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新城

标题: 物权法草案四审稿 [打印本页]

作者: 逸云    时间: 2005-10-23 09:20
标题: 物权法草案四审稿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作者: cosmopolitan    时间: 2005-10-23 09:21
据此,kfs 修车库、物业擅自收取停车费是否合法?
作者: tiger    时间: 2005-10-23 09:39
对呀,这对咱业主是有利的
作者: 逸云    时间: 2005-10-23 10:21
有了物权法和业委会,业主就有机会掌握自己的命运了
作者: 逸云    时间: 2005-10-23 10:23
市政府应该在全市推动社区业委会的建立以减少开发商、物业与业主的矛盾,进而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
作者: 数码宝贝    时间: 2005-10-24 09:15
草案中已基本明确: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
作者: 逸云    时间: 2005-10-24 11:50
这对维权会很有帮助
作者: 冷玉沉音    时间: 2005-10-24 12:23
律师说法
人防办无权随意使用
  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兵认为,该防空地下室应算业主投资建设,使用权应属业主所有。其用途被法律限定为人防工程后,管理权属海淀区人防办,但该管理权是有边界的。在不是由法律更改其用途的情况下,如果人防工程被改变了用途,人防办就不再有管理权。同时,即使在和平时期,包括人防办在内的任何人和机构都不能将其随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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