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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大家来看一下,入住纠纷中的几个法律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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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9 16: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入住对于买房的业主来说,是他们最期盼的事情,是他们买房的根本目标;对于开发商来说也是开发商履行其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最关键义务,看起来对双方都是好事,但是随着北京房地产市场上频繁出现的入住纠纷,入住成了考验开发商的一次大考,成了让业主很担心、很谨慎,甚至很恐惧的事情。本人多次参与集体入住纠纷的解决,现就入住纠纷中容易出现的误区简要的总结一下:
一.竣工验收备案表不是万能的;
入住纠纷千差万别,但是主要是这几个方面:房屋质量问题、小区环境与配套问题、工程与设计问题、入住流程与入住收费问题等;在解决入住纠纷的过程中,特别是解决有关质量问题、小区环境与配套问题、工程与设计问题的时候,开发商总是以自己取得了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房屋符合交房条件的最好的借口和理由。殊不知在房屋有质量问题的时候,即使开发商有竣工验收备案表,开发商也必须对房屋的质量问题承担全部的责任。因此本人认为: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开发商证明房屋具备交房条件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二.业主自愿延期入住,不需承担延期入住违约金;
入住纠纷的很好解决总是与及时的入住相矛盾的,在开发商不积极配合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很多时候业主不能在合同约定的入住日之前圆满的解决所有问题,从而导致延期入住。入住是业主依据合同享有的最主要的合同权利,而不是义务,如果因开发商的房屋本身不具备交房条件,延期交房的责任应该由开发商承担;即使开发商的房屋具备交房条件,业主自愿延期入住的,也不需承担任何延期入住的违约金,因为这是业主对自己权利的放弃;
三.有些纠纷可以在入住后继续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入住并不意味着所有权利的放弃;
入住纠纷要具体分析,大部分纠纷(不包含入住流程与入住收费问题)即使在入住之后也可以继续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只要业主不擅自向开发商签署某些放弃权利、表示认可方面的文件就可以。 [s: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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