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新城
标题:
有必要缩短交费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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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erosh
时间:
2004-7-23 17:19
标题:
有必要缩短交费间隔
按惯例,物业管理费预交费用不应超过一个季度,最好是每月一交,这样才能促使物业公司随时注意自己是否提供了足额、及时的服务。
作者:
70年代
时间:
2004-7-26 22:05
应按月交纳
作者:
业主维权
时间:
2004-8-21 13:58
最初由 herosh 发布
[B]按惯例,物业管理费预交费用不应超过一个季度,最好是每月一交,这样才能促使物业公司随时注意自己是否提供了足额、及时的服务。 [/B]
说的好.这样停车位不能充分使用.冬园的楼门锁不上.我们的公摊面积地下室的出租.........等等问题才有解决的可能.想必物业不敢回答这些问题.但是!但是!但是物业费就不要指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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