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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4 16:4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北京经适房限价房将由配售型保障房取代

http://www.cs.com.cn/ssgs/fcgs/201407/t20140724_4458631.html

北京拟取消经适房、限价房
  2013年4月19日前,本市实施了廉租、经适、限价和公租房“四房合一”政策,统一了保障房申请审核渠道,保障房家庭都先通过公租房解决住房困难。该政策实施前,本市还有10万户经适房、限价房备案家庭,这些备案家庭原则上将通过原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同时,也鼓励这些家庭通过承租配租型保障性住房、购买配售型保障房或自住型商品房解决住房困难问题。解决完后,不再新建经适房、限价房项目,统一按照《条例(草案)》的规定实施城镇基本住房保障。
  《条例(草案)》规定,政府提供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和租赁补贴,即“一租一售一补”三种保障方式,保障性住房由原来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两种配租型保障房,合并统一为“一租”、“一售”两类保障房,也就是配租型保障房和配售型保障房两类。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表示,为了实现平稳过渡,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已按原有政策已经取得保障性住房,继续沿用原有政策进行管理;对于尚未配售的经适房和限价房备案家庭,应当按照备案家庭原申请要求,继续提供经适房和限价房,按照原有政策进行分配和管理。同时,备案家庭也可以自愿选择其他方式解决住房保障问题。
  配售型保障房不得上市出售
  杨斌介绍,配租型保障房在供应对象上,本市城镇户籍的家庭或者个人,在本市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小于规定标准的,均可以申请,具体面积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制定。准入退出上,民政、公安、人力社保、房屋权属登记等部门对申请家庭或个人的婚姻、户籍、人口、缴纳社保、住房等情况同时进行核对,并进行定期复核。在后期管理上,承租人不得有转租、出借、调换承租住房等行为;通过购置、继承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应退回承租住房。<尚未配售的经适房和限价房备案家庭,应当按照备案家庭原申请要求,继续提供经适房和限价房,按照原有政策进行分配和管理。同时,备案家庭也可以自愿选择其他方式解决住房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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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5 16:17 |只看该作者
没看懂,对咱有啥影响吗
菩提本非树,明镜亦非台,本来无一物,何处染尘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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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8 13:16 |只看该作者
应该没,
只是说明经济适用房以后绝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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