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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通知,其中“再购住房须先退还经适房”对新城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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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08: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据新华社电 住建部有关负责人26日说,针对部分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存在的准入退出管理机制不完善、日常监管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出通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再购住房须先退还经适房

  经济适用房主要保障对象是低收入群体,是为了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因此,《通知》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对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通知》还规定,已经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退出手续或补交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通知》要求,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也可委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单位定期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

  《通知》提出,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分配机制。在量化政府出资额的基础上,按照配售经济适用住房时承购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确定上市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政府优先购买权等管理事项。
唉,最近又胖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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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0:08 |只看该作者
非常关注!!!!有邻居知道吗?
Yesterday is a History, Tomorrow is a Mystery, Only Today is a Gift, That’s why we call it Pres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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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0:29 |只看该作者
没有操作性!你从上海买10套房,她怎么知道你住在新城呐?夸省市也没有联网。假设本市联网,可以离婚后再买,住建部没说住经济适用房的夫妻不许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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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0:46 |只看该作者
原来购买经适房,以为占了多大便宜。现在住建部动辄就拿经适房说事,让你夜不能寐,折腾死你。
以后再也不买福利房了,非要加个期限的话,那就是三辈子不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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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0:57 |只看该作者
其实新城当初买的时候和商品房价位差不多呀,政策怎么能老变呀,政府说话也太没谱了。不管怎么样也应该老房老政策,新房新政策,要不准得出人命,现在房价这么高,原价收回,呵呵要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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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1:04 |只看该作者
政府鼓励住经适房的夫妻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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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1:18 |只看该作者
昨晚电视一个专家说07年前的不应该完全叫经济适用房,而是规定了位置和价格的商品房,新城的房子也许可以划到这块上。原价收回,那是不可能的,现在有钱不等于我买房时就有钱呀。折腾老百姓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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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2:08 |只看该作者
专家说的能成为政策吗,如果一刀切,太不公平了吧,那些已经卖了获得收益的人群呢,还能把钱再追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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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2:28 |只看该作者
也看了这个政策,那么请问,公务员和以前的职工们分得房子(现在依然在分福利房的各大部委),他们是不是更不应该买第二套房啊?凭啥拿买经适房的人说事?因为制定政策的人不买经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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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2:30 |只看该作者
按合同办事,合同中没有写的,当时政策没有规定的,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收回?01年新城房价比重型园3800还高,吉祥园4000,和现在周围的房价按百分比计算,可以回收,我们多退少补。如果评估的低,大家可以要求以房易房,让政府在差不多同等地段置换一套。

不能说现在的房价高了,就盯着我们当时买房的价格,认为我们占了多大的便宜。

夏园春园的我不知道,板楼的大家都知道(星园原因特殊),当时买房子的时候,根本就不用排队,基本是到了就有,还可以挑呢。

诚信,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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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3:40 |只看该作者
当初我们买经适房时候可没这么多条款,或者说如果当初有这些条款也许好多人不息的买这破房子了呢。应该是老房老政策新房新政策,否则这么多买经适房的不得跟住建部拼命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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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5:52 |只看该作者
今天报上说关于老经适房的问题最多,还得等执行细则,等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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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6:33 |只看该作者
真正炒房的人不去查,经折腾本分的老百姓,对政府无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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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7:05 |只看该作者
报上老哪天通苑说事,什么暴利啊,出租啊。天通苑跟新城都是老经济适用房,难道新城也是这个范围的?
另外,zhfu对老经济适用房说话不算数其实早有先例了。当初买新城时,规定超出享受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先交,按3950的10%算,例如:职工享受60平米,买100的新城,超出的40平,交3950*40*10%=1.58w,卖房时,再交60平米的差价的10%作为土地出让金,假如新城卖23950一平,土地出让金=2w×60×10%=12w,加上买房时交的,总共向zhfu交土地出让金=1.58w+12w=13.58w。
但后来zhfu看房价上涨太快,改规定,土地出让金等于房屋全面积的差价的10%,还是100平的新城,还卖23950一平,土地出让金变为=2w×100×10%=20w。比原规定多交给zhfu 6.42w。虽然这部分钱都是买房的人出的,但无形中增大了买房人的负担,降低了经济适用房的房价。
上次改土地出让金的规定实际已经是违背合同了,但大家好像都没有太多反映。
唉,最近又胖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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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20:33 |只看该作者
楼上分析的对,我就觉得上次说的那个10%好像被吭了,可是又找不到曾经的经适房文本,又没人相应,只好认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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