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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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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0 16: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对于在小区共有道路上停放汽车,并收取相关费用的现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指出,法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这就意味着,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将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尹田说,如果有车的业主无偿占据了小区的公共道路,则损害了无车业主的利益,因此只有让全体业主共同分享停车利益,天平才能得到平衡。
————引自:《物权法规定:小区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2007年03月19日
http://bj.house.sina.com.cn/news/2007-03-19/14391805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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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0 17:13 |只看该作者
。。。
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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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8 22:0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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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8 23:34 |只看该作者
尹田说,如果有车的业主无偿占据了小区的公共道路,则损害了无车业主的利益,因此只有让全体业主共同分享停车利益,天平才能得到平衡。
我是害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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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9 12:30 |只看该作者
成立业委会,解决问题,是当务之急
NIMB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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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9 18:34 |只看该作者
对啊,那是大家得公摊面积 竟然被物业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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