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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四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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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3 09:2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NIMB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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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4 12:23 |只看该作者
律师说法
人防办无权随意使用
  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兵认为,该防空地下室应算业主投资建设,使用权应属业主所有。其用途被法律限定为人防工程后,管理权属海淀区人防办,但该管理权是有边界的。在不是由法律更改其用途的情况下,如果人防工程被改变了用途,人防办就不再有管理权。同时,即使在和平时期,包括人防办在内的任何人和机构都不能将其随意使用。

http://www.jdunion.com/caxc/read.php?tid=24420
聊作无益之事,以遣有涯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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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4 11:50 |只看该作者
这对维权会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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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4 09:15 |只看该作者
草案中已基本明确: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
做人要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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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3 10:23 |只看该作者
市政府应该在全市推动社区业委会的建立以减少开发商、物业与业主的矛盾,进而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
NIMB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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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3 10:21 |只看该作者
有了物权法和业委会,业主就有机会掌握自己的命运了
NIMB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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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3 09:39 |只看该作者
对呀,这对咱业主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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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3 09:21 |只看该作者
据此,kfs 修车库、物业擅自收取停车费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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