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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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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30 09:58 |只看该作者
好!
请大家搜集更多的政策、法规依据,和敌人有理有据斗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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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30 09:5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城市新建住宅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一)擅自改变小区内土地用途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毁损设施、设备,危及房屋安全的;

  (三)私搭乱建,乱停乱放车辆,在房屋共用部位乱堆乱放,随意占用、破坏绿化、污染环境、影响住宅小区景观,噪声扰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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