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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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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林栖园的邻居,进来聊聊!!( 群号8037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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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4 11:45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办法,我推荐无为做我单元的单元长.
宝马 发表于 2009-3-4 10:06

我推荐宝马做楼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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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5 10:34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早出门发现楼门上贴了关于反映人防出租的文件,大家都打电话了吗?
kebeir 发表于 2009-3-5 09:42

没看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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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6 09:27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无为 于 2009-3-6 09:28 编辑

http://caxc.net/viewthread.php?tid=77903&extra=page%3D1看看
现在要举报基本是物业推人防,人防推物业,因为很简单,人防肯定是收了物业的钱,所以物业才能代为出租,这样的话,物业只要出租就讲是人防的,看吧只要一进人就能打市长热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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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7 22:31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凯亚律师事务所董来超律师表示,一般的地下室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使用权和产权理应归全体居民所有。而作为人防工事的地下室则属于国家所有,按照“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具体应核对开发商的财务报表,才能最终明确使用权和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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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7 22:49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开发商对承包方只收租金不约束行为,承包方只顾赚钱不考虑安全,那小区的安全状况将十分令人担忧。施工材料是否隔音防火?如此高密度的人口,一旦发生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人员如何逃生?地下室是否具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是否得到了相关部门的验收许可?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谁来负责?他们如果在地下室违规用电用火谁来制止?如果用作经营,承包方是否有经营许可证明?卫生、消防、工商等部门是否有备案……
如果您不希望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不希望自己的安全受到威胁,不希望生活环境恶化……那么,我们希望您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合法渠道,向相关部门反映这个情况。


市长热线电话12345,市建委举报电话63983155,丰台区建委举报电话63813052;
北京市政府整风行风网站 http://rexian.beijing.gov.cn/?agMod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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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0 10:16 |显示全部楼层
在此我发表下个人意见:
1、凭我们两栋楼的业主的力量想阻止人防出租不太现实,这几天我也查了些其它类似小区的情况,人防工程是国家的,人防部有权出租,也就是说是合法的,打官司也都是业主败诉。所以我想如果仅仅是签名上访的意义不大,即使我们天天大队人马去那里和平散步,似乎也阻止不了,可惜我们业主没有混黑社会的,哈哈。

2、退一步的办法:地下室出口临街,要求物业为地下室单独修建通往马路的出口,两侧铁栅栏封 闭,2号楼后再为机动车增加一有保安值守的出口,夜间关闭。
    1、2号楼之间亭子出口加铁栅栏完全封闭,1、2号楼出口改造为人车分离,业主进入使用门禁,车辆凭车证进入,保安严格把守,不得有误,违者军法处置。

3、之所以造成目前的状况,主要原因在于业主是弱者,没有业主委员会,如果我们有了业主委员会,我们就不会那么的被动,所以当务之急是成立业主委员会。建议周六再加一个重要议程,讨论成立业主委员会事宜。

4、为了周六的活动有更多的业主参加,建议大傻兄弟多打印几份通知,贴于各单元楼门前。

以上拙见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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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1 09:26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看相关资料,地下室应该是开发商的,他有使用权,没有产权,产权归人防。目前的情况应该是开发商与人防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利益共同体,而后开发商又委托物业来经营,(猜想物业也有利益可分),现在只要切 ...
sunnyday 发表于 2009-3-10 22:54

前提条件是成立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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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1 09:27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建议:
横幅是必要的,可以在开会的时候扩大宣传及影响力.对物业也起到震慑作用.
开会地点可否改在小区门口,最好能请到媒体参与.
宝马 发表于 2009-3-10 10:44

开会地点可否改在小区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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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1 15:23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无为 于 2009-3-11 16:22 编辑

4666楼
有最新链接!!
我就不浪费篇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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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1 15:43 |显示全部楼层
据统计,北京目前有3000多个住宅小区,1700多家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却仅有400多个,真正由业主自己成立并能代表业主发挥作用的业主委员会更是少得可怜,很多业主反映想成立业主委员会难,实现业主委员会备案更难。通过调查,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最主要原因在于业主对相关法律知识不熟悉,流程不清楚,导致无所适从。因此,聘请专业律师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应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



一、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介绍



首先,业主大会不是所谓的自发组织,更不是违法组织,它是完全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成立、依法召开的大会,依法成立的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的主要法律依据、主要的行为依据是《物业管理条例》,还有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规程》,以及各地房产机关颁布的相应文件。

而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是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业主(代表)选举产生,受业主(代表)大会委托,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监督或者实行自治管理(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同时协调处理个别业主权益与大多数业主权益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



二、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条件



实际当中,各个地区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条件不尽相同。

1、如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50%,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30%不足50%,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当由所在区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2、如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成房物管[2003]7号 相关条款规定:公有住房出售达到总建筑面积1/2以上的,商品房出售达到总建筑面积2/3以上且竣工交付使用满1年的,业主应当筹备业主大会的成立。

3、京政办发〔2001〕91号文规定:“凡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入住率超过50%,或首户入住已满二年的新建居住小区,应组建业主委员会;1994年底前投入使用的老旧小区,房改售房率超过50%的,应组建业主委员会。”

4、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第七条相关规定: 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因此,一般来说,《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需要以住房的出售面积达到建筑总面积的一半以上,但是各个地区,根据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又有进一步具体的规定。



三、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程序



(一)、 提出申请

向房管局提出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的书面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申请表》,并且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二)、 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
    街房管局接到申请后,做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
    (三)、 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
    1、筹备小组自成立起30日内拟好《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大会业主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并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征求业主主意。《业主大会业主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这两份文件需由2/3业主书面同意才能通过,这是最重要的事情,以后的程序都是依据这两个文件进行,对相关规则、事项要制定详细。例如:放弃即视为同意,人防、停车库等地下空间不计入投票权等。
    2、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业主的投票权按每户一票计算,物业建筑面积每一平方米为投票权的计算份额,超出部分按四舍五入处理。以产权证明书为准。单位代表须有单位授权委托书。
    3、组织各楼宇开业主大会产生业委会候选人。由于业主较多,不可能召集所有业主在一起开会,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分时分区召开业主大会,开会选出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此后开业主代表开会即视为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的产生应经其所代表的业主中拥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通过。凡须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业主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业主代表的投票权是其所代表业主的投票权的总和。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全体业主集中统一开,也可以部分业主分时分区地开;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票权数过2/3投票通过,才有效。
    4、筹备小组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大会业主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筹备小组决定业主大会成立的时间和业委会的组成人数(5-15人,单数),定出投票时间(3-7天,要报国土局备案)。汇集业委会候选人的资料,将候选人的简历表、选票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告。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制作选票,制作设置一或多个投票箱(也可上门收选票),由国土局封投票箱,点票时由国土局开箱和鉴证。业主大会召开15日以前通知投票权人,国土局、街道办事处、开发商、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到场。
    5、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业主大会,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公约》;公开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会后筹备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或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出席大会的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或业主代表通过。
    6、一个平方米一个投票权。要弄清楚业主的住房面积,可从国土局拿到业主的资料,在收选票时,请业主出示产权证明。在填写业主代表投票委托书时,应该附上双方的身份证以及产权证明。可以要求现在的物业管理公司通过国土局提交一份业主名单资料。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拒绝,则可以直接通过国土局,向物业管理公司施加压力。
    7、开发商只有一个投票权。一个商铺一个代表。商铺可以当业主代表,只要在业主委员会选举中,业主如不投他票,他即落选。即使他入选了业主委员,也可以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让他的意见不能实现。由住宅业主代表负责收选票事宜。住户面积大于商铺面积,就没问题。
    8、筹备小组成员可以成为业主代表,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
    9、业主委员会每个成员只代表一个投票权,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业主委员会凭业主大会的授权行事,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须由业主大会即业主代表表决确认,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负责,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表决以面积计算选票权,每个业主代表所代表的份额不变。
    10、单位办公楼可以参加投票,单位办公楼在小区内,使用小区的公用设施。如果票权数不够,则要把单位办公楼拉进来,说服的理由:大家都在同一个小区内,要把整个小区的安全、稳定、美好,要把小区统一管理,才有利于大家的工作和生活。
    11、发送文件给业主时,请其签收,用回执证明已经给过文件,视为送达。如果业主有意见,可以附意见。如某业主不同意某一条款,实行少数服从多数。
    12、提交的业主委员会成立申请需要改动的,可以提交补充资料,用来补充说明更改的情况。
    13、由业主代表收集票数,提出两个问题让业主回答:①是否满意现在的物业管理公司?②是否愿意委托业主委员会选举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只需要回答是或者否。每家都要做出书面意见。
    14、开发商也应该会同意公约和议事规则(这是房管局制定的,是公平的),因为他也想争取到物业管理权。
    15、一般来说,应该有维修基金,如果没有,则要在以后集资。
    (四)、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成立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推选出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五)、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登记手续。(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二)业主委员会章程。(三)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的报告及其资料。(四)业主公约。(五)其他相关资料。?
    (六)、 核准批复
收到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意见,业主委员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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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3 15:19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今晨出差回来了,看到网上大家热情参与非常鼓舞,晚上业主联络小组暨业委会筹备组将碰头研究明天大会议程。
水瓶座 发表于 2009-3-13 13:45

感谢水瓶座及各位邻居的努力!
为了我们的权益继续加油,共筑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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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4 22:16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的业主大会还是令大家欢欣鼓舞的,得到了小区很多业主的支持!
希望全体业主团结起来维护家园!维护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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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5 15:38 |显示全部楼层
报名  2人   开车  空两个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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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0 10:11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无为 于 2009-3-30 11:20 编辑

终于有法可依啦  哈哈!!!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
第二条 使用地下空间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已按法定程序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

  (二)具有与实际使用功能相配套的给排水、卫生间、用电、消防、通风等设备设施。

  (三)地下空间出入口应按设计规范使用,用于人员聚集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应具有2个以上的安全出入口,且人民防空工程应具备与居民出入相分离的室外主要出入口。人防工程地面管理用房应与其地下空间配套使用。

  (四)安全出入口、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楼梯和疏散通道的最小净宽应符合以下表内要求。  
2号楼地下室的第二个出口在五单元里面,没有和居民出入口分开,并且是室内出入口,所以不能作为人员聚集场所使用!!!!!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
链接http://www.beijing.gov.cn/zfzx/fg/flfg/flfg2/qtl/ggaq/t7082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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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0 11:21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无为 于 2009-3-30 11:35 编辑
顶,这是什么政策里的?
风水 发表于 2009-3-30 10:26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
链接http://www.beijing.gov.cn/zfzx/fg/flfg/flfg2/qtl/ggaq/t7082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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