京口等处江面,并不再行拦阻中国各省商贾贸易。至镇海之招宝山,亦将退让。惟有定海县之舟山海岛、厦门厅之古浪屿小岛,仍归英兵暂为驻守;迨及所议洋银全数交清,而前议各海口均已开辟俾英人通商后,即将驻守二处军士退出,不复占据。
  十三、以上各条均关议和要约,应候大臣等分别奏明大清大皇帝、大英君主各用亲笔批准后,即速行相交,俾两国分执一册,以昭信守;惟两国相离遥远,不得一旦而到,是以另缮二册,先由大清钦差便宜行事大臣等、大英钦奉全权公使大臣各为君上定事,盖用关防印信,各执一册为据,俾即日按照和约开载之条,施行妥办无碍矣。要至和约者。
  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即英国记年之
  一千八百四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由江宁省会行
  大英君主汗华船上铃关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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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30 00:23 |只看该作者
再看看这个:
二十一条

一九一五年一月十八日

第一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存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兹以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第二款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别国。

第三款中国政府允准,日本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第四款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中国承认日本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第二款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第三款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第四款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国臣民。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

第五款中国政府应允,关于左开各项,先经日本国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一、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

二、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由他国借款之时。

第六款中国政府允诺,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

第七款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国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顾于日本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现有密切关系,且愿增进两国共通利益,兹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本国政府之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第二款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

日本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兹定立专条如下: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

第一款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第二款所有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第三款向来日中两国,屡起警察案件,以致酿成〔车谬〕〔车曷〕之事不少,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日中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一面筹画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第四款中国向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第五款中国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线铁路之建造权许与日本国。

第六款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本国协议。

第七款中国允认日本国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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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30 00:26 |只看该作者
看看美国人这个:
蕬中华大清国亚美理驾洲大合众国欲坚定两国诚实永远友睦之条约及太平和好贸易之章程,以为两国日后遵守成规,是以,大清大皇帝特派钦差大臣·太子少保·两广总督部堂·总理五口通商善后事宜办理外国事务宗室耆,大合众国大伯理玺天德特派钦差全权大臣驻中华顾圣,各将所奉便宜行事之上谕及钦奉全权之敕谕,公同较阅照验,俱属善当,因将议明各条款,胪列於左:
一、嗣后大清与大合众国及两国民人,无论在何地方,均应互相友爱,真诚和好,共保万万年太平无事。
一、合众国来中国贸易之民人所纳出口、入口货物之税饷,俱照现定例册,不得多於各国。一切规费全行革除,如有海关胥役需索,中国照例治罪。倘中国日后欲将税例更变,须与合众国领事等官议允。如另有利益及於各国,合众国民人应一体均沾,用昭平允。
一、嗣后合众国民人,俱准其挈带家眷,赴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港口居住贸易,其五港口之船只,装载货物,互相往来,俱听其便。但五口以外,不得有一船驶入别港,擅自游弋,又不得与沿海奸民,私相交易。如有违犯此条禁令者,应按现定条例,将船只、货物俱归中国入官。
一、合众国民人既准赴五港口贸易,应须各设领事等官管理本国民人事宜,中国地方官应加款接。遇有交涉事件,或公文往来,或会晤面商,务须两得其平。如地方官有欺藐该领事各官等情,准该领事等将委曲申诉中国大宪,秉公查办。但该领事等官亦不得率意任性,致与中国官民动多牴牾。
一、合众国民人在五港口贸易,际中国例禁不准携带进口、出口之货物外,其余各项货物,均准其由本国或别国贩运进口售卖,并准其将中国货物贩运出口,赴本国或别国售卖,均照现定条例纳饷,不得另有别项规费。
一、凡合众国船只赴五港口贸易者,均由领事等盲查验船牌,报明海关,按所载吨数输纳船钞,计所载货物在一百五十吨以上者,每吨纳钞银五钱,不及一百五十吨者,每吨纳钞银一钱,所有以前大量及各项规费全行裁革。或有船只进口,已在本港海关纳完钞银,因货未全销,复载往别口转售者,领事等官报明海关,於该船出口时,将钞已纳完之处在红牌内注明,并行文别口海关查照;俟该船进别口时,止纳货税,不输船钞,以免重徵。
一、凡合众国民人,在各港口以本国三板等船附搭客商,运带行李、书信及例不纳税之零星食物者,其船只均不须输纳船钞外,若载有货物,即应按不及一百五十吨之数,每吨纳银一钱。若雇用内地艇只,不在按吨纳钞之例。
一、凡合众国民人贸易船只进口,准其自雇引水,赴关隘处所,报明带进;俟税钞全完,仍令引水随时带出。其雇觅跟随、买办及延请通事、书手,雇用内地艇只,搬运货物,附载客商,或添雇工匠、厮役、水手人等,均属事所必需,例所不禁,应各听其便。所有工价若干,由该商民等自行定议,或请各领事官酌办,中国地方官勿庸经理。
一、合众国贸易船只到口,一经引水带进,即由海关酌派妥役随船管押,该役或搭坐商船,或自雇艇只随同行走,均听其便。其所需食用,由海关按日给银,不得需索商船丝毫规费。违者,计赃科罪。
一、合众国商船进口,或船主,或货主,或代办商人,限二日之内,将船牌、货单等件,呈递本国领事等官存贮,该领事即将船名、人名及所载吨数、货色详细开明,照会海关,方准领取牌照,开仓起货。倘有未领牌照之先擅行起货者,即罚洋银五百大圆,并将擅行卸运之货一概归中国人官。或有商船进口,止起一分货物者,按其所起一分之货输纳税饷,未起之货均准其载往别口售卖。倘有进口并未开舱即欲他往者,限二日之内即行出口,不得停留,亦不徵收税饷、船钞,均俟到别口发售,再行照例输纳。倘进口货船己逾二日之限,即须输纳船钞,仍由海关填发红牌,知照别口,以免重徵。
一、合众国商船贩货进口、出口,均将起货、下货日期呈报领事等官,由领事等官转报海关,届期派委官役,眼同该船主、货主或代办商人等,秉公将货物验明,以便按例徵税。若内有估价定税之货,或因议价高下不等,除皮多寡不齐,致有辩论不能了结者,限该商於即日内禀报领事盲,俾得通知海关,会商酌夺,若禀报稽迟,即不为准理。
一、合众国各口领事官处,应由中国海关发给丈尺、秤码各一副,以备大量长短、权衡轻重之用,即照粤海关部颁之式盖戮镌字,五口一律,以免参差滋弊。
一、合众国商船进口后,於领牌起货时,应即将船钞交清。其进口货物,於起货时完税,出口货物,於下货时完税。统俟税钞全完,海关给发红单,由领事官验明,再行发还船牌,准该商船出口回国。其完纳税银,由中国官设银号代纳,或以纹银纳饷,或以洋银折交,均照现定章程办理。其进口货物由中国商人转贩内地者,经过各关,均照旧例纳税,不得另有加增。
一、合众国商船停泊口内,不准互相剥货,倘有必须剥过别船者,由该商呈报领事官,报明海关,委员查验明确,方准剥运。倘不禀明候验辄行剥运者,即将其剥运之货一并归中国入官。
一、各国通商旧例归广州官设洋行经理,现经议定将洋行名目裁撤,所有合众国民人贩货进口、出口,均准其自与中国商民任便交易,不加限制,以杜包揽把持之弊。
一、中国商人,遇有拖欠合众国人债项,或诓骗财物,听合众国人自向讨取,不能官为保偿。若控告到官,中国地方官接到领事官照会,即应秉公查明,催追还欠。倘欠债之人实已身亡产绝,诓骗之犯实已逃匿无踪,合众国人不得执洋行代赔之旧例,呈请着赔。若合众国人有拖欠、诓骗华商财物之事,仿照此例办理,领事官亦不保偿。
一、合众国民人在五港口贸易,或久居,或暂住,均准其租赁民房,或租地自行建楼,并设立医馆、礼拜堂及殡葬之处。必须由中国地方官会同领事等官,体查民情,择定地基;听合众国人与内民公平议定租息,内民不得抬价掯勒,远人勿许强租硬占,务须各出情愿,以昭公允。倘坟墓或被中国民人毁掘,中国地方官严严照例治罪。其合众国人泊船寄居处所,商民、水手人等止准在近地行走,不准远赴内地乡村,任意闲游,尤不得赴市镇私行贸易;应由五港口地方官,各就民情地势,与领事官议定界址,不许逾越,以期永久彼此相安。
一、准合众国官民延请中国各方士民人等教习各方语音,并帮办文墨事件,不论所延请者系何等样人,中国地方官民等均不得稍有阻挠、陷害等情;并准其采买中国各项书籍。
一、嗣后合众国民人在中国安分贸易,与中国民人互相友爱,地方官自必时加保护,令其身家安全,并查禁匪徒不得欺凌骚扰。倘有内地不法匪徒逞凶,放火焚烧洋楼,掠夺财物,领事官速即报明地方官,派拨兵役弹压查挈,并将焚抢匪徒铵例严办。
一、合众国民人运货进口,即经纳清税饷,倘有欲将已卸之货运往别口售卖者,禀明领事官转报海关,检查货税底簿相符,委员验明实系原包、原货,并无拆动、抽换情弊,即将某货若干担己完税若干之处填入牌照,发该商收执,一面行文别口海关查照。俟该船进口,查验符合,即准开舱山售,免其重纳税饷。若有影射夹带情事,经海关查出,罚货入官。
一、嗣后中国民人与合众国民人有争门、词讼、交涉事件,中国民人由中国地方官捉拏审讯,照中国例治罪;合众国民人由领事等官捉拿审讯,照本国例治罪,但须两得其平,秉公断结,不得各存偏护,致启争端。
一、合众国现与中国订明和好,五处港口听其船只往来贸易。倘日后另有别国与中国不和,中国止应禁止不和之国不准来五口交易。其合众国人自往别国贸易,或贩运其国之货物前来五口,中国应认明合众国旅号,便准入港;惟合众国商船不得私带别国一兵进口,及听受别国商人贿嘱,换给旗号,代为运货入口贸易。倘有犯此禁令,听中国查出拿办。
一、每届中国年终,分驻五港口各领事官应将合众国一年出入口船只、货物数目及估定价值,详细开报各本省总督,转咨户部,以凭查验。
一、合众国民人因有要事向中国地方官辨诉,先禀明领事等官,查明禀内字句明顺、事在情理者,即为转行地方官查办。中国商民因有要事向领事等盲辨诉,先禀明地方官,查明禀内字句明顺、事在情理者,郎为转行领事等官查办。倘遇有中国人与合众国人困事相争不能以和平调处者,即须两国官员查明,公议察夺。
一、合众国民人在中国各港口,自因财产涉讼,由本国领事等官讯明办理。若合众国民人在中国与别国贸易之人因事争论者,应听两造查照各本国所立条约办理,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
一、合众国贸易船只进中国五港口湾泊,仍归各领事等官督同船主人等经管,中国无从统辖。倘遇有外洋别国凌害合众国贸易民人,中国不能代为报复。若合众国商船在中国所辖内洋被盗抢劫者,中国地方文武官一经闻报,即须严拏强盗,照例治罪,起获原贼,无论多少,均交近地领事等官,全付本人收回。但中国地广人稠,万一正盗不能缉获,或有盗无贼,及起贼不全,中国地方官例有处分,不能赔还贼物。
一、合众国贸易船只,若在中国洋面遭风、触礁、搁浅、遇盗,致有损坏,沿海地方官查知,即应设法拯救,酌加抚恤,俾得驶至本港口修整,一切采买米粮,汲取淡水,均不得稍为禁阻。如该商船在外洋损坏,漂至中国沿海地方者,经官查明,亦应一体抚恤,妥为办理。
一、合众国民人贸易船只、财物在中国五港口者,地方官均不得强取威胁,如封船公用等事,应听其安生贸易,免致苦累。
一、合众国民人间有在船上不安本分,离船逃走,至内地避匿者,中国地方官即派役拏送领事等官治罪。若有中国犯法民人逃至合众国人寓馆及商船潜匿者,中国地方官查出,即行文领事等官捉拏送回,均不得稍有庇匿。至台众国商民、水手人等,均归领事等官随时稽查约束。倘两国人有倚强滋事,轻用火器伤人,致酿门杀重案,两国官员均应执法严办,不得稍有偏徇,致令众心不服。
一、嗣后中国大臣与合众国大臣公文往来,应照平行之礼,用“照会”字样。领事等官与中国地方官公文往来,亦用“照会”字样。申报大宪,用“申陈”字样。若平民禀报官宪,仍用“禀呈”字样。均不得欺藐不恭,有伤公谊。至两国均不得互相徵索礼物。
一、合众国日后若有国书递达中国朝廷者,应由中国办理外国事务之钦差大臣,或两广、闽浙、两江总督等大臣将原书代奏。
一、嗣后合众国如有兵船巡查贸易至中国各港口者,其兵船之水师提督及水师大员与中国该处港口之文武大宪均以平行之礼相待,以示和好之谊。该船如有采买食物、汲取淡水等项,中国均不得禁阻,如或兵船损坏,亦维修补。
一、合众国民人凡有擅自向别处不开关之港口私行贸易及走私漏税,或携带鸦片及别项违禁货物至中国者,听中国地方官自行办理治罪,合众国官民均不得稍有袒护。若别国船只冒合众国旗号做不法贸易者,合众国自应设法禁止。
一、和约一经议定,两国各宜遵守,不得轻有更改。至各口情形不一,所有贸易及海面各款不无稍有变通之处,应俟十二年后,两国派员公平酌办。又和约既经批准后,两国官民人等均应恪遵。至合众国中各国,均不得遣员到来,另有异议。以上关涉太平、和好、贸易、梅面各款条约,应俟各大臣奏明大清大皇帝批准,大合众国大伯里玺天德既得各国选举国会长公会大臣议定允肯批准,限以十八个月即将两国君上批准之条约互换,若能早互换,尤为善美。兹将现定条约先由大清国钦差大臣·太子少保·两广总督部堂·总理五口通商善后事宜办理外国事务宗室耆,大合众国钦差全权大臣驻中华顾圣,钤盖关防印信,书名画押,以昭信据。须至和约者。
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八日,即我主耶苏基理师督降生后纪年之一千八百四十四年七月初三日,在望厦钤盖关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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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30 00:36 |只看该作者
不会有人要这样评价这些条约的“积极”意义吧
促使中国“改革开放”,学习“国际惯例”,走上近代资本主义发展道路?
只是~~~~~~,我们才~~~~~~~
所以,由于我们没有按照当时先进国际惯例改造自身,造成了我们深重灾难的开始
我们现在要反思,要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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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30 00:48 |只看该作者
永版以前给我信箱发送过北大课程表,深表感谢,
深海芋头 发表于 2009-1-29 21:40

深海同学客气了. 下学期的新课表已经出来了. 如需要, 可帮你查到发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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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30 12:25 |只看该作者
真的很推荐讨论的参与者翻看一下永版推荐的“天朝的崩溃”(我恰好有这本书,有人愿意看的话,我很乐意提供借阅以实现资源共享),这样就会知道这些“不平等”究竟是什么原因。我来借用一段文字的大意吧:
今天人们所谈论的种种平等或者不平等,是在今天的标准来看的,在当时“天朝”中的人们,是有着另外的标准,他们对今天看来的平等愤愤不平,对今天看来不平等的待遇与浑然不知。
其实,在所有的条约中,我一向是从两个角度分开来看。一个角度是时间,也就是中国摆脱了“天朝上国”的思维模式,建立起真正的现代外交观念的前后,中国的对外条约是有所不同的;一个角度是空间,也就是我觉得中国的对外签约国家中,英美等建立了宪政制度的国家和俄国(也包括以后的前苏联,甚至包括现在的俄罗斯,如果有邻居能够提供中国不久前和俄罗斯签订的边境条约的具体情况,我真得很不胜感激。这些情况我很希望能有除了新闻联播所通报的信息之外的了解)、日本、奥匈帝国有着强烈军国主义色彩的国家在签约中对中国的态度也是不同的。
进行第一个划分的原因,引用的文字已经说明了。第二个划分的原因是我觉得,在后面的国家在和中国打交道时,其目的在于霸占中国的土地,掠夺中国的资源,简单说就是侵略。而宪政国家呢,则不存在这样的用心。就拿南京条约来说,算了,不说了,“天朝的崩溃”中有答案。
另外,我真的不知道有邻居所说的各种“在美国人看来”,究竟有什么来源?来自于新闻联播吧?来自于人云亦云的网站吧?那么,是否有人能告诉我,在现在的伊拉克,死于当地非法武装的居民多,还是死于外国驻军枪下的多?
再重新说“治外法权”。我觉得,一个真正关心自己国民的国家,是绝不应该允许在没有法治的地方,自己的公民被“入乡随俗”,被不正当的程序审理,被种种不人道的酷刑折磨。
上联:绿毛龟龟缩半场,横批:国安傻逼。诚征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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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30 12:27 |只看该作者
多谢永版了,法学院的课表请发到我信箱james011@163.com。就怕没时间去学习呢,上学期其实没有听到几次课,但只要听到的,确实很受启发呢!哈哈,饮水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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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30 12:58 |只看该作者
给芋头留言了,想借来看看”天朝的崩溃“。呵呵
多伦多地产经纪。我的微博: http://www.weibo.com/gunsmoke7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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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30 13:43 |只看该作者
真的很推荐讨论的参与者翻看一下永版推荐的“天朝的崩溃”(我恰好有这本书,有人愿意看的话,我很乐意提供借阅以实现资源共享),这样就会知道这些“不平等”究竟是什么原因。我来借用一段文字的大意吧:
今天人们 ...
深海芋头 发表于 2009-1-30 12:25

前几天刚看了这本书,感觉很有收获
当时的人,特别是皇帝和大臣们,对什么是平等、什么是不平等的看法真是与我们今天相差很远,他们最不能容忍的是贸易通商、“夷妇”上岸居住这些事,至于赔款多少钱,无非是再从老百姓那儿搜刮一番而已,反而没什么太大反应。

而“治外法权”,对于今天的任何一个国家来说,确实是奇耻大辱,可这恰恰是清政府自己拱手让给英国人的,本来《南京条约》里根本没有这一条,签都签完了,中方却又提出十二项交涉,其中一项就是要求如果英人和中国人有了纠纷,英人由英方处理,中国人由中方处理,你清政府自己送出的大礼,英国人自然就笑纳了。可恨那帮不懂什么是真正的国家利益的家伙,吃了大亏还觉得是减少麻烦的好办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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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30 13:55 |只看该作者
这也是吃了不懂国际惯例的亏呀
别说国际惯例是外国定的,对我们不利,没必要遵守,可你至少要了解一下,知道别国是怎么维护自己利益的吧!做出这种本末倒置的事情来,真是服了那些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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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30 14:58 |只看该作者
有人给我发了一篇站短
在此表示感谢

其内容基本是社会问题、思想、民权、腐败
我看过了,认可你说的现象,不认可态度和思想

要上班了,休息休息
一定要把红旗插上台湾。
我可能不赞同你的观点,但我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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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30 17:42 |只看该作者
真的很推荐讨论的参与者翻看一下永版推荐的“天朝的崩溃”(我恰好有这本书,有人愿意看的话,我很乐意提供借阅以实现资源共享),这样就会知道这些“不平等”究竟是什么原因。我来借用一段文字的大意吧:
今天人们 ...
深海芋头 发表于 2009-1-30 12:25


这两天没事正看易中天写的《帝国的惆怅》,其中书中“鸦片的战争与战争的鸦片”一章内容大量引用了茅海建著的《天朝的崩溃》一书的观点和论据,甚至可以说是通俗化的“翻版”,感觉分析的非常客观和理性,论坛再次有人推荐,看来很有必要看看“原著”了。
足球,世界上最美妙的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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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30 18:17 |只看该作者
我真的不知道有邻居所说的各种“在美国人看来”,究竟有什么来源?来自于新闻联播吧?来自于人云亦云的网站吧?深海芋头 发表于 2009-1-30 12:25

讲到这个问题,的确很深刻。
很有必要澄清并稍加深入说明一下。

1 美国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研究非常丰富,也非常深入。他们的研究方法、论据取得及论证研究过程尤其是研究态度综合来讲真的是世界一流水平。我们差的非常远。
2 无论是自然学科还是人文学科,他们每年的,哦,我们叫作“科研成果”数量巨大,而且很多成果数据是公开的。
3 我们常年引进很多美国人的政治经济研究成果、白皮书、专业论文等等。其中很大一部分都不是像大家想像的那样属于“内参”,而是可以通过非常正当的渠道看到全部原文和译文,只是我们很少有人愿意去看。

有关美国国家政策、军队战略思想等,我们的很多研究机构有丰富的原始资料。
例如国防大学、军科(那本《天崩》作者曾经在那里工作过)、各军工集团的信息所或情报所都有相当全的年鉴、白皮书、论文集。这些资料绝大部分是公开的,任何人可以通过出版社或门市机构查阅、购买。

我经常去阅读部分美国人的白皮书、美军条令、兰德公司报告等资料,我非常推崇其中的很多思想观点。这些等有空我们可以慢慢讨论。

我讲过无数次,我不是狭义一味反对所谓“国际惯例”“××思想”,相反,我们要深入研究这些“惯例”“思想”的起源、发展、现状等。
既然讲到推荐,我个人先期推荐一本《先发制人与美国的战争方式》
该书全部内容为美国参联会主席奖战略论文获奖作品,全部都是美国人自己关于国家战略的思想。该书由解放军出版社出版,当当上可以买到。
一定要把红旗插上台湾。
我可能不赞同你的观点,但我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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