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新城
标题:
第十一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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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长安新城业委会
时间:
2015-10-25 19:02
标题:
第十一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
第十一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
(五)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七)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作者:
jesicol
时间:
2015-10-26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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