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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平板电视厂商合法趋利,何错之有? [打印本页]

作者: 深海芋头    时间: 2010-3-16 16:09
标题: 平板电视厂商合法趋利,何错之有?
平板电视厂商合法趋利,何错之有?
历年央视的315晚会,都会把一些企业拎出来扁一顿。今年的板子则打到了索尼、飞利浦、三星等跨国企业的屁股上。罪名呢,则是他们的平板彩电针对屏幕只保修2年,不符合国家“三包”规定。
现在我们就来看看这个规定的具体内容都是什么。在这个出台于1995年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关于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中,在彩色电视机一栏里,赫然写着彩色电视机的主要部件包括的是“显像管、行输出变压器、高频头、集成电路”,无论如何看不到平板电视屏幕的字样。这说明了什么?只能说明了负责制定这个规定的有关政府部门——也就是今天的工业与信息产业部,从部长到门卫、锅炉工,在1995年至今的15年里,没有听说市场上出现了名为“液晶电视”以及“等离子”的东西,个个家里看的都是传统的显像管电视。幸好,这些公务员为了做好本职工作,对平板电视这等奢侈品不屑一顾,把精力完全投入到时刻关注全世界科学技术的发展中去,总算知道世界上有种名为“电脑”的东东,2002年出台了《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其中,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里,在显示器一栏,赫然有“含液晶显示器”字样。相信大家都知道,这里的“液晶显示器”和“液晶电脑屏幕”在技术原理上基本是一致的。在这种情况下,在我看来,对于最大限度追求利润的商家而言,在《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间选择性质更近似、成本更低的后者,既是合法的,又是合理的。
这样看来,对于消费者而言,这个哑巴亏的源头也就很清楚了,那就是相关职能部门的不作为,没有根据科学发展和市民消费变化的实际情况,淘汰过时落伍的旧规定,及时出台新的规定。
有关部门的消极怠工,其实并不奇怪,毕竟老百姓手里的平板电视坏了没地方修,和他们的官位没什么关系,消极怠工的也不是信息产业部他们一家,造成的后果也不是最大(毒奶粉泛滥前,三聚氰胺就不在有关部门的残留标准之上)。除非是上面追究起来这么多的平板电视坏了,导致老百姓欣赏不到各路领导人出席会议时挥斥方遒的飒爽英姿,亲切慰问困难职工的音容笑貌。真正奇怪的倒是央视这种柿子捡软的捏,或者说是这种楞把没病没眼的柿子说成坏柿子的的做法。回顾一下央视315的历史,板子打下去的,不是外企,就是民企。
作者: 北京假日    时间: 2010-3-16 16:19
总之,对咱老百姓有利的事就支持
作者: 顺溜    时间: 2010-3-16 19:12

作者: 温柔的耗紫    时间: 2010-3-16 20:17
平板电视厂商合法趋利,何错之有?
历年央视的315晚会,都会把一些企业拎出来扁一顿。今年的板子则打到了索尼、飞利浦、三星等跨国企业的屁股上。罪名呢,则是他们的平板彩电针对屏幕只保修2年,不符合国家“三包” ...
深海芋头 发表于 2010-3-16 16:09


最后一句有问题,去年板子好像就打在山东移动屁股上了,呵呵

国外的平板商,无非打了个擦边球,你公务员不作为,我就钻你空子呗。不过,这末钻空子是否“无错”,消费者会用脚投票的。
作者: 天行者    时间: 2010-3-17 11:43
现在出现这么久,监管部门的不作为,我觉得是首先要纠正和反省的。
而且我相信厂家之前应该与相关管理部门有过不错的沟通的。
作者: 水晶骨头    时间: 2010-3-17 13:53
的确,国家的法规有漏洞,这是根本问题。不过这些品牌的客服说“显示屏不是主件”这样的雷人话,真是把消费者老百姓当傻子看了,让人难以接受。
作者: 冷水鱼    时间: 2010-3-17 16:28
根本
作者: 懒得起    时间: 2010-3-18 16:18
法规不完善是一方面,但是这种先例在国外也不是没有,一般采取的办法是开听证会,如果听证会认定厂商欺诈消费者,如“液晶屏不是电视主要部件”为欺诈或霸王条款,一样改怎么判怎么判。
没有人情味和道德的趋利,一定会有问题的,出来混早晚要还的。
就比如HP,也许别的PC厂商也有同样的问题,而且央视也许出于维权和其他想法,但毕竟你存在这个问题,要办你,你就只能忍了,有种的自己做好,别怪小强啊。
央视当然不可能一碗水端平,但是板子总要打的,这还是怪他们做的事情太适合做“喜闻乐见”的节目了。
作者: tiger    时间: 2010-3-18 16:46
从反击国外贸易保护主义的角度来看,我要大声叫好
作者: 深海芋头    时间: 2010-3-18 20:40
从反击国外贸易保护主义的角度来看,我要大声叫好
tiger 发表于 2010-3-18 16:46

这二者的关系何在?
作者: 深海芋头    时间: 2010-3-18 20:45
比如HP,也许别的PC厂商也有同样的问题,而且央视也许出于维权和其他想法,但毕竟你存在这个问题,要办你,你就只能忍了,有种的自己做好,别怪小强啊
懒得起 发表于 2010-3-18 16:18

惠普和我上面说的,可不是一回事。
说起惠普,这的的确确算是我对非日企品牌里面最反感的一个了,当初上学时,就听说,在所有的外企里,惠普员工的日子是最舒服的,他们的研发部门,把国产的服务器换个外壳,贴上自己的标,价格就长了n倍。
作者: 深海芋头    时间: 2010-3-18 20:51
法规不完善是一方面,但是这种先例在国外也不是没有,一般采取的办法是开听证会,如果听证会认定厂商欺诈消费者,如“液晶屏不是电视主要部件”为欺诈或霸王条款,一样改怎么判怎么判。
没有人情味和道德的趋利,一 ...
懒得起 发表于 2010-3-18 16:18

按照中国的现行法规,液晶屏的的确确不是“主要部件”,最起码按照三包规定里的内容是如此。既然有着明确的法规,“听证会”也不能做出超越法律的解释。在法庭上,是否合法绝对要排在是否合理前面,“该怎么判就怎么判。”
很希望看到所谓的国外先例,究竟是怎么一回子事儿。
作者: 传说中的小新    时间: 2010-3-18 21:05
就说那个大货车的安全护栏
要不是国家法规不严谨,管理不完善
也不至于,所以说政府的不作为和漏洞才给了这么些人钻空子的机会
作者: boy77    时间: 2010-3-18 21:15
按照中国的现行法规,液晶屏的的确确不是“主要部件”,最起码按照三包规定里的内容是如此。既然有着明确的法规,“听证会”也不能做出超越法律的解释。在法庭上,是否合法绝对要排在是否合理前面,“该怎么判就怎 ...
深海芋头 发表于 2010-3-18 20:51

呀呀呀呀
这个可是个原则性问题

英美法系区别于大陆法系的最重要一条就是
人家重案例,我们重法条

人家的法官可以“造法”,而我们的不行
如果某一件事没有先例,就要控辩双方拿出十八般本事说服陪审团,定下案例以后就是法

这个博弈过程当然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和道德体系下进行

这个案例要是在美国,我几乎可以肯定
控方会得到大众和媒体的支持
而辩方则会启动攻关流程,展开院外游说(美国人这种公司既合法又牛牛哦)

然后就看怎么挑陪审团了
如果辩方挑的好,或许会出现个相对好点的局面
如果都是同情控方的人,那就等着瞧吧

当然,如果事情影响足够大,比如出事的是某一行业利益集团,而不巧的是现任总统就是人家扶上来的,那这事好看了
一波N折,反对党发动各种力量,而总统则会平衡平衡再平衡
很要功夫的
作者: boy77    时间: 2010-3-18 21:22
这二者的关系何在?
深海芋头 发表于 2010-3-18 20:40

你真的看不出来么?
你说丰田在美国现在这灰头土脸的样,完全是由于个单纯的质量问题么?
如果您真这样认为,恐怕就要从幼儿园开始补课了
作者: boy77    时间: 2010-3-18 21:25
就说那个大货车的安全护栏
要不是国家法规不严谨,管理不完善
也不至于,所以说政府的不作为和漏洞才给了这么些人钻空子的机会
传说中的小新 发表于 2010-3-18 21:05

这话说到根子上了
我始终认为,中国现在最大的、动摇根基的问题之一就是
中基层的行政不作为
作者: 深海芋头    时间: 2010-3-18 21:32
你真的看不出来么?
你说丰田在美国现在这灰头土脸的样,完全是由于个单纯的质量问题么?
如果您真这样认为,恐怕就要从幼儿园开始补课了
boy77 发表于 2010-3-18 21:22

是啊,美国的单边贸易保护主义,让无数国家的无数企业——不管是丰田这样被人家抓住小辫子的,还是诚实经营踏踏实实做好自己产品的,受累不浅。你知道的这点常识,就不必在这里卖弄了。
作者: boy77    时间: 2010-3-18 21:36
是啊,美国的单边贸易保护主义,让无数国家的无数企业——不管是丰田这样被人家抓住小辫子的,还是诚实经营踏踏实实做好自己产品的,受累不浅。你知道的这点常识,就不必在这里卖弄了。 ...
深海芋头 发表于 2010-3-18 21:32

问题是您先问的这个常识呀?
从反击国外贸易保护主义的角度来看,我要大声叫好
tiger 发表于 2010-3-18 16:46

这二者的关系何在?
深海芋头 发表于 2010-3-18 20:40

作者: boy77    时间: 2010-3-18 21:40
不管常识不常识
不管卖弄不卖弄

我再卖弄一下我的原则:
不患无位,患所以立;不患莫己知,求为可知也。

啊,孔孟家乡的同学
作者: boy77    时间: 2010-3-18 21:43
美国人牛就牛在
人家认定的事,就要叨叨
用各种方法叨叨,没完没了的叨叨,想尽办法在各种场合叨叨
不管全世界咋说,人家就照自己的逻辑叨叨

一直叨叨到实现目标为止
其实这个原则孔子已经教育过我们了
作者: 芳邻    时间: 2010-3-19 07:54
哎,还是要佩服BOY同学,我说不出这样有理有力的话,虽然我觉得“平板电视厂商合法趋利,何错之有?”这有问题,他的趋利虽然看着合法,但是众多中国消费者付出了额外的代价,而如果一旦相关法律或者规范调整呢
作者: 懒得起    时间: 2010-3-19 09:26
“趋利”?
我想起当年新闻报道过的事情,有些地方养殖小龙虾的时候居然向养殖的池塘里面排放厕所污物,其实我也没有在之前找到国家法律法规中禁止用屎尿做饲料进行养殖的条例。
这当然是趋利了,其实我也喜欢钱,也趋利,但是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只是每个人对“道”的理解不同罢了。
这里并不是说相关部门就没有责任,但是如果找空子还是可以找到一些的,但违背道德而暂时未被法律所命令禁止的事情,做了还能睡着觉的人,确实挺高的。
有的人不理解,非典那年手上有药材,市场需求量超大,那提高价格不是符合市场规律吗?为什么还要挨抓、挨罚呢?
作者: boy77    时间: 2010-3-19 09:40
法律这东东
绝大多数都是事后制定和完善的

因为有了纠纷又没有规则,才会出现法律
绝对不是倒过来
我得再次卖弄一下这个人类发展的基本常识

法律跟不上现实和有盲点是正常的
没有是不正常的
地球上哪种社会哪个国家都是这样
火星上啥样咱不清楚

那碰上法律没有规定细节或滞后的事情怎么办?
人总是要讲天理啊

你呼吁和监督尽快立法规范是好事
你鼓吹钻法律的空子,晃惦老百姓多挣钱这种思想的行为是啥呢

就是伤天害理
作者: boy77    时间: 2010-3-19 09:49
曾经一段时期
我国社会确实是有种思潮
就是“打擦边球”“钻制度的空子”“利用规则的漏洞”挣钱,拼命挣钱,不管不顾挣钱

这又是动摇根基的大问题之一
挣钱趋利的根本靠的是勤奋、创新
而不是什么灰色和空子

幸而我的民族有几千年的历史
我的同胞绝大多数是善良的
这种没天理的思潮很快就不见了
作者: boy77    时间: 2010-3-19 09:51
我的民族是怎么样合理趋利的?
我再卖弄一下:
夫商与士,异术而同心。故善商者,处财货之场,而修高明之行,是故虽利而不污;善士者,引先王之经,而绝货利之途,是故必名而有成。故利以义制,名以清修,各守其业,天之监也。如此则子孙必昌,身安而家肥矣。
作者: 深海芋头    时间: 2010-3-19 10:07
你鼓吹钻法律的空子,晃惦老百姓多挣钱这种思想的行为是啥呢
boy77 发表于 2010-3-19 09:40

你把眼睁大点,我的帖子有哪句话有这意思?
作者: 深海芋头    时间: 2010-3-19 10:14
“趋利”?
我想起当年新闻报道过的事情,有些地方养殖小龙虾的时候居然向养殖的池塘里面排放厕所污物,其实我也没有在之前找到国家法律法规中禁止用屎尿做饲料进行养殖的条例。
这当然是趋利了,其实我也喜欢钱,也 ...
懒得起 发表于 2010-3-19 09:26

你找不到“国家法律法规中禁止用屎尿做饲料进行养殖的条例”,我觉得,是因为国家有关部门对养殖环境的卫生标准和农牧水产品的质量已经有了相应规定。
再说一下非典时期药品的例子。你看清楚,我在原文里说的,在趋利前面有一个先决条件,就是“合法”。而在流行性疾病威胁社会公众的情况下,哄抬药品价格,我相信在任何国家都不会是合法的。
作者: boy77    时间: 2010-3-19 10:25
你把眼睁大点,我的帖子有哪句话有这意思?
深海芋头 发表于 2010-3-19 10:07

看看您的标题:
平板电视厂商合法趋利,何错之有?

这里您隐含了两个要点,咱们搞搞清楚:
第一:平板电视厂商这个概念。
在这个案例中,准确的说应该是合资或国外品牌平板电视厂商。这点非常重要,否则就不会有后面那些什么贸易保护什么态度问题了。
这件事的核心内涵之一就是,外国人和中国人对待中国老百姓的态度是不同的。
第二:合法趋利。
这个合法二字是你个人定义的,后面你也花了大段说明这一问题。
问题在于,是否合法不是你我定义了说明了就合法了。合不合法是个严肃的法律过程,是司法机构作出的结论。
在此前,只是个讨论,而且既然争议很大,这说明其不能定义合法也不能说非法,而是法律的不完善,是个空子。

最后这句何错之有加问号
就是这个空子下您的态度
作者: boy77    时间: 2010-3-19 10:40
搞搞清楚
第一,法律是权威的,良好社会秩序当然要靠法律。
第二,法律和道德必然要统一。明显不适应现阶段主流社会道德的法律必然是需要调整的法律。
第三,良好的社会秩序既要靠法律,道德也不能缺失,二者不可偏废,因为法律永远不可能管了、预见了所有的细节。
第四,遵纪守法和钻法律的空子是两回事。遵纪守法当然要保护,可钻法律空子挣昧心钱就要反对。
第五,是否遵纪守法不是哪个人定义的,是司法机构定义的。
作者: 深海芋头    时间: 2010-3-19 10:40
对于楼上内容之一,我还是那句话,法律不完善才是你所说的“态度是不同的”这一现象的根源。我相信,如果,如果法律法规里已经明确平板电视的属性,这时出现中国老百姓的合资品牌、外商独资品牌的平板电视屏幕出现质量问题而厂商不予按照有关法律进行维修、更换、退货等等处理,我们的老百姓绝对一告一个准。究竟是什么让这些消费者投诉无门?是厂商胆敢违反消费者法、三包规定,还是公务人员不作为,导致立法滞后,继而导致在现行法律中,厂商的行为本身就不违法?
作者: boy77    时间: 2010-3-19 10:43
谴责的不是你遵纪守法
谴责的是你钻法律空子挣钱
谴责的是你当中国老百姓是傻子
作者: 深海芋头    时间: 2010-3-19 10:46
对于之二,即使“争议很大”,合法与否,到了法庭上还是非常明确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同的利益立场导致不同的角度,从而出现争议,太正常了,但是,到了法官那里,没二话,就是按现行法律办理。
我也没有认为“我定义了说明了就合法了”,我只是根据现行的三包规定,提出我对原文中这种现象是否合法的意见。
作者: boy77    时间: 2010-3-19 10:53
对于楼上内容之一,我还是那句话,法律不完善才是你所说的“态度是不同的”这一现象的根源。我相信,如果,如果法律法规里已经明确平板电视的属性,这时出现中国老百姓的合资品牌、外商独资品牌的平板电视屏幕出现质 ...
深海芋头 发表于 2010-3-19 10:40

第一,对于不作为我的态度很明确,这是动摇国之根基的事情,要反对,坚决反对。
第二,法律不完善和滞后,不单是一个不作为就解释和解决的。
第三,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是应该拼命钻空子挣钱还是坚守起码的道德?
第四,这种情况非常多,不仅仅一个平板电视行业。我国法律法规需要调整和补充的地方太多了,而且不是一天两天就能立即解决的。除了呼吁和监督尽快立法和完善法律。是放任洋人钻空子挣钱晃惦中国老百姓还是利用一切合法手段争取自己的权益?
作者: boy77    时间: 2010-3-19 10:55
对于之二,即使“争议很大”,合法与否,到了法庭上还是非常明确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同的利益立场导致不同的角度,从而出现争议,太正常了,但是,到了法官那里,没二话,就是按现行法律办理。
我也没有认 ...
深海芋头 发表于 2010-3-19 10:46

所以我只讲了合法与否是讨论中
而您可是开宗明义的定义了合法
作者: boy77    时间: 2010-3-19 10:59
说一千道一万,总结下下吧

共同点是:
国家法律有缺失,立法和行政不作为要骂,要监督,要尽快改正。

不同点是:
在法律缺失下,钻空子挣钱对不对。

我的观点:
要有道德底线,不能啥钱都挣,更不能当中国老百姓是傻子。
您的观点:
只要不违法,或者说法律没定义清楚,怎么挣钱就是天经地义。
作者: 甘果    时间: 2010-3-19 11:05
没有驱动,这种钻空子的事情以后还会有很多很多
谁能在将来何时安装驱动?很难说
作者: boy77    时间: 2010-3-19 11:06
所以啊
对于平板电视这件事,由于立法缺失,只能是尽快立法,同时谴责钻空子挣钱这种思想和行为
而不能采取什么具体行政手段处理

对于HP那件事,如果认定有违法行为,就可以立刻调查处理

如果您质疑和谴责立法缺失和不作为,这要鼓掌
如果您质疑和谴责“谴责钻法律空子挣钱”,我就要叨叨到底
作者: boy77    时间: 2010-3-19 11:11
咦?奇怪,管理员那段跑到哪里去了?
您这可是属于利用职权啊

我觉得您还是把那段话放上来的好
让整个讨论完整
作者: boy77    时间: 2010-3-19 11:16
发表了,又自己删掉
这本身没什么,属于您的权利

问题是,我觉得您已经参加了讨论
表明了观点,且已经有了相应的回应,然后您再抽身而去把别人的讨论孤零零晾在那有些不妥当吧

况且我觉得您没有任何违法违规的言论啊
作者: boy77    时间: 2010-3-19 11:26
啊,我想起来了
刚才我就想引用,结果系统不让

所以啊,我看这是个立法缺失
您要以管理员权限来管理违规,这是赋予您的职责,天经地义,只要处理的有理,没啥可说的。
但您要以普通讨论者的身份发表言论,自由讨论,就要遵守法律和讨论的一般规则。否则就是利用职权不当获取便利啊。
作者: 懒得起    时间: 2010-3-19 11:26
你找不到“国家法律法规中禁止用屎尿做饲料进行养殖的条例”,我觉得,是因为国家有关部门对养殖环境的卫生标准和农牧水产品的质量已经有了相应规定。

深海芋头 发表于 2010-3-19 10:14

关于质量问题,我想当初的“二噁英”等有毒物质,都是发现食品里有才纳入到法规中的,不可能把所有有毒物质都包含进法律法规,而且随着科技的发展有毒的合成成分作为其他领域有用的添加材料会不断被发现并生产,法律同样不肯能马上纳入。食品的生产者是否该趋利呢?
但是我并没有替立法部门解脱责任的意思,反倒是希望他们必须做的更好,更尽之责。
但是楼主的帖子从题目到内容,意思很明确,厂商没错,而错在立法部门,论点就有问题。
活在世上,遵守法律法规是最低的行为规范,这不用我说任何人都明白,但是像“敲寡妇门,刨绝户坟(欺负没儿女的老人),戏聋子,骂哑巴”,好像法律上也没有比更严厉的惩处,但是道德上是否能被人接受呢?
我想说的就是这一点。您觉得我说的有没有道理呢?
作者: 网管    时间: 2010-3-19 11:30
咦?奇怪,管理员那段跑到哪里去了?
您这可是属于利用职权啊

boy77 发表于 2010-3-19 11:11


任何人都可以删除自己的回复,这不是管理员的特权
作者: boy77    时间: 2010-3-19 11:30
看看,连一个论坛管理的场合都这样
您指望国家这些问题靠两张嘴一骂就一蹴而就的解决了
作者: 深海芋头    时间: 2010-3-19 11:33
那我也来总结一下吧
1职能部门的不作为,导致立法滞后,是老百姓投诉无门的根源
2对于厂商,更多的要依靠法律手段进行调整
3任何一个行业都要有自己的职业道德,个人、企业都是如此
4对于在自己的法律义务之外,为公众做出更大贡献的商家,如315晚会里中,国资品牌自动延长保修期,或者为更多残疾人提供工作机会,当然要大力提倡表扬
5商家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就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本分。上一条中提到的内容,是值得鼓励,但不宜作为硬性标准。
作者: boy77    时间: 2010-3-19 11:37
任何人都可以删除自己的回复,这不是管理员的特权
网管 发表于 2010-3-19 11:30

您的特权在这里:
第一:刚才别人没法引用您的话,系统不让,这就会使得讨论处于不平等状态。
第二:作为讨论,就要讲究讨论的规则。您的言论自说自话,删了无所谓。但一旦引起讨论和回应,您再删掉使得讨论显得断章取义就是您的不是了。

本来引用这个动作可以确保这个BUG得以解决
但您管理员的权限使得别人不能做这个动作

解释下吧
作者: boy77    时间: 2010-3-19 11:42
那我也来总结一下吧
1职能部门的不作为,导致立法滞后,是老百姓投诉无门的根源
2对于厂商,更多的要依靠法律手段进行调整
3任何一个行业都要有自己的职业道德,个人、企业都是如此
4对于在自己的法律义务之外,为公 ...
深海芋头 发表于 2010-3-19 11:33

虽然我觉得观点上还是有距离
不过比起您的主体文章来,讨论还是正确的
作者: 网管    时间: 2010-3-19 11:49
    任何人都可以删除自己的回复,这不是管理员的特权
    网管 发表于 2010-3-19 11:30

您的特权在这里:
第一:刚才别人没法引用您的话,系统不让,这就会使得讨论处于不平等状态。
第二:作为讨论,就要讲究讨论的规则。您的言论自说自话,删了无所谓。但一旦引起讨论和回应,您再删掉使得讨论显得断章取义就是您的不是了。

本来引用这个动作可以确保这个BUG得以解决
但您管理员的权限使得别人不能做这个动作

解释下吧
boy77 发表于 2010-3-19 11:37


对应两个疑问:
第一,系统不让是因为您引用的时候,我已经先把自己的回复删除了。和特权无关,上一个帖子您就成功引用了我的话嘛
第二,我先删除,您后引用。换句话说,我删除的时候,还没您的回复呢。所以这个问题本身就是伪命题,当然也和特权没一点儿关系
作者: 深海芋头    时间: 2010-3-19 11:49
6对于央视而言,在出现老百姓投诉无门的情况下,柿子捡软的捏,板子只敢打到企业的屁股上,丝毫不触及这一现象的根源,是违反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的
作者: boy77    时间: 2010-3-19 11:54
本帖最后由 boy77 于 2010-3-19 11:55 编辑
对应两个疑问:
第一,系统不让是因为您引用的时候,我已经先把自己的回复删除了。和特权无关,上一个帖子您就成功引用了我的话嘛
第二,我先删除,您后引用。换句话说,我删除的时候,还没您的回复呢。所以这个问 ...
网管 发表于 2010-3-19 11:49

核心解释是这个嘛:
系统不让是因为您引用的时候,我已经先把自己的回复删除了。

也就是说我在看和写回复的时候,您已经删掉了。
这个解释我接受,对于我的错误猜测向您道歉

那您是否同意我根据回忆把您的那段言论补到它该在的地方呢
作者: 深海芋头    时间: 2010-3-19 12:04
但是楼主的帖子从题目到内容,意思很明确,厂商没错,而错在立法部门,论点就有问题。
活在世上,遵守法律法规是最低的行为规范,这不用我说任何人都明白,但是像“敲寡妇门,刨绝户坟(欺负没儿女的老人),戏聋子,骂哑巴”,好像法律上也没有比更严厉的惩处,但是道德上是否能被人接受呢?
我想说的就是这一点。您觉得我说的有没有道理呢?懒得起 发表于 2010-3-19 11:26

您说的是这些例子,明显都是“缺德带冒烟”的,这叫做有“高度盖然性”,就是从任何一个角度,都是无法否认、毋庸置疑的缺德。任何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都应当见到这种行为,就予以谴责。
但是,315晚会的例子,我觉得不属于这样的情况。假设有两个造纸厂,排污标准一个拿国家最低标准,一个自己多掏钱上了更好的污水处理设备,自我加压来减少排放,我们固然要鼓励后者,但是对于前者,我也不认为有错,不认为就堕落在道德标准下了。
对于平板电视厂商也是这样,它偷漏税了吗?克扣工资了吗?有的话,坚决拿下,严惩不贷!但是,他如果只是没有用超过法律标准的更严格的标准来要求自己,那么,我觉得这还只是一般的、正常的经营行为。
您看我的原来文字,其重点究竟是鼓励平板电视厂商用法律最低标准来降低成本,还是批评有关部门不作为?认为厂商他们的行为合法,并不等于鼓励他们。这二者的差别,大了去了。
作者: 棒子面    时间: 2010-3-19 12:18
现在很多东西都用标准或者规范来说事,但标准有些是最低要求,甚至是含混不清的。
作者: 懒得起    时间: 2010-3-19 13:30
“社会责任感”这种说法很好。
我真心希望立法部门、厂商和公民有有那么一点点。
我还不能说我是个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但是正在向这个方面努力,这个议题也不讨论了,各自有各自的想法。
作者: 小辛    时间: 2010-3-19 16:34
不知道HP的同型号电脑在国外卖不卖?
国外怎么对付的?
作者: gunsmoke    时间: 2010-3-19 21:18
本帖最后由 gunsmoke 于 2010-3-19 21:20 编辑

来,放松一下。

中国现在不知道有没有卖翻修的产品。
我去年这个时候买了个16寸的HP LAPTOP(AMD ATHLON X2/320G/2G/),669块钱。
用了快一年了。觉得还挺好
其实中国应当大张旗鼓的开始卖REFURBISH的产品,因为中国是个这么大的MANUFACTURE……
还买过一些REFURB的产品,如JVC的 HD CAMCORDER,也不错,哈哈哈……我爱REFURB
作者: boy77    时间: 2010-3-19 21:55
有啊
不过呢,这事要看情况

HP的R机我们买过好多呢

对于低端机器,便宜,相当便宜。而且有些并不是翻新机,而是例如样机或内部回收机
那是相当值
但这要看机会,村里专门有人干这事,你们谁感兴趣,可以推荐你们代理商哦

对于高端机
就不一样了,HP的成长历程相当复杂
由于历史原因,曾经搞过4条产品线
老康柏的ALPHA芯片、HP自己的9000芯片、INTEL的安腾芯片和HP的NONSTOP芯片
其中两条线都停产了
但国内还有不少机构在用,要是碰上那种不愿意换系统或做移植的地方
就真得去找那些老货了
到时候坐地起价是肯定的,我碰上不止一次两次了
作者: boy77    时间: 2010-3-19 22:08
中国搞这个不是技术问题
而是“社会责任感”问题

无论是国内厂商还是国外厂商,现在都就着维修这块赚黑钱
坏一个小部件就换总承

电子产品和汽车最明显
国外和合资厂商尤其甚

不是不能这么修
是不想给你这么修

换下来的东东,一般都私下流到非正规渠道去了
这可是一个养活了无数人的暗渠呀

所以,中国现在不是没有R行业
而是没有透明、有严格立法和监管的R行业

从这点讲,中国立法缺失和监管漏洞确实不容忽视
作者: 永无止境    时间: 2010-3-19 23:31
楼主总是能从不同视角看待和分析问题,给人以新的启发,令人钦佩!

只是还有很多人不能接受这种新的角度,不能宽容这种不同的观点。

从小接受的教育,就是道德教育有余,法制教育不足。

如果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并重,如果把学习上级文件和领导讲话的时间拿出来多学学法律,如果有更多人能够学会从法律角度去看问题,相信真正的法制社会将会离我们更近一些。
作者: wenxuanguo    时间: 2010-3-21 15:04
有没有人调查一下那些国产品牌的平板电视是从一开始就提供三年的保修,还是今年315晚会前才改成3年保修的。其实哪位同学家里有国产品牌的电视,一看便知!
作者: 深海芋头    时间: 2010-3-22 10:46
57楼过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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