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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9月,成立业主大会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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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4 11: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各位邻居:
      月初,老魏先生从居委会拿回了08年大家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签名,为的是“十一”后按照新规定向街道办事处申请。
      和街道社区办联系了,办事人员告知,申请和签名给居委会也行,然后打电话告诉他,效果和给街道完全一样,总之居委会要初审的。既然如此,“十一”后,我们还是请老魏邻居送居委会吧。
      申请书的联系人必须是业主身份,壁虎、居者二位邻居不辞辛苦愿意为大家做联系人,在此感谢他们。
      申请书如下,请大家提意见:
                                   
                                      成立业主大会申请书
      尊敬的卢沟桥街道办事处有关同志:
                 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我们申请成立长安新城业主大会,请批准。
                                    
                                    申请业主616名(见签名原件)
                                    业主联系人:某某某   电话………
                                    业主联系人:某某某   电话………
                                          2010年10月 11 日


      各位邻居,电话里办事人员说批准要看两个东西,一个是业主的申请和签名,一个是物业提供的业主名册、小区规划等文件,如果物业不配合他们还得做工作,弦外之音,似乎不是一定能批准的。他这么说是回答我说的60日内应给予答复的说法,还说这个“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是试行。怎么回事?是办事人员业务生疏吗?还是另有潜规则?请看:
      1、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2、《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指定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负责召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中非建设单位的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中具有表决权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3、《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并承担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各位邻居,政令不通是当今社会重大积弊之一。我们看到了,一些基层干部为了舒舒服服混日子,想方设法不执行政府文件,使政府利民的好政策落实不了,所以,我们的申请可能获批准也可能不批准。批准当然皆大欢喜,成立了业主大会,物业纠纷问题才能解决。不批准呢?您认为哪种做法合适?
      1、根据不批准原因,属于业主的自己改进,属于他人的再耐心等待。
      2、不批准是土政策,2年时间成立不了筹备组,是典型的政令不通。业主应该积极地向各级党委、政府机关反映这些基层干部的问题,渎职、懒政、道德操守低,以促使他们改进。
      3、目前严重的干部变官油子,上下糊弄,政令不通问题是制度改革滞后造成的。制度不变,什么都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政府正在重视这个问题,可以等待以后的制度改革。
      4、不交物业费,自力救济。物业市场确少了业主大会这一方主体,本质上是强买强卖,应该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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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9 16:38 |只看该作者
组织人到街道去闹,去小区办闹!上丰台区闹!
佛日,不可说。。。不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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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0 21:18 |只看该作者
路漫漫其修远兮!对为业主委员会成立付出艰辛努力的各位邻居表示敬意和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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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0 21:57 |只看该作者
1, 2, 4同时并行,另申请文件请律师邻居把关,在程序上也可以听听律师的建议。目的就是不轻易给不批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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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 16:37 |只看该作者
如果规定时间内,居委会没有按照物业办法执行,可以反映到市长热线,让政府部门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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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9 16:12 |只看该作者
向上级政府部门投诉,并求助新闻媒体........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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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9 16:12 |只看该作者
向上级政府部门投诉,并求助新闻媒体........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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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9 17:09 |只看该作者
不知街道居委会的人整天都在忙什么?感觉在找借口拖延此事,如果开发商和物业不提供业主名册、面积规划等资料,街道居委会作为一级政府,有权利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限定其在政府文件规定期提供,否则应属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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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7 12:30 |只看该作者
任重道远呀,现在帮不上大忙,支援下,都那么多年了,还没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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