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新城
标题:
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打印本页]
作者:
那些花儿
时间:
2005-4-30 09:52
标题:
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城市新建住宅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一)擅自改变小区内土地用途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毁损设施、设备,危及房屋安全的;
(三)私搭乱建,乱停乱放车辆,在房屋共用部位乱堆乱放,随意占用、破坏绿化、污染环境、影响住宅小区景观,噪声扰民的;
作者:
在水一方
时间:
2005-4-30 09:58
好!
请大家搜集更多的政策、法规依据,和敌人有理有据斗争到底!
欢迎光临 长安新城 (http://caxcnet.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