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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西夏名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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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you love him,bring him to Chang'an stock salon,for it's heaven.(股市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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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1 15:57 |只看该作者
我发现安信的研究力量比较强,特别是前两天对江西铜业的深度分析,刚才看了看,内容非常全面,而且比较到位,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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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7#
发表于 2007-12-11 15:5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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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1 16:01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tiger 于 2007-12-11 15:49 发表
我也老念正虹饲料

差点看成想念。
正偷着乐呢,哈哈
从来好事天生俭,自古瓜儿苦后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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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1 16:16 |只看该作者
我最近的股票老停牌,真是郁闷.今天600109停牌.增发股票,合并国金证券,过会,不知道得几天呀.真是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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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1 16:2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1111# 的帖子

有时停牌是好事啊,就象死多的绵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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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2 00:21 |只看该作者
伊犁特还有短线机会吗。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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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2 07:33 |只看该作者
美联储降息25基点基准利率至4.25%
央行确认第二套房认定以家庭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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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2 08:28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天地一沙鸥 于 2007-12-12 07:33 发表
美联储降息25基点基准利率至4.25%
央行确认第二套房认定以家庭为单位


沙鸥,如果是全款购房的,或者是已还清贷款的,再次购买商品房,会被算作“第2套”么?
有没有细则之类的文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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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2 08:29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加加小丸子 于 2007-12-12 00:21 发表
伊犁特还有短线机会吗。近日

技术图形不错,但短线8个阳线了,不敢追了,拿着的倒还可以再看看,放量滞涨就出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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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5#
发表于 2007-12-12 08:42 |只看该作者
 这次的说法比较严格,个人认为对地产股绝对是利空:

通知强调,应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须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其余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住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均应按第二套房贷政策执行。
  同时,央行和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明确指出,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已利用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并有贷款记录,不论其贷款是否还清,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贷款的,均按照第二套房贷政策执行。
  通知同时强调,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时,也应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产、收入、户籍、税收等证明材料。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被查实的单位,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再采信其证明。
  央行、银监会要求,各商业银行应根据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向人民银行、银监会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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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2 08:47 |只看该作者
地产股今天估计齐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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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2 08:47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landflyer 于 2007-12-12 08:28 发表


沙鸥,如果是全款购房的,或者是已还清贷款的,再次购买商品房,会被算作“第2套”么?
有没有细则之类的文件啊



此次发布的就是细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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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2 08:54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landflyer 于 2007-12-12 08:28 发表


沙鸥,如果是全款购房的,或者是已还清贷款的,再次购买商品房,会被算作“第2套”么?
有没有细则之类的文件啊

就是这句:
     不论其贷款是否还清,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贷款的,均按照第二套房贷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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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2 08:58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皮皮 于 2007-12-12 08:54 发表

就是这句:
     不论其贷款是否还清,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贷款的,均按照第二套房贷政策执行。

2007年10月12日,对《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的下达,央行、银监会齐集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部门负责人,就“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定下的“三点基调”,内容如下:
1、公积金贷款不列入认定是否为第二套住房的参考项;
2、已结清借款的购房者仍可算作第一套住房贷款者

3、夫妻双方只要有一方仍有房贷未结清的,再贷款购房需算作第二套住房。

前两点基调全给推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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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2 09:01 |只看该作者
看样子是这样,更严格了!
第二套房贷认定标准统一 监管部门本无意再发细则
  央行和银监会近日联合下发补充通知,明确统一第二套房贷以家庭为认定单位,从而结束了持续两个月的银行各自为政的状态。
这份12月5日下发的《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是对9月27日《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的补充。9月27日的通知明确要求,第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
  此次补充通知要求,商业银行第二套房贷标准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各商业银行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向央行、银监会报备。

[ 本帖最后由 皮皮 于 2007-12-12 09:0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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