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新城

标题: 寻求帮助! [打印本页]

作者: 在水一方    时间: 2005-5-11 09:34
标题: 寻求帮助!
昨天在现场与一个业主谈论建车库的事,听他说在海淀区文慧园小区就曾出现过开发商在已建成、入住小区内新建项目,由于没有提前公示,征求业主意见被迫停建的案例!那个新建项目也是各种手续齐全合法的,但由于开发商这种做法侵犯业主合法权益而流产的!
各位业主有没有了解这件事情的?有知情者希望能提供相关资料!
作者: 排骨鱼    时间: 2005-5-11 09:59
没查到,顶一下
作者: 花间一壶酒    时间: 2005-5-11 15:22
我仔细研究了一下大成公司在工地门口贴的东西,不看不知道,一看差点笑死人:

1、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都是2003年3月批的,而月园签合同是在2002年底,秋园更是在2001年,说明车库的规划属于业主签了购房合同之后的事,这就意味着在我们大家签合同的时候还没有车库的事呢,这不是大成不打自招承认自己修改了规划吗,而根据《北京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43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确需变更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的,应当书面征得受影响的预购人的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这说明,大成要建车库,首先应该征得全体小区业主的意见,只有在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去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所以我认为,大成取得的规划许可证是违法的,建委的审批行为也是违法的。无效的。

2。大家有时间可以去看看设计图上的规划委员会的那个章,我个人认为是伪造的,因为在章里面有2003年,建字等字样,这明显是从某个地方剪下来的一个规委的章,如果此事属实,我们可以向规委举报大成的违法犯罪行为,刑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3、大家再可以看看大成的那个规划图,图上到现在也看不到车库的位置。大成的宣传广告上也看不到车库,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列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有些业主认为,这是针对“商品房”的,对经济适用房不适用,这是对经济适应房的误解。从法律上讲,经济适用房属于商品房的一种,《商品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经济适应房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就此问题我和一些专门搞房地产的律师朋友做了深入交流,大家一致认为,经济适用房仍然是商品房,这是毫无异议的。


4、大成在第二份公开信里说要“继续完善”小区规划,真的太可怕了,真的不知道下一步要如何完善,如何造福小区人民。


综合以上几点,我认为,大成的行为显然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大成在工地门口出示的所有这些所谓的“合法”的东西,其实完全是提供给我们的证据,更进一步的说明了其违法违约的性质。至于建委、规委的审批,从程序上完全是违法的,所以,看起来他们的手续很健全,但违法的程序,再健全也是违法的,所以我还是希望能尽快启动司法程序,并启动行政申诉程序,要求市规委、建委撤消其违法的许可,这是完全能做到的。文字文字
作者: bigbear    时间: 2005-5-11 15:55
分析很有深度!
采用证据确凿!
法理分析适当!
烦请各位一阅!
顺便感谢楼主!
作者: 西夏名猪    时间: 2005-5-11 15:57
套牢同志有理有力!
作者: 过路房客    时间: 2005-5-11 16:15
有道理
作者: 拉力赛    时间: 2005-5-11 16:51
高人! 应该在现场做取证.
作者: 渔公移衫    时间: 2005-5-11 17:02
律师94不一样
作者: 排骨鱼    时间: 2005-5-11 17:28
专业人士就是不一样
作者: explore    时间: 2005-5-12 11:05
我强烈支持套牢中国 的论点,真是分析透彻了!!真是经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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