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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发言(20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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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8 15:09 |只看该作者
:em03: :em03: :em03: :em03: :em03: :em03: :em03: :em03: :em03: :em03: 看样子不象假物业,希望请示领导后及时回复村民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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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8 16:19 |只看该作者
请问物业:车位锁为什么要收钱?难道你们认为每年1600的车位费还不够高吗?
车位锁收钱意味着是不是业主拥有车位锁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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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8 16:30 |只看该作者
关于秋四楼何时通气的问题,能否给我们一个正面的答复,别总是推来推去的,我们的忍耐是有限度的:mad: :mad: :mad: :mad: :mad: :mad:
前年跃马射天狼,今日何人横刀枪? 醉里挑灯叹瑶琴,尘蒙征衣归故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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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8 16:31 |只看该作者
如果真是物业,就应该看看下面业主的反应。对车位这样的管理不是明智之举。

http://www.caxc.net/modules.php? ... p;amp;threadid=5266
我将真心付给了你 将悲伤留给我自己 我将青春付给了你 将岁月留给我自己 我将生命付给了你 将孤独留给我自己 我将春天付给了你 将冬天留给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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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8 16:35 |只看该作者
固定车位方法不可取!流动起来才能使利用率最大化!多问一句,和机动车盗窃有什么关系:confused:
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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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8 16:39 |只看该作者
我们现在就您所提出的问题作出解答:
1车位锁所收的240元是车位锁的成本价及安装费,您交了240元就拥有了锁的所有权.
2我们所收1600元是根据北京物价局京价(收)字[2002]194号文件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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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8 16:49 |只看该作者
秋4楼自入住以来未能及时通气的原因是一些业主在装修时将天然气管线包封,造成天然气公司通气验收时无法通过。为了及时能通气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现在经过多方协商天然气公司同意近期给予通气。
物业发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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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8 16:52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wuye 发布
[B]我们现在就您所提出的问题作出解答:
1车位锁所收的240元是车位锁的成本价及安装费,您交了240元就拥有了锁的所有权.
2我们所收1600元是根据北京物价局京价(收)字[2002]194号文件的精神. [/B]

请问:你们所收的车位费应该分配给业主多少?
出租的房屋收益应该分配给业主多少?
电梯内广告收益应该分配给业主多少?

你们物业公司员工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你们收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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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8 16:54 |只看该作者
公平的说:物业参与到村民讨论中来,是新城网的一件大好事,建议管理员记录这一时刻!!并且对物业的资格进行确认后,给予一个特殊的身份,比如说:**会员的称号,至于什么样的称号最好大家给起一个好听也响亮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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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8 17:00 |只看该作者
你们怎么把自己降格成卖锁的商贩了?
卖锁我们不反对,但把锁装在哪里应该是业主集体说了算!
不许你们将停车管理的矛盾转嫁到业主之间!
部分业主在物业的撑腰下私自在公共停车场安装地锁,我坚决反对!!!
这地是我的地!我要这地,不再埋我心! 这天是我的天!我要这天,不再遮我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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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8 17:06 |只看该作者
首先,我认为,物业公司在这里能够与业主交流沟通是一种进步,虽然只是一小步;希望能够采取多种多样的交流方式,毕竟经常上网的业主只是一小部分。其次,希望物业公司在处理小区事务上应该公开化、透明化、科学化。
感觉到物业公司在尽力作一些事情,但是,低层次的管理模式和固化的管理观念以及与开发商之间的裙带关系束缚了物业公司的作为。
物业公司如果没有一个深刻的反省与激烈的改革,那么,他们离下岗也就不远了。
还是希望无论业主也罢,物业公司也罢,大家应该在平和、有序、公平、科学的前提下,共同管理好我们的小区。尤其要指出的是,由于某些业主的不自重,也给物业公司的管理带来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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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8 17:17 |只看该作者
如果wuye希望在caxc网与业主进行交流并有足够的肚量,我们愿意开通一个专区提供这种平台。这对双方都是一件好事,您说呢?如方便请回复。
你刚才解释的秋4未通煤气的原因是因为验收没通过,我第一次听说,很好。我们也可以分析责任在谁。希望以后还能发布这样的消息。

刚才说到车位问题,我有一问题想请教一下:整个小区车位与住户的比例是多少?我老算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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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8 17:28 |只看该作者
既然物业希望讨论,那我们可以讨论一下一下这些权利的归属:
1、车位的权利究竟属于谁,但肯定不属于物业所有,因为你对小区的每一寸土地都没有所有权。一个保姆竟然要求主人向她交停车费,天大的笑话!
2、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物权法原理,电梯等设施属于所有业主共有的财产,在电梯、楼梯、建筑物顶部或任何部位发布广告,所得收入应该属于业主而不属于物业!
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对物业公司具有选择权,这和我完全有权利到家政市场给自己的孩子选保姆一样拥有绝对、完全的权利,请各位记住物业的恶行,等我们的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通过合法程序把“恶保姆”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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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8 17:40 |只看该作者
在新的一年开始的时候,尤其在中国的物业管理发生转折和变革的时刻,大成物业的这种沟通的态度,是每个业主真心欢迎的。

物业和业主其实是唇齿相依的关系,既然是利益共同体,为什么要兵戎相见呢?为了我们共同的长安新城,沟通、理解、合作、透明、明确定位、提高管理水平、自尊自爱是长久之计。
我将真心付给了你 将悲伤留给我自己 我将青春付给了你 将岁月留给我自己 我将生命付给了你 将孤独留给我自己 我将春天付给了你 将冬天留给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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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8 18:02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wuye 发布
[B]我们现在就您所提出的问题作出解答:
1车位锁所收的240元是车位锁的成本价及安装费,您交了240元就拥有了锁的所有权.
2我们所收1600元是根据北京物价局京价(收)字[2002]194号文件的精神. [/B]



194号的精神真的是这样吗,194号文件规定在确定收费标准的时候必须和业主委员会协商,你们协商了吗,签订协议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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