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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第十一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 [打印本页]

作者: 长安新城业委会    时间: 2015-10-25 19:02
标题: 第十一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
第十一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
  (五)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七)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作者: jesicol    时间: 2015-10-26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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