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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业主委员会有权对前期物管合同说“不”(ZT) [打印本页]

作者: 凤尾竹    时间: 2005-3-24 15:49
标题: 业主委员会有权对前期物管合同说“不”(ZT)
问:有的物业管理公司认为房地产商和自己签了物业管理合同没有到期,业主管理委员会不是签字方,无权解除合同。此时业主委员会该怎么办?
答:记者就此事采访了物业管理专家、朝阳园业主委员会主任舒可心。舒可心认为,业主管理委员会虽然不是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签字方,但根据物业管理规定,在业主委员会产生并与新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之后,房地产商和物业公司签的物业管理合同可以自然解除。根据规定,小区的一切权力归于业主大会,而不是开发商,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作为旧的合同在新的合同替代的时候就自然失效了。物业无权利用现有的小区物业管理资源,通过断水、断电等非法方式主张自己的经营权益。
作者: maven    时间: 2005-3-25 01:26
应该有法律保护的程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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