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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维修基金是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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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 10:5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公共维修基金是谁交的?属于谁?
一般情况下,公共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是按照买房人的总购房款的2%~3%比例缴纳,收取的公共维修基金属于小区全部业主的共同所有,其不计算于房屋的销售收入。
在 2008年2月1日,有关部门对于公共维修基金则执行了一项新的标准办法,以前按照总房款的2%~3%交纳的公共维修基金,更新为:多层住宅以每平米 100元交纳其公共维修基金;高层全现浇结构则每平米150元交纳;高层框剪结构200元;根据不同的住宅建筑安装成本其公共维修基金也就有所不同。

公共维修基金使用条件:
1、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注: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业主爱惜,需要聘请的物业公司维护得当。
2、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
(3)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公共维修基金用完了怎么办?
维修基金用完了,可以在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下,再收取一部分维修基金,存入固定账户,属于业主共同所有。
按照《物权法》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房屋共有部分、电梯等附属设施的维修,而且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定期公布。
对已用完的维修基金,如果业主认为支出不明,可以对以前的维修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可以委托房管部门参加。
注:物业管理不当,对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不当,将带来公共维修基金使用不当,过早消耗掉公共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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