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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求助:有关遗产继承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suelle8103    时间: 2009-3-26 10:10
标题: 求助:有关遗产继承的问题
我家一个亲戚,男方与女方协议离婚后,孩子判给女方抚养。
男方病逝后,男方名下财产及房产应由其子女全部继承,还是由其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共同平分继承呢。

请各位友这方面经验的邻居及法律专业人士帮忙回复一下。
作者: yoyo    时间: 2009-3-26 10:27
应该是子女继承吧,如果有父母或者又结婚的话,应该是妻子,子女,父母都有继续权。兄弟姐妹应该是次一层的继承权。
作者: 迪迪妈妈    时间: 2009-3-26 10:35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所以楼主所说的情况,由子女、父母继承,如果没有父母,由子女全部继承。
作者: suelle8103    时间: 2009-3-26 10:35
谢谢,我也这么认为。
男方没有再婚,因为一些原因,他们夫妻两人后来又在一起生活,就是没领结婚证。
现在男方去世后,男方的兄弟姐妹要来一起分房产。哎。。
作者: 铁皮柜    时间: 2009-3-26 10:36
当然是子女了,兄弟姐妹只有在没有第一继承人的情况下才可能继承。
作者: 小辛    时间: 2009-3-26 11:52
这样的情况肯定是子女和父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但是前妻这种情况应该可以争取,因为是事实夫妻。
作者: 西夏名猪    时间: 2009-3-26 11:56
本帖最后由 西夏名猪 于 2009-3-26 12:01 编辑
谢谢,我也这么认为。
男方没有再婚,因为一些原因,他们夫妻两人后来又在一起生活,就是没领结婚证。
现在男方去世后,男方的兄弟姐妹要来一起分房产。哎。。
suelle8103 发表于 2009-3-26 10:35

非婚生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何况这种情况,兄弟姐妹绝对是法盲,不要怕,打官司不用请律师都肯定赢。。。
作者: redapple    时间: 2009-3-26 14:05
6# 小辛

现在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
作者: 湛蓝天空    时间: 2009-3-26 15:24
什么人呀,兄弟姐妹跟着起什么哄
作者: suelle8103    时间: 2009-3-26 15:43
是啊,人家一个弱子女带着孩子,死了老公就够可怜的了。。简直是欺人太甚。。。
因为那个房子是死者父母生前留下来的,但只给了一个儿子继承了,并且房产证都改到了这个儿子名下。。现在这个儿子死了,所以别的兄弟姐妹都想来分房产
作者: 博文妈妈    时间: 2009-3-26 16:03
这世界上,什么人没有啊!!!
作者: 小辛    时间: 2009-3-26 18:27
6# 小辛

现在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
redapple 发表于 2009-3-26 14:05

现在叫非法同居。
作者: 和生活死磕    时间: 2009-3-27 00:27
法律没规定不可以同居~是道德问题是属于公序良俗~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价格体系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作者: superxuelin    时间: 2009-3-30 10:12
标题: RE: 求助:有关遗产继承的问题
1# suelle8103
作者: superxuelin    时间: 2009-3-30 10:16
标题: RE: 求助:有关遗产继承的问题
1# suelle8103

有遗嘱按遗嘱,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法定继承分两种情况一、未再婚,由其父母子女均分。二、已再婚,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先分一般给配偶,剩下的父母子女配偶均分
作者: superxuelin    时间: 2009-3-30 10:19
1# suelle8103

只要子女在没兄弟姐妹啥事
作者: 姐妹花    时间: 2009-3-30 10:25
13# 和生活死磕

非婚生子女虽然有继承权,但是条件确实苛刻,死者若是有配偶,配偶是第一继承人,非婚生和婚生子女若是成年,法庭要核查其是否有尽到死者生前的赡养义务,有无生活联系,若是未成年人要继承,非婚生子女的母亲必须是未婚的。
作者: 博文妈妈    时间: 2009-3-30 10:29
我也顺便请教个问题:
父母可以在遗嘱中,为子女指定非血缘关系的监护人吗?
而不是按照法定的顺序,安排子女的监护人!
作者: superxuelin    时间: 2009-3-30 10:46
18# 博文妈妈

民法通则16条有明确规定,监护是一个法定事项,监护人是有法定顺序的,未成年人父母 是当然监护人,父母双亡,按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且经未成年人父母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对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不服可诉讼。不能随意在遗嘱中指定无血缘关系的。
作者: 博文妈妈    时间: 2009-3-30 10:51
本帖最后由 博文妈妈 于 2009-3-30 11:23 编辑

谢谢
作者: superxuelin    时间: 2009-3-30 11:02
20# 博文妈妈

有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父母去世必须首先由他们担任监护人,但具体是爷爷还是老爷个人认为可在遗嘱中表达意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去世了或确实没有监护能力才考虑第二顺序的兄姐。前两个顺序的人都去世或没监护能力才能考虑其他亲戚朋友。遗嘱中的指定须不违反上述法律 规定。
作者: superxuelin    时间: 2009-3-30 11:12
20# 博文妈妈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是一种义务,所以只要有监护能力且顺序在前不能随意放弃。监护也是一种权利,因涉及未成年人的财产代管问题所以也有争着当的情况。任何协议或单方面表态的法律文件都可以自由表达自己意愿,但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限。
作者: 博文妈妈    时间: 2009-3-30 11:15
本帖最后由 博文妈妈 于 2009-3-30 11:23 编辑

谢谢!
作者: popcorn    时间: 2009-3-30 13:19
兄弟姐妹没份,但他们可能会鼓动父母多要。
作者: 烟霞    时间: 2009-3-30 13:49
是突然生病去世的吗,为什么不留遗嘱呢,把身后事处理好了就没有这么多麻烦了吗?国家法律是遗嘱继承优先法定继承的,体现了尊重被继承人意愿的原则,本来就是他的钱,他有权处理的。没有遗嘱就只好按法定继承了,但一般未成年的人和没有收入的老年人会适当照顾多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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