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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电视厂商合法趋利,何错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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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6 16:0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平板电视厂商合法趋利,何错之有?
历年央视的315晚会,都会把一些企业拎出来扁一顿。今年的板子则打到了索尼、飞利浦、三星等跨国企业的屁股上。罪名呢,则是他们的平板彩电针对屏幕只保修2年,不符合国家“三包”规定。
现在我们就来看看这个规定的具体内容都是什么。在这个出台于1995年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关于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中,在彩色电视机一栏里,赫然写着彩色电视机的主要部件包括的是“显像管、行输出变压器、高频头、集成电路”,无论如何看不到平板电视屏幕的字样。这说明了什么?只能说明了负责制定这个规定的有关政府部门——也就是今天的工业与信息产业部,从部长到门卫、锅炉工,在1995年至今的15年里,没有听说市场上出现了名为“液晶电视”以及“等离子”的东西,个个家里看的都是传统的显像管电视。幸好,这些公务员为了做好本职工作,对平板电视这等奢侈品不屑一顾,把精力完全投入到时刻关注全世界科学技术的发展中去,总算知道世界上有种名为“电脑”的东东,2002年出台了《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其中,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里,在显示器一栏,赫然有“含液晶显示器”字样。相信大家都知道,这里的“液晶显示器”和“液晶电脑屏幕”在技术原理上基本是一致的。在这种情况下,在我看来,对于最大限度追求利润的商家而言,在《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间选择性质更近似、成本更低的后者,既是合法的,又是合理的。
这样看来,对于消费者而言,这个哑巴亏的源头也就很清楚了,那就是相关职能部门的不作为,没有根据科学发展和市民消费变化的实际情况,淘汰过时落伍的旧规定,及时出台新的规定。
有关部门的消极怠工,其实并不奇怪,毕竟老百姓手里的平板电视坏了没地方修,和他们的官位没什么关系,消极怠工的也不是信息产业部他们一家,造成的后果也不是最大(毒奶粉泛滥前,三聚氰胺就不在有关部门的残留标准之上)。除非是上面追究起来这么多的平板电视坏了,导致老百姓欣赏不到各路领导人出席会议时挥斥方遒的飒爽英姿,亲切慰问困难职工的音容笑貌。真正奇怪的倒是央视这种柿子捡软的捏,或者说是这种楞把没病没眼的柿子说成坏柿子的的做法。回顾一下央视315的历史,板子打下去的,不是外企,就是民企。
上联:绿毛龟龟缩半场,横批:国安傻逼。诚征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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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2 10:46 |只看该作者
57楼过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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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1 15:04 |只看该作者
有没有人调查一下那些国产品牌的平板电视是从一开始就提供三年的保修,还是今年315晚会前才改成3年保修的。其实哪位同学家里有国产品牌的电视,一看便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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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9 23:31 |只看该作者
楼主总是能从不同视角看待和分析问题,给人以新的启发,令人钦佩!

只是还有很多人不能接受这种新的角度,不能宽容这种不同的观点。

从小接受的教育,就是道德教育有余,法制教育不足。

如果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并重,如果把学习上级文件和领导讲话的时间拿出来多学学法律,如果有更多人能够学会从法律角度去看问题,相信真正的法制社会将会离我们更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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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9 22:08 |只看该作者
中国搞这个不是技术问题
而是“社会责任感”问题

无论是国内厂商还是国外厂商,现在都就着维修这块赚黑钱
坏一个小部件就换总承

电子产品和汽车最明显
国外和合资厂商尤其甚

不是不能这么修
是不想给你这么修

换下来的东东,一般都私下流到非正规渠道去了
这可是一个养活了无数人的暗渠呀

所以,中国现在不是没有R行业
而是没有透明、有严格立法和监管的R行业

从这点讲,中国立法缺失和监管漏洞确实不容忽视
一定要把红旗插上台湾。
我可能不赞同你的观点,但我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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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9 21:55 |只看该作者
有啊
不过呢,这事要看情况

HP的R机我们买过好多呢

对于低端机器,便宜,相当便宜。而且有些并不是翻新机,而是例如样机或内部回收机
那是相当值
但这要看机会,村里专门有人干这事,你们谁感兴趣,可以推荐你们代理商哦

对于高端机
就不一样了,HP的成长历程相当复杂
由于历史原因,曾经搞过4条产品线
老康柏的ALPHA芯片、HP自己的9000芯片、INTEL的安腾芯片和HP的NONSTOP芯片
其中两条线都停产了
但国内还有不少机构在用,要是碰上那种不愿意换系统或做移植的地方
就真得去找那些老货了
到时候坐地起价是肯定的,我碰上不止一次两次了
一定要把红旗插上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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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9 21:1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unsmoke 于 2010-3-19 21:20 编辑

来,放松一下。

中国现在不知道有没有卖翻修的产品。
我去年这个时候买了个16寸的HP LAPTOP(AMD ATHLON X2/320G/2G/),669块钱。
用了快一年了。觉得还挺好
其实中国应当大张旗鼓的开始卖REFURBISH的产品,因为中国是个这么大的MANUFACTURE……
还买过一些REFURB的产品,如JVC的 HD CAMCORDER,也不错,哈哈哈……我爱REFURB
多伦多地产经纪。我的微博: http://www.weibo.com/gunsmoke7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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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9 16:34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HP的同型号电脑在国外卖不卖?
国外怎么对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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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9 13:30 |只看该作者
“社会责任感”这种说法很好。
我真心希望立法部门、厂商和公民有有那么一点点。
我还不能说我是个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但是正在向这个方面努力,这个议题也不讨论了,各自有各自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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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9 12:18 |只看该作者
现在很多东西都用标准或者规范来说事,但标准有些是最低要求,甚至是含混不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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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9 12:04 |只看该作者
但是楼主的帖子从题目到内容,意思很明确,厂商没错,而错在立法部门,论点就有问题。
活在世上,遵守法律法规是最低的行为规范,这不用我说任何人都明白,但是像“敲寡妇门,刨绝户坟(欺负没儿女的老人),戏聋子,骂哑巴”,好像法律上也没有比更严厉的惩处,但是道德上是否能被人接受呢?
我想说的就是这一点。您觉得我说的有没有道理呢?懒得起 发表于 2010-3-19 11:26

您说的是这些例子,明显都是“缺德带冒烟”的,这叫做有“高度盖然性”,就是从任何一个角度,都是无法否认、毋庸置疑的缺德。任何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都应当见到这种行为,就予以谴责。
但是,315晚会的例子,我觉得不属于这样的情况。假设有两个造纸厂,排污标准一个拿国家最低标准,一个自己多掏钱上了更好的污水处理设备,自我加压来减少排放,我们固然要鼓励后者,但是对于前者,我也不认为有错,不认为就堕落在道德标准下了。
对于平板电视厂商也是这样,它偷漏税了吗?克扣工资了吗?有的话,坚决拿下,严惩不贷!但是,他如果只是没有用超过法律标准的更严格的标准来要求自己,那么,我觉得这还只是一般的、正常的经营行为。
您看我的原来文字,其重点究竟是鼓励平板电视厂商用法律最低标准来降低成本,还是批评有关部门不作为?认为厂商他们的行为合法,并不等于鼓励他们。这二者的差别,大了去了。
上联:绿毛龟龟缩半场,横批:国安傻逼。诚征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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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9 11:5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boy77 于 2010-3-19 11:55 编辑
对应两个疑问:
第一,系统不让是因为您引用的时候,我已经先把自己的回复删除了。和特权无关,上一个帖子您就成功引用了我的话嘛
第二,我先删除,您后引用。换句话说,我删除的时候,还没您的回复呢。所以这个问 ...
网管 发表于 2010-3-19 11:49

核心解释是这个嘛:
系统不让是因为您引用的时候,我已经先把自己的回复删除了。

也就是说我在看和写回复的时候,您已经删掉了。
这个解释我接受,对于我的错误猜测向您道歉

那您是否同意我根据回忆把您的那段言论补到它该在的地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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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9 11:49 |只看该作者
6对于央视而言,在出现老百姓投诉无门的情况下,柿子捡软的捏,板子只敢打到企业的屁股上,丝毫不触及这一现象的根源,是违反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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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9 11:49 |只看该作者
    任何人都可以删除自己的回复,这不是管理员的特权
    网管 发表于 2010-3-19 11:30

您的特权在这里:
第一:刚才别人没法引用您的话,系统不让,这就会使得讨论处于不平等状态。
第二:作为讨论,就要讲究讨论的规则。您的言论自说自话,删了无所谓。但一旦引起讨论和回应,您再删掉使得讨论显得断章取义就是您的不是了。

本来引用这个动作可以确保这个BUG得以解决
但您管理员的权限使得别人不能做这个动作

解释下吧
boy77 发表于 2010-3-19 11:37


对应两个疑问:
第一,系统不让是因为您引用的时候,我已经先把自己的回复删除了。和特权无关,上一个帖子您就成功引用了我的话嘛
第二,我先删除,您后引用。换句话说,我删除的时候,还没您的回复呢。所以这个问题本身就是伪命题,当然也和特权没一点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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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9 11:42 |只看该作者
那我也来总结一下吧
1职能部门的不作为,导致立法滞后,是老百姓投诉无门的根源
2对于厂商,更多的要依靠法律手段进行调整
3任何一个行业都要有自己的职业道德,个人、企业都是如此
4对于在自己的法律义务之外,为公 ...
深海芋头 发表于 2010-3-19 11:33

虽然我觉得观点上还是有距离
不过比起您的主体文章来,讨论还是正确的
一定要把红旗插上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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