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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可以将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视为合同内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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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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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9 15:19 |只看该作者
好!我们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
我是害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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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9 15:25 |只看该作者
现在许多KFS都学乖了,在宣传广告或其它资料上,都在特别不起眼的地方写上一排小字诸如"---效果图","---最终以----为准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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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1 01:12 |只看该作者
不过好像什么“最终解释权在开发商”的说法是不成立的,是无效的,是这样吗?
收入再多也嫌少

捐款再少也嫌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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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5-7-11 09:46 |只看该作者
下面是引用独立寒江于2005-07-11 01:12发表的:
不过好像什么“最终解释权在开发商”的说法是不成立的,是无效的,是这样吗?
应该是。 [s: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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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5-7-14 18:43 |只看该作者
法规规定:只要对买房构成引导的,有具体图示的,开发商的“小字”无效!
大江东去浪淘尽,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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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7 22: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业主维权手册-

  问:业主可以将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视为合同内容吗?

    答:业主可以将地产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视为合同内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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