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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预备筹备组发布:“长安新城业主委员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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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0 14: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各位邻居:
    “业委会章程”不是政府审批必需的文件,所以没有政府的示范文本,业主根据需要自定内容。我们的章程重在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业委会招聘、解聘专职人员的程序,二是保证业主对业委会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批评建议权和质询权等。请多发表意见

           长安新城业主委员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长安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是长安新城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本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或者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小区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舒适的居住环境,建设文明、和谐小区。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与职责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根据《长安新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由业主代表从小区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立三日内举行首次会议,推举产生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根据《长安新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设立专职执行主任和执行主任助理2人。业主委员会成立二个月内并提前15天在小区内公布招聘信息。招聘包括自我陈述和答辩,全体委员无记名投票。最终受聘者须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出现无应聘者过半数的情况则在小区外招聘。(长安新城是大型小区,业主们每年交物业费七、八百万元,停车费和地下室的收入几百万元。业委会设专职人员管理,物业费才可能节约,属于业主的收益才可能归还业主,和请专职人员的花费相比,业主们的收入应该能大于支出。另外,我们需要有能力的人来当专职人员,目前我们能做到的业委会选举都是协商性质的,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竞争,这样的选举能产生业主的代言人,但不能产生有能力的管理人才,通过招聘选用人才是恰当的做法)

    业主代表组成监督和计票组,业主可自由旁听公开招聘过程。
    执行主任和助理聘任期18个月,期满后全体委员投票决定是否续聘,续聘不履行招聘程序。业主委员会决定不续聘或者未到期解聘的,履行招聘程序。业主委员会决定未到期解聘专职执行主任,要召开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代表听取双方陈述后投票决定。(业主委员会和专职执行主任相对独立,存在制约关系,由业主大会领导和裁判)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是:

1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通过专职人员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6、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及收费工作;
       7、依法筹集、使用和管理维修基金;
       8、建立业主委员会档案制度;
       9、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工作。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10、组织招聘、解聘业主委员会执行主任和执行主任助理。
      11、管理业主委员会的印章,监督专职执行人员的工作。发现其重要决定失误要及时指出,必要时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予以改正。(一般来说专职人员无法作出背叛业主的重大决定,因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限定了具体的重大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但是业委会的监督必不可少)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执行主任的职责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主任的职责是:
       1、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制订工作计划,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后,全面、独立地开展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对业主大会负责。
      2、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汇报工作。
      3、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公开、民主地开展工作,充分保证业主的知情权、监督权、批评建议权等。
      4、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汇报工作,参加讨论。
      5、对外代表业主委员会工作和交流。
       6、领导执行主任助理开展上述工作。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业主委员会执行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10名以上业主代表认为有必要的,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召开7日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同时在社区网站上公告。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并告知居民委员会和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同时在社区网站上公告。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第五章 业主委员会的公开、民主、负责(本章是想尽力保证业主的权利。为了使业委会在业主的权利下仍然有足够施展个人能力的空间,一般来说业主们有两条基本的权利就行,一是每年召开业主大会时全体业主投一次对业委会的信任票,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二不信任则本届业委会提前下台。二是业主们有对业委会的不可剥夺的话语权,随便批评、议论、号召颠覆都可以,自由言论,决不应该被禁止和删除)
    第十条 除《长安新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已经规定的,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也须经全体业主投票表决:
       (1)公共业权的使用规章制度、收益;
       (2)修改《业主公约》停车位使用分配方式、地下室使用分配方式。
        (3)与多数业主有关的收费和收益。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在小区显著位置开辟公告专栏,专栏内容包括:
       (1)定期公布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工作动态和工作总结;
        (2)召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之前公开会议议题,会后及时公布会议决议;
        (3)每季度公布财务状况;
        (4)业主自由张贴关于物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业主有贴业委会小字报的自由)
         (5)每季度公布业主意见汇总、业主委员会的分析和答复。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在社区网站上同时做和第十一条同样的工作。保证业主对小区事务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主任和助理负责听取、记录、答复每一位业主通过面谈、电话、电子邮件、社区网站提出的意见。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周半天轮流接待业主,听取业主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第十五条 5名以上业主代表和20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公开质询,答复质询的前7天将通知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和社区网站上公告。业主可以旁听质询。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可分工作和财务等小组,分工监督执行主任和助理的工作。
     第六章  业主委员会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刻制、使用、管理。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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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0 15:0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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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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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的还是很周到的,坚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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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支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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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支持,开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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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支持,然后再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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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真的不胖,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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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3 15:21 |只看该作者
什么时候执行
飚泪的女人伤不起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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