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新城
标题:
物权法草案四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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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逸云
时间:
2005-10-23 09:20
标题:
物权法草案四审稿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作者:
cosmopolitan
时间:
2005-10-23 09:21
据此,kfs 修车库、物业擅自收取停车费是否合法?
作者:
tiger
时间:
2005-10-23 09:39
对呀,这对咱业主是有利的
作者:
逸云
时间:
2005-10-23 10:21
有了物权法和业委会,业主就有机会掌握自己的命运了
作者:
逸云
时间:
2005-10-23 10:23
市政府应该在全市推动社区业委会的建立以减少开发商、物业与业主的矛盾,进而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
作者:
数码宝贝
时间:
2005-10-24 09:15
草案中已基本明确: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
作者:
逸云
时间:
2005-10-24 11:50
这对维权会很有帮助
作者:
冷玉沉音
时间:
2005-10-24 12:23
律师说法
人防办无权随意使用
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兵认为,该防空地下室应算业主投资建设,使用权应属业主所有。其用途被法律限定为人防工程后,管理权属海淀区人防办,但该管理权是有边界的。在不是由法律更改其用途的情况下,如果人防工程被改变了用途,人防办就不再有管理权。同时,即使在和平时期,包括人防办在内的任何人和机构都不能将其随意使用。
http://www.jdunion.com/caxc/read.php?tid=2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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