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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仔细研究了《长安新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发现物业公司有多项没有达到承诺的义务,既然没有达到应尽的业务,也没有权利要求大家按时交纳物业费,我想大家不是不想交钱,而是因为物业公司没有让我们看到任何改进的地方,也没有任何改进的计划和意思。
现在全国消费者协会已经在征集广大居民意见来制定国家性的物业管理条例,说明物业管理确实普遍存在问题,所以需要广大居民齐心协力,由业主委员会牵头,代表大家与物业公司理论理论。
以下是长安新城物业没有尽到的义务:
1.小区停车管理没有规划,物业未经多数业主同意擅自占用公共道路两边停车,造成小区内道路狭窄,车辆行人均通行不畅;并且小区内无限速规定,对老人孩童穿行造成极大威胁。因此业主认为物业违反了《长安新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第五章第十六条第6条的规定。建议重新规划停车位、设置单行路线以及限速路障(如冬三楼前交通必经之地)等等,以保障良好的交通秩序。
2.单元防盗门锁毁坏,已报修多次,一直未予修理,安全隐患严重。保安人员形同虚设,对进入小区人员,各门卫甚至连头都不抬,更别提任何盘查。个别业主被盗,精神和财产均遭到严重损失后,拥有“24小时保安”的物业没有给予任何赔偿。因此业主认为物业违反了《合同》第五章第十六条第3条及第7条的规定。
3.小区内没有明确的养狗制度,造成公共场所狗粪随处可见,严重影响环境卫生;此外遛狗时间没有限定,对业主尤其是孩童的户外活动安全构成威胁。因此业主认为物业违反了《合同》第五章第十六条第4条的规定。
4.物业应每6个月向业主以公告形式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账目,未尽《合同》第四章第十五条“乙方义务”第4条的规定。
5.小区大门商家林立,但管理混乱,象农贸市场大门,新开三家饭店增加空气污染与水污染。也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允许二区4号楼底层占用唯一遮荫的公共活动场所开美容店。
6.小区内关于绿化带的承诺两年来一直得不到兑现,根据《合同》第四章第十五条“乙方义务”第6条,物业应有义务协助业主敦促房产开发商尽快解决。
根据《合同》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物业(乙方)违反《合同》第五章的规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业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补偿。
因此,我们期待着长安新城物业管理作出相应的举措,实现上述既定的管理目标;至少制定可实施的方案,获得业主的认可,那时广大业主自然会支持物业的工作,并交纳当年的物业管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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