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新城
标题:
对金隅大成开发有限公司的投诉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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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长安新城业委会
时间:
2014-1-9 09:02
标题:
对金隅大成开发有限公司的投诉函
关于对北京金隅大成开发有限公司
不履行长安新城小区业主大会筹备活动义务的投诉函
长业函(2014年)01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住建委物业处、物业服务指导中心:
丰台区房屋管理局:
丰台区卢沟桥街道办事处:
我小区是丰台区长安新城,被誉为北京西部最大的经济适用房社区,小区分批次开发建设,于2006年全部交付使用,小区现有4700余户,社区居民15000左右,是一个超大型社区。
小区配备了社区居委会,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为北京金隅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219号令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保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并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北京金隅大成开发有限公司始终没有组织长安新城小区成立业主大会;于2013年,本小区业主代表在丰台区卢沟桥街道指导下依据219号令第十四条“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也可以自行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成立了筹备组,组长为小区居委会主任曹秀平女士,之后,依据《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召开了业主大会并且选举产生了长安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
2013年8月1日,在卢沟桥街道依法备案。
从筹备到备案,开发商北京金隅大成开发有限公司多次拒绝沟通,不履行应尽的义务。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令第十六条“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承担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以及《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筹备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资料的相关数据信息应更新至筹备组成立之日。(二)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已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决策平台;(三)承担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开发企业北京金隅大成开发有限公司无视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虽然我业委会多次沟通,依然拒不履行此义务。
现我业委会强烈要求相关政府部门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就此投诉尽快予以答复和解决,对开发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丰台区长安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
2014年01月2日
作者:
蒙奇奇妈
时间:
2014-1-10 20:55
作者:
frzjy
时间:
2014-1-11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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