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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城维权活动开始,请参加,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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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3 13:0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行者 于 2010-2-23 15:16 编辑

各位邻居:
      为了早日成立业主大会,为了大会成立之前业主的权益少受侵害,我们倡议发起2010新城维权活动,我们的目的是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让小区变得环境美好,邻里和谐。说具体一点吧,希望有以下要求的业主积极参加:
      请要求成立业主大会的邻居积极参加。新城维权将代表大家对话各级政府部门,敦促业主大会成立。
      请不同意物业侵占电梯间广告收益的业主积极参加;
      请不同意物业侵占地下室出租收益的业主积极参加;
      请不同意物业侵占业主停车位收益的业主积极参加;
      请不同意物业停车位、取暖证明捆绑物业费的业主积极参加;
      请对其他物业侵权或者服务不满意的业主积极参加,维权活动将对话物业,促进上述问题解决。
      请未交物业费、打折交费和准备有条件交物业费的业主积极参加,新城维权将代表大家和物业集体谈判。现在物业执行的是它与开发商8、9年前的临时约定。物权法业已实施,业主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不合物权法的条款必须纠正,新的内容应当补充。我们希望产生临时性的个别性的协议,双方在业主大会未成立之前实行。
       
      解决问题会那么容易吗?
      如果是两个站直了的对手、平等的对手就容易。如果一个趴在地上跪在地上的对手要求解决问题,可能的结果就是又被踹一脚,常识告诉人们,实力相当的对手才能谈出公平的结果。
      长期以来,新城业主不乏多次的单个的要求解决问题,几乎每一次都是失败。任何一个单位、部门在一盘散沙的业主面前都堪称没有对手,他们想把事情办成什么样子就可以办成什么样子。现在,2010新城维权活动要成为一个对手,一个站直了的对手,有越多的业主表态,愿意信任他委托他解决问题,他就站得越直。新城维权活动不是组织,是民事代理,是一两位业主去解决问题,其他业主委托他解决同样问题的活动。正因为如此,每次维权活动都会事先公开要办什么事情,不需要委托办理的请及时告诉代表。
      我们不能保证每一次维权行动都正确和圆满,我们能保证每一次维权行动都正义并且必要。


      2010新城维权活动的代表是:steven-zeng邻居,明月Mm邻居。
      2010新城维权活动的参加办法是:给二位代表发站短,说明业主姓名和门牌号,最好说明需要代表您做哪些事,特别是不交、打折和有条件交物业费需要集体谈判的。发电子邮件也可以:caxczyz@126.com
        2010新城维权活动由二位代表根据大家建议做出活动安排并公布实施,希望邻居们积极建议。
      2010新城维权在业主大会成立之时解散。
      2010新城维权活动的发起邻居是:tiger83257邻居,居者邻居,正以基金邻居,壁虎邻居,小杨狗邻居,tiger邻居,我的下午茶邻居,懒得起邻居,我就是我邻居,tdnexhx邻居,拖拉机手邻居,梅果邻居,厚德载物邻居,行者邻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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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8 18:3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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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8 16:15 |只看该作者
支持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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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5 19:30 |只看该作者
支持!
    前些天去了南方的一些城市,例如重庆,很多小区业主和物业之间的关系特别融洽,那物业是真为业主办事,甚至为了业主和外面的单位、商家打架,让业主觉得是自己人,而且绝不干损害业主利益的事情。这样的物业让业主怎么好意思不交物业费?去了几天感触颇深,可是我们的物业除了捞钱还真正为业主干了什么?甚至包括大成开发集团,只能用鼠目寸光来形容了,有时把事情做的太绝!
   怡海花园得物业在北京算是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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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5 18:37 |只看该作者
我是新来的,严重支持啊,我们自己的家为什么自己说了不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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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5 16:26 |只看该作者
要不然好像没人支持是的,我已经站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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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5 16:26 |只看该作者
支持的业主最好发帖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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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5 13:55 |只看该作者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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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5 21:41 |只看该作者
喊了多年就是成立不了,症结在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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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5 15:27 |只看该作者
我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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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5 15:2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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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5 14:54 |只看该作者
大花猫说的是苍天,不是行者
网管不仔细看贴,罚抄首贴10篇。
拖拉机手 发表于 2010-2-25 11:32


就算理解错了,也不是理解错了楼主的帖子呀

不过造成误解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大花猫用的是回复,而不是引用。
回复某人是面对某人说话,引用是面对大家说话,语境不同,代词所指也不同。如果指苍天,又用了“此人”作为代词,那么应该是引用,而非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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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5 12:05 |只看该作者
3# 苍天

我总觉得此人是物业内部的人,怎么不替业主说话呢!!说打折交物业费的,很可能也是物业的人!
大花猫 发表于 2010-2-24 21:31

谢谢啊!你给我找到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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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5 11:32 |只看该作者
大花猫不用担心,楼主是很有正义感的热心邻居,已经为业委会的成立做了很多工作。翻翻以前的帖子就知道了。

业委会成立是一个大目标,同时还有很多阶段性的小目标。
业委会没成立起来,照样可以谈物业费的事、谈车 ...
网管 发表于 2010-2-25 10:54


大花猫说的是苍天,不是行者
网管不仔细看贴,罚抄首贴10篇。
人生就是一张网,你来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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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5 10:54 |只看该作者
大花猫不用担心,楼主是很有正义感的热心邻居,已经为业委会的成立做了很多工作。翻翻以前的帖子就知道了。

业委会成立是一个大目标,同时还有很多阶段性的小目标。
业委会没成立起来,照样可以谈物业费的事、谈车位的事。共产主义实现不了,就先实现社会主义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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