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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立法规定 有关部门拖办房产证将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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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24 18:5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办理房产证拖沓的问题有望解决。北京市将立法明确规定不及时申请或不及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将要承担的责任,这意味着拖沓办证将有罚则。

  办理房产证拖沓的问题,在本市已存在多年,群众反映强烈。购房之后办理房产证,不但没有明确的办理时间表,也缺乏明确各相关部门应承担的责任。通常很多人在购房一年、两年甚至更长时间还拿不到房产证,心理上很不踏实,同时,也给买房者进行房屋再交 易、转让、财产分割等带来不便。

  对此,市政协委员刘耀威建议市政府明确主管房产证办理的政府部门,限期制定出办理房产证的管理办法和详细规定,在规定的限期内为用户办妥房产证。

  “开发商不及时或不积极会同购房人申请房屋产权登记,致使购房人不能及时取得房产证的问题,在我市房屋登记工作中确实存在,”市建委答复时表示,这也是困扰房屋登记主管部门的难题。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但对不及时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在法律责任中未设立处罚条款。同时,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新建的房屋,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买卖的房屋,买卖双方三十日内申请转移登记。未按期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并按原登记费的三倍以下收取登记费。但“本市房屋登记已取消收费,此项处罚规定我市也无法落实”。

  市建委解释称,因为法律、规章未明确规定未按期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或未及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处罚办法,对不及时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开发商无法进行制约,对不及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部门也缺乏有力的约束。

  但市建委介绍,目前其已经向市政府提出立法建议,准备制定《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在制定该办法时,将认真采纳政协委员所提的建议,在办法中明确规定不及时申请或不及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政府主管部门、开发商、购房者应分别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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