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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打印本页]

作者: 那些花儿    时间: 2005-4-30 09:52
标题: 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城市新建住宅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一)擅自改变小区内土地用途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毁损设施、设备,危及房屋安全的;

  (三)私搭乱建,乱停乱放车辆,在房屋共用部位乱堆乱放,随意占用、破坏绿化、污染环境、影响住宅小区景观,噪声扰民的;
作者: 在水一方    时间: 2005-4-30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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