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新城

标题: [color=Red]13,14,15楼的业主们!!!我们的权利正在被侵犯!!![/color] [打印本页]

作者: vicron    时间: 2011-5-14 15:48
标题: [color=Red]13,14,15楼的业主们!!!我们的权利正在被侵犯!!![/color]
13、14、15楼南侧原人行道及绿地正在被物业改建为车位!!!1.违法 2. 扰民 3.污染环境 4.破坏绿地 5.占用消防通道!!!物业为了获得非法效益不惜牺居民的利益!!!!以前二区也出现过类似问题,为了建车位占用人行道,在此引用政府文件:
“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第六十六条规定(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可以由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样的变更还违反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 年版)规定的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遵循的原则(8.0.1.8 应便于居民汽车的通行;同时保证行人、骑车人的安全便利。 )
    与大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乙方(物业公司)的管理目标关于道路管理和交通秩序的质量没有达到要求。
    综上,要求物业整改,否则,保留投诉和中止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
   北京市大成物业管理公司:
  我是大成南里(长安新城)一区的业主。最近,你公司的一些做法完全不顾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服务合同的条款,擅自把小区内的人行道改为停车位,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把人行道改为停车位还违反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修订版))中8.0.1.8的规定,“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便于居民汽车的通行,同时保证行人和骑车人的安全便利”。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业主与你公司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损害了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
  在此,强烈要求大成物业管理管理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小区人行道。请于近期将恢复方案向广大业主公布,否则,保留向相关部门投诉和中止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
作者: haoxiaozi2011    时间: 2011-5-14 20:48
严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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