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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新城业主委员会章程(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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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3 16: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长安新城业主委员会章程(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长安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是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成立的长安新城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是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在实施物业管理工作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非法人组织,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本业主委员会接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小区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舒适的居住环境, 建设文明、和谐小区。
第三条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第二章        业主代表的产生及职责
第四条 由于本小区业主人数众多,因此有必要选举业主代表,业主不能亲临大会时,可以通过业主代表来交换意见,讨论问题,主张权利。通过业主代表发放和收集选票,投票表决容易组织,可以保证业主对小区事务有最多的直接决定权。
第五条 板楼每单元的业主选举产生业主代表一人,塔楼每三层的业主选举产生业主代表一人。业主代表的职责是紧密联系本单元或楼层的业主,代表他们讨论问题,主张权利。当业主不能亲临业主大会时,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职责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每楼一人,由该楼业主代表推选产生。
第七条         业主大会通过对候选人的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三日内举行首次会议,选举产生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内或社会上公开聘任专职执行秘书二人。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给以补助,专职执行秘书给以工资。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是: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 、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6、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及收费工作;
7、依法筹集、使用和管理维修基金;
8、建立业主委员会档案制度;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坚持民主办理公共事务,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通过,这些事项包括:与多数业主有关的收费和收益;停放汽车和自行车的规章制度;全体业主共有物业使用的规章制度;不属于业主所有,但小区建设时专为业主规划的物业使用规章制度;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等。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坚持公开办理公共事务,充分尊重业主和同住亲属对小区事务的知情权、监督权和批评权。通过制定可操作的具体工作细则,做到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之前,公开会议议题,广泛听取民意;会议决议及时公布;定期公示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工作动态和工作总结;定期公示财务状况;保证业主可以方便地通过面谈、电话、电子邮件、社区网站等向业主委员会反映意见和了解情况,保证对每一条意见和要求都及时认真地答复;在社区网站开辟互动专栏,保证业主对小区事务自由表达意见和自由批评的充分权利等。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分设财务、工作等若干小组,委员充分发挥能力,指导专职执行秘书做好工作。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第五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但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告知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刻制、使用、管理。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个讨论稿是为邻居们成立业委会抛砖引玉的,大家看法差别不特别大,成立业委会就容易些。这个章程的特点是设业主代表,只要业主代表参会,业主大会就可以合法召开,业委会就容易成立了。另一个特点是今后小区里的事尽量由全体业主直接投票决定,通过业主代表开大会投票,业委会不是替业主做主的,是公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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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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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3 18:29 |只看该作者
目前的困难就是难以取得支持,和难以往下做细。

咱们小区太大了,夸张一点的说,同一件事,100个人就有100种看法,而且还都坚持自己的看法,这可怎么办。代表不了啊……
收入再多也嫌少

捐款再少也嫌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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