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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9 16:15 |只看该作者
大成认为有理,可以起诉我们呀!
欢迎!
热烈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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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20 08:43 |只看该作者
中华龙,加油啊,大家都等着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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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21 15:31 |只看该作者
我们支持你们,维权的业主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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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24 10:49 |只看该作者
支持,
好想去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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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9 15: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05.5.12业主与开发商就车库问题第二轮谈判会议纪要!
地点:施工现场办公室
业主简称:业。开发商简称:许。
许:上次提到业主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开发商律师:每个法律法规前两条规定范围,《物业管理条例》主要规范物业与业主的行为,第二条指出物业确切定义。车库未建成,不属于物业管理范畴(律师个人理解)希望业主应用适当法律手段达到目的。
许:上次会后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研究,若业主对开发商行为有异议,应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阻止开发商。
业:现在开发商与业主有分歧,现有小区为逐步开发,若开发商以未开发完,甚至可以拆我现在住的地方,只有有分歧,应有第三方判断,并且建设程序有误。
许:双方理解不同,确应有第三方裁决。
业:现在开发商侵权在先,应开发商告业主而非业主告开发商。
许:范围上说,我们施工在我们自己开发范围内施工。
业主:我们认为此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归业主。
许:此绿地并未交付使用,现还属开发商。
业:《北京市规划条例》27条“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同步建设的原则”。《物业管理条例》27条“业主依法享有物业共用部位的使用权、使用权。
许:法律理解双方有异议,若不能一致,只能请第三方裁决。所有权定义“完成规划,验收后,才能完全享有使用权。
业:双方立场不同,各认为法律支持自己,现在再在法律上讨论没有意义。开发商违法在先,业主维权在后,可请第三方。车库若继续施工,须征得全体业主同意。
业:1、不同意开发商律师的理解,北京市要求施工前15天公示。开发商没有公示。2、业主为弱势群体,听说施工后找开发商商谈,一直没有机会谈,造成现有局面是大成公司的责任。3、关于物业所有权的理解,认为入住业主享有知情权,起码做到征求业主的意见。
业:2003年规划是否合法,现已有业主入住3-5年。
业:业主不想要,开发商说赔钱,干吗要开工。
许:大成规划是按市各部门审批,须为公司声誉,严格按规划执行。至于规划是否过期,规划在未完成前都要执行。
业:规划可以调整。
许:若“必须”才调整,我公司认为现在并无必要。
业:现在施工现场用地属于业主,大成公司可因业主不同意而调整规划。
业:强调施工程序问题,两楼已经建完再挖车库,错误,想开工应征得业主同意。
许:为何征得业主同意?盖车库合理合法,且未交付使用,不属于物业范畴。盖车库对周围建筑没有影响,已通过论证,这个建委也认同。车库盖好后会做一些小品,绿化更好。综上所述:现有施工现场属于大成公司,开工与否,应由公司决定。现公示、解答均已明确告知业主,近期即将开工。业主可通过正常途径阻止施工。
未完待续
大江东去浪淘尽,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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