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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4种情形下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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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9 11: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新华网北京5月8日电(记者陈菲)国务院法制办8日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14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14种情形是:(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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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9 11:28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其中第九条,是个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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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9 13:32 |只看该作者
我也看到这个新闻了。第九条让企业赢得了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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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9 22:40 |只看该作者
是呀,漏洞咋这么大哩
应该让小懒参与办法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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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0 21:25 |只看该作者
这条实际是鼓励优胜劣汰。

不能胜任工作也是有依据的,不是嘴上说“不能”就行的。

如果企业采用末位淘汰的用人制度,这条就很有帮助。
收入再多也嫌少

捐款再少也嫌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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