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新城
标题:
成立业主大会,投诉初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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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行者
时间:
2010-12-29 14:00
标题:
成立业主大会,投诉初见效
各位邻居:
昨天下午街道社区办主动打来电话,问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交到居委会哪个人手里了?并称居委会没有把申请上交云云。我答复以后,表示社区办应当确定一个日期,在这段时限内指定筹备组长,并且告诉我们的两位联系业主。
这次社区办能来电话,肯定是因为大家的积极投诉。其实市政府一直积极推进成立业主大会,不断改进政策,变换方法,希望收到好的效果。但是,正如媒体指出,现在“官油子”作风盛行,相当多的干部变成“官油子”,越是基层越严重,弄得政令难行,居民正当权益受损。也许我们应该从中吸取教训,一定要成立一个清明勤政的业委会。
作者:
蔚蓝
时间:
2010-12-29 14:53
作者:
湘江
时间:
2010-12-29 16:50
作者:
为了理想
时间:
2010-12-29 17:23
作者:
喜欢琥珀
时间:
2010-12-29 17:48
太好了!
作者:
鹰鸽
时间:
2010-12-30 11:38
支持
作者:
danny
时间:
2011-1-1 22:20
支持!
作者:
清泠
时间:
2011-1-2 11:51
帮顶!
作者:
天空
时间:
2011-1-4 12:38
支持
作者:
xjtu_leaf
时间:
2011-1-4 14:12
和政府部门打交道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能盲目。
祝好,我是没有交物业费,要不就参与参与了
作者:
行者
时间:
2011-1-5 10:33
市政府刚颁布了《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1月1日实行,其中规定: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成立业主大会申请之日起60日内,指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长,组织建设单位、业主代表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组长在筹备组中没有表决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业主担任筹备组组长的,该业主不得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本市鼓励和支持公益律师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活动提供法律服务。提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具有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的律师或者其他人员担任筹备组组长。
注意到,政府鼓励公益律师担任组长,街道这么做可能需要适当时间准备,所以建议大家耐心等一等,春节之后如果没有音讯再投诉,投诉不成再到区长接待日反映。
作者:
lfjlfj
时间:
2011-1-5 11:44
楼主加油吧!
作者:
lfjlfj
时间:
2011-1-5 11:44
需要帮忙的尽管说
作者:
好运
时间:
2011-1-25 16:54
顶
作者:
喜欢琥珀
时间:
2011-1-25 20:55
标题:
tel:83812345, 12345(从以前帖子里找出的服务热线)
本帖最后由 喜欢琥珀 于 2011-1-25 22:00 编辑
明天就是小年了,春节不远了;好像没动静啊!
作者:
大胡子
时间:
2011-1-26 15:40
是啊,真是艰难,这就是中国特色?
作者:
海象
时间:
2011-1-27 15:34
作者:
lily-
时间:
2011-2-18 10:23
顶一个
作者:
和风
时间:
2011-2-20 22:44
热盼快快成立,支持
作者:
千岛渔夫
时间:
2011-2-20 23:01
春节已过,该有回复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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