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1072|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友见面管理条例》(转载)

[复制链接]

256

主题

0

好友

1138

积分

超级会员

Rank: 6Rank: 6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3-7-3 14: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总则
  第1条:鉴于近年来网友见面出现的意外情况激增,为保证社会安定和百姓身心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5—85岁,有网络知识的所有公民。
  
  第一章:见面前
  第3条:见网友前,需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到所在地居委会备案,有心脏病、高血压者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4条:见网友前,需参加《全国长相四、六级等级考试》,持证见面,如没有取得该项资格证书,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5条:被《中国网络协会》列入黑名单的“AAA+”级的“恐龙”和“青蛙”,需由国家二级以上美容院整形,然后报当地居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此类活动。
  第二章:见面
  第6条:逃跑时速不得超过5英里/小时,否则,参考《交通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7条:见面需自备方便袋,如随地呕吐,参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8条:不得使用对方听得懂的语种,对对方长相进行贬义的评论。
  第9条:不得使用任何武器(如板砖、烟雾弹)达到分手目的。
  
  第三章:见面后
  第10条:要保护对方的隐私,不得把见面时的照片发到与网络约会无关的电视节目、报刊或杂志上(如《动物世界》、《侏罗纪历史研究》、《青蛙养殖》、《飞碟探索》等)
  第11条:逃离网友后,不得召开庆祝会、压惊宴等聚会。
  第12条:本条例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手机版|Archiver|长安新城

GMT+8, 2024-12-22 20:59 , Processed in 0.045423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