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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华清嘉园甲15号楼的9名业主今天与海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人防办)对簿公堂,起因是人防办将该楼地下的人防工程出租。由于这个人防工程多次易主,导致小区出现很大的安全隐患。虽然楼下地下室出租带来的扰民问题层出不穷,但此案尚属本市首例。
法庭上,业主代表王金铎的维权主张简单明确:要求法院确认该楼地下人防工程所有权归此楼全体业主所有,因为他们的购房款中包括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但人防办却将地下二层人防工程以每年两万元的价格出租给华润置地(北京)管理公司,该公司又将其转租给一家健身中心,健身中心又转租给50余户外来民工、走读学校的学生。致使环境脏乱,扰民严重。1998年5月起施行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本市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建设和使用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所以华清嘉园的全体业主应是该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人。人防办负责立即清退人防工程中居住的人员,并向业主返还租金两万元。
而人防办则认为,首先,业主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对该楼的人防工程拥有所有权,购房款中根本就不包括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其次,人防工程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归国家所有,开发商不可能将人防工程出售给业主。开发商对于人防工程面积的土地出让金也是免交的。而且相关条例中规定,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使用人防工程都应为有偿使用,应由人防办收取使用费。人防办行使经营管理权。“我们收取的不是租金,是合法的使用费。”“ 我们也是带着探讨的态度来进行这场诉讼的。”原告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说,“目前由于《物权法》正在征集意见阶段,我们也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了建议。国家投入资金,划拨土地的才是国防资产,而华清嘉园的地下人防工程显然不属于国家所有。以前法律规定的人防工程主要指的是狭义的防空洞,但随着上世纪90年代商品房小区的兴起,私人主体将成为人防工程的实际和最终投资人。”
人防办对此的答复是,防空洞在上世纪70年代已经停止建设了,现今国家的人防工程主要就是防空地下室,并结合了民用建筑。业主买卖合同中的附件中明确写明不含有人防工程,有关法规也规定人防工程的面积是不计入公摊面积的。
而有关学者认为,在《物权法》出台之前,人防工程的物权所有与使用问题缺乏立法依据,有关方面也曾经对这个问题做过探讨,但没有形成一致意见。但是多数相关人士及法律专家认为,地下空间产权归业主委员会所有,是更恰当和可操作的方式, 希望制定中的《物权法》将小区地下空间的归属、管理明确,通过产权等的界定使得地下空间的管理更规范。但是《物权法》草案条款中,小区地下车库条款、小区绿地条款等都有明确表述,惟独缺少的是对地下室产权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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